政府拆迁补偿是否评估,拆迁安置房的评估和鉴定是否受政府部门监管,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城市居民住房安置办法》,政府部门对拆迁安置房的评估和鉴定均有监管职责。评估和鉴定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透明公正,保障拆迁户的利益。如若评估和
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城市居民住房安置办法》,政府部门对拆迁安置房的评估和鉴定均有监管职责。评估和鉴定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透明公正,保障拆迁户的利益。如若评估和鉴定存在瑕疵或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十五条:《拆迁安置方案》应当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评审,确保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符合公共利益和各方当事人合理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2.《城市居民住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拆迁单位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编制《拆迁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及安置工作,并对拆迁安置房屋实施质量检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三条:不动产鉴定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等应当依法开展鉴定、评估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他人,出让价格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核定。
5.《拆迁补偿与安置条例》第十八条:拆迁补偿方式应当公开透明。拆迁安置房应当经过政府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后实施。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房的评估和鉴定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否则可能导致不合理的评价。被评估者应该了解相关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1.《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迁安置房按照建筑物的实际用途和功能、使用寿命、装修装饰、地段、市场价值等因素确定评估价格。”
2.《房屋评估规范》第一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房屋评估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
鉴于此,被评估者应该在评估前了解相关规定,并确保评估过程合法合规,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拆迁安置房的评估和鉴定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因此,第三方机构无法参与直接的评估和鉴定工作。但是,在拆迁安置房的评估和鉴定过程中,业主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和鉴定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以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征收单位或者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拆迁与补偿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2.《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补偿应当公开、公正、合理、及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购买商用房、办公房和机关工作人员住房等现房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由买卖双方在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总之,在拆迁安置房评估和鉴定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鉴定,并确保工作的公正性。业主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和鉴定结果进行监督和审查,以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后,拆迁方需要解决被拆迁人的安置问题,无论是修建安置房还是货币补偿再自行购房都是可以的。选择安置房的,将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用于居住;选择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全部付与被拆迁人。总之,将被拆迁人都安置好了才算拆迁安置已完成。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使用人有权要求拆迁人给予安置,拆迁人对使用人进行拆迁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安置对象没有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具体,只要是被拆除房屋的使有权人都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得以确认和安置安排。
一、被拆迁人和被安置人是一样的吗?
被拆迁人实际上就是被安置人,拆迁安置的对象是房屋的使用人。使用人可能是房屋的所有人,也可能是房屋的承租人等其他实际使用人。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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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政府拆迁补偿是否评估价值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邵泽芷
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