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拆迁最新补偿政策,萧县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萧县城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
法律分析:
萧县城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初步按下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规定进行补偿,并报经相关部门同意,初步按下表确定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
旱地按每亩980元确定青苗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1年以上不满3年的,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沿街第一自然间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给予一次性8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含3年),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标准补偿;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满10年以上的(含10年),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标准补偿,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按住宅标准补偿;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按住宅标准补偿;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按住宅标准补偿;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按住宅标准补偿,达不到建筑标准的按构筑物或附着物标准补偿。
法律依据:《萧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
第十八条 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 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可参照以下相应标准补偿或安置:
1.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1年以上不满3年的,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沿街第一自然间除按住宅标准补偿外,另给予一次性80元/㎡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含3年),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沿街第一自然间面积按住宅的1.3倍标准补偿;
3.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住改商),确属历史形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前已连续经营满10年以上的(含10年),能提供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沿街第一自然间按商业用房标准补偿,
4.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底层房屋改作生产办公及仓储用房的,按住宅标准补偿;
5.建设手续齐全的沿街二层(含二层)以上的房屋,除有合法产权证照载明外,按住宅标准补偿;
6.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按住宅标准补偿;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住宅建筑标准的按住宅标准补偿,达不到建筑标准的按构筑物或附着物标准补偿。
法律分析:具体要看当地政策和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构成。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法律分析:1.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着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低效用地力度,积极用好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持续保障能力。
2.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区域发展特点,坚持有保有压供应土地,优先保障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新型业态用地。牢固确立“经济转型、质量为上”理念,坚持以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来服务做大主业经济、做强实体经济、做优新型城市经济为目标,加大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牢固确立“城乡统筹、融合为重”理念,不断优化土地供应空间布局,坚持城市化主导与城乡一体化互动,扎实推进区域之间、组团之间、功能区块之间的有机互动和错位发展,促进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各功能区块和新农村建设协调发展,优化产业布局,着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4.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总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合理确定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转变土地供给政策,实行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与存量消化挂钩制度,加快市场存量去化,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5.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加大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供应政策,规范土地供应,严格土地使用标准,积极探索完善土地供应方式,提高产业用地准入门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国土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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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邵慕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