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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禁养拆迁补偿,国家对禁养区养殖场的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2-06 00:56:2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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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禁养拆迁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养殖场关停搬迁禁养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养殖场关停搬迁禁养补偿的规定,主要涉及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一、补偿原则与范围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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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禁养拆迁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养殖场关停搬迁禁养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养殖场关停搬迁禁养补偿的规定,主要涉及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补偿原则与范围

补偿原则: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补偿范围:补偿通常包括养殖场建筑物的补偿、附属设施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以及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

二、具体补偿内容

建筑物与附属设施补偿:包括禽畜圈舍、饲养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等建筑物,以及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附属设施的补偿。这些补偿依据其重置成本或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因关停或搬迁导致的生产经营中断,拆迁方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通常基于养殖场的年均收入与停产停业期限来计算。

存栏禽畜出清补偿:针对因拆迁而必须处理的未长成或未达到销售标准的禽畜,拆迁方应提供出清补偿,以弥补养殖户的经济损失。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包括搬迁各种设备、动物、生活用品所需的合理费用,以及在搬迁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费用。

三、其他考虑因素

在禁养区关停搬迁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方面:

法律法规遵循:确保整个关停搬迁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补偿标准透明:补偿标准应公开透明,基于市场价值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搬迁规划与协助:政府应提供必要的搬迁规划和协助,确保养殖户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养殖场所。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在养殖场关停搬迁禁养补偿方面的规定,主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了补偿的原则、范围与具体内容,旨在保障养殖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关停搬迁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国家对禁养区养殖场的补偿

一、养殖场禁养关停补偿标准怎么规定?1、①养殖设棚舍补偿;②养殖棚舍附属物补偿;③土地补偿;④停产补偿;⑤养殖设施工具补偿;⑥不可移动设备补偿;⑦搬迁补偿;⑧临时安置补偿。2、补偿标准:按照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的文件明确指出,畜牧业发展规划,当地土地规划,治理环保问题等需要整改或者划定禁养区域的,导致养殖户需要关闭或者搬迁养殖场,给养殖户造成一定的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策依法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当地公布为准。二、五大禁养区域国家三令五申,以下5大地方都属于禁养区域:1、居民饮水水源保护区;2、风景旅游区和自然保护区;3、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文化区;4、居民聚集地或者医疗教研人口集中区;一、因禁养区关停养殖场怎么补偿养殖场因划定禁养区而需要关停拆迁的,对养殖场进行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养殖场拆迁一般都有如下方面的补偿:1、对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我们所讲的建筑物,一般是指养殖场的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等。附属设施则是指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等。2、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来说,规模养殖场都是专业化养殖,办理了养殖证,有一些甚至是企业经营,有办理营业执照,而拆迁带来的就是生产经营的中断甚至是终止,面对这种情况,拆迁方应当基于养殖户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3、对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遇到拆迁,但是圈里生猪还没有长成、鸡还没有长大,卖不上钱,而如果因为拆迁必须要处理,那这个损失应当由拆迁方补偿给养殖户,这就是存栏禽畜的出清补偿。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三、对禁养区养殖场关停拆迁有补偿吗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禁养区内对养殖场进行关停的,如果造成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是没有统一规定的,养殖场(鱼塘、养猪、羊、牛等)的征收补偿包括四方面:对地的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合理的拆迁费用。

其一,对地的补偿: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 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其二,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有房屋的,最低补偿建筑成本价;有果树的,按照是否属于盛果期进行补偿。

其三,停产停业的补偿:

依照自己前三年的年均收入衡量自己的停产停业损失,最终按照“停产停业期限”与“停产停业年均收入”的乘积来判断。

第四,合理的搬迁费用:

搬迁自己各种设备、动物、生活用品所需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养殖场拆迁赔偿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养殖场拆迁的,需要根据各省市的具体规定以及具体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因各省市的赔偿标准不一,赔偿金额也各不相同,具体金额以实际为准,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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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禁养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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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光明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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