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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清运村拆迁补偿政策,生活垃圾清运费的收费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2-09 10:45:1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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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清运村拆迁补偿政策,关于征收城市垃圾清运费标准,垃圾处理费收费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来进行确认。一般来说,地方政府会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根据本地实际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

南宁清运村拆迁补偿政策,生活垃圾清运费的收费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南宁清运村拆迁补偿政策,关于征收城市垃圾清运费标准

垃圾处理费收费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策来进行确认。一般来说,地方政府会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根据本地实际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

一、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

地方政府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根据本地实际,这包括但不限于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垃圾处理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

体现差别化管理:通过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方式,实现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从而鼓励单位和个人减少垃圾产生,促进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

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政府在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时,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二、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与使用

单位和个人责任: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专款专用: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补偿城镇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费用。

三、监管与法律责任

监管措施: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征收单位应依法征收,不得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同时,应建立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诚信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法律责任:对于逾期未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管理部门可依法处以罚款或加收滞纳金。对于拒不缴纳的情况,还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需根据当地政策规定而定。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政府应充分考虑各方因素,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生活垃圾清运费的收费标准

垃圾处理费一般指居民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一)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吨。(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a、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b、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c、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d、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自清自运的车辆必须符合《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5.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6.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处置费180元/吨。7.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二、垃圾处理费的种类有哪些垃圾处理费主要包含两种费用,分别是垃圾代运费和门前代扫费。1.垃圾代运费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所产生的垃圾及居民装修住宅产生的垃圾,但自己无力运除,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运所发生的费用。门前代扫费是沿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负责门前的清扫保洁责任,在自己无力清扫保洁,委托环卫作业单位代为清扫所发生的费用。2.也就是说垃圾代运费和门前代扫费不是强制性的,如果业主可以自己清理的话,是可以不用交这笔钱的。但是这笔收费确实是存在的。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经开始收取了。3.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已经开始全面征收。当年,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4.但是各地的收费标准也都不一样。具体要以各地污染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规定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

三、垃圾清运费必须要缴纳吗

垃圾清运费是必须交的。不同地区对垃圾清运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是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物业公司等机构负责收取和管理。在缴纳垃圾清运费时,居民应当向相关机构索要发票或收据等证明材料,以便日后查询和维权。如果您对垃圾清运费的收取标准或清运质量等方面存在疑问或不满,可以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反映和投诉。垃圾清运费的计算包括因素如下:1、垃圾产生量:按照居民和单位的垃圾产生量和性质来计算;2、垃圾种类:根据不同的垃圾种类,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等,采取不同的计费标准;3、收运距离:根据垃圾收运的距离和交通情况,采取不同的计费标准;4、收运方式:根据垃圾收运的方式,如集中收运、分散收运等,采取不同的计费标准。综上所述,垃圾清运费的收取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不得涉及任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和行为。同时,居民和单位也应该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减少垃圾产生和污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四、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法律分析: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1、本市城市常住居民每月每户4.00元。

2、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00元。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建筑性生产企业按照上年年末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人员)人数每人每月2.00元。

4、宾馆、旅馆、招待所、医院病床(含部队对外营业的医院)每月每床2.00元。

5、各类经营场所,按营业面积计收:

餐饮业(含宾馆餐饮)50㎡(含50㎡)以下1.00元/月.㎡;50㎡--100㎡(含100㎡)0.90元/月. ㎡;100㎡--200㎡(含200㎡)0.80元/月. ㎡;200㎡--500㎡(含500㎡)0.70元/月. ㎡;500㎡--1000㎡(含1000㎡)0.60元/月. ㎡;1000㎡以上0.50元/月. ㎡。

休闲娱乐业(包括歌舞厅、电影院、茶楼、水吧、洗浴中心、网吧、美容美发厅等)50㎡(含50㎡)以下0.80元/月. ㎡;50㎡--100㎡(含100㎡)0.70元/.㎡;100㎡--200㎡(含200㎡)0.60元/月. ㎡;200㎡-500㎡(含500㎡)0.50元/月. ㎡;500㎡--1000㎡(含1000㎡)0.40元/月. ㎡;1000㎡以上0.30元/月. ㎡。

其他商业经营场所50㎡以下(含50㎡)0.60元/.㎡;50㎡--100㎡(含100㎡)0.50元/月. ㎡;100㎡--200㎡(含200㎡)0.40元/月. ㎡;200㎡--500㎡(500㎡)0.30元/月. ㎡;500㎡以上0.20元/月. ㎡。

6、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品市场)、各类零星占道摊位每个摊位每天1.00元。

7、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30元;自行清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每吨收取垃圾处理费5.00元。

法律依据:《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城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进行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的费用。

第三条凡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村)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已实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城区(开发区)所辖的镇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五、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征收标准: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的原则核定。我市已开征的城市卫生费以及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中包括的卫生费仅是垃圾处理过程中清扫和收集两个环节的费用,仍然保留,新开征的垃圾处理费是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中转运输和处理环节的费用。

法律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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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史宸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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