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州拆迁补偿标准,南京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宁政发(2010)265号),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
市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具体见附表四。 六、上述补偿标准自《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附表: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 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3、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4、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市政府关于调整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推进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有关补助费标准 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28元,每个权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费标准,仍按《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拆迁补助价格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二、提前搬家奖励标准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 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对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的补偿。 四、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标准 拆迁生产用房,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拆迁其他非住宅房屋,对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五、保障性住房申购标准 获得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在25万元以下,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购经济适用房。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以及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一、补偿标准
1、实施单位在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附属设施组织调查登记。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2、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购房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原房补偿款由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购房补偿款标准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征收安置房价格由征(用)地单位会同实施单位申报,由物价部门审批。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低于4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0%确定;高于(含)4000元低于5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2%确定;高于(含)5000元低于6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4%确定;高于(含)6000元每平方米按其价格的86%确定。
住宅房屋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协议公证后,方可领取货币补偿款。放弃申购部分,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实施单位在实施方案中明确。
3、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或建房手续齐全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给予补偿。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4、被征收人依法应享有“一户一宅”权益,但权证不齐全的,先由所在街道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初步认定,再由区征收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确认。
5、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申购征收安置房。
不具备货币补偿申购征收安置房条件的,可实行统拆自建,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征(用)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实行统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新宅基地面积,具体控制标准按照《关于开展规划布点村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15〕79号)执行。
6、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非住宅房屋,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1)非住宅房屋的原房补偿款由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由评估机构评估或区物价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后确定。补偿后的生产设备由征(用)地单位处置。
(2)非住宅房屋中营业用房的设施搬迁费用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2%的补偿,停业补偿费用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补偿;非营业用房的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8%的补偿,停业补偿费用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5%的补偿。
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1.5倍计算;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3)对特殊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费,和被征收人协商同意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7、被征收人房屋用于营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联合确认后的营业面积部分,另增加其原房补偿款50%给予停业损失补偿。
8、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统拆自建的,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及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
具体补偿标准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标准通知》(江宁政规发〔2016〕3号)执行。
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偿款标准
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低于4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0%确定;高于4000元(含4000元)低于5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2%确定;高于5000元(含5000元)低于6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4%确定;高于6000元(含6000元)每平方米86%确定。
2、住宅房屋实行统拆自建的征收补偿款标准
房屋结构为钢筋砼,砖混,砖木,木结构的建房补助款补偿标准为200元/平方米;房屋结构为简易结构的建房补助款补偿标准为150元/平方米。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房屋结构为钢筋砼,砖混,砖木,木结构,简易结构的,由具备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三、住宅房屋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1、搬家费补偿标准为20元/平方米,按被征收人的联合确认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40平方米的,以24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2、自行过渡费标准
(1)江宁街道过渡费,按联合确认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过渡期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征收安置房为多层的,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征收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和超高层的,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自逾期之日起,每月支付双倍的过渡费。
(2)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补偿,超过240平方米的,以240平方米计算,不足5000元的补足至5000元。
四、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电话310元/部;
有线电视400元/户;
宽带网500元/端口;
空调200元/台;
沼气设备400元/户;
太阳能热水器2500元/台。
管道煤气(天然气)拆除2800元/户,
电增容超过8千瓦280元/千瓦(超过部分)。
南京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我国农民征地补偿标准将实施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并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亳州拆迁最新赔偿
●亳州拆迁补偿标准
●亳州拆迁
●亳州市拆迁最新
●亳州2021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安徽亳州拆迁政策
●亳州拆迁范围
●亳州房屋拆迁补偿
●安徽亳州拆迁补偿标准
●2020亳州拆迁
●亳州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亳州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亳州征地公告
●亳州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亳州土地征收多少钱一亩
●2021亳州最新土地征收
●亳州市2021年征地拆迁计划
●亳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亳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021年亳州市区征地
●赛鸽棚拆迁补偿标准,养鸽子动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修文县房屋拆迁补偿,贵州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民房拆迁补偿方法,农村民房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河南拆迁房如何补偿,河南省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工厂拆迁补偿方法关停补偿,2020年养殖场拆迁或关停的补偿标准如何计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石井县拆迁补偿标准,农村井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重庆2018年房屋拆迁补偿是多少,探究重庆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了解最新情况: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杭州租赁企业拆迁补偿,浙江省杭州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知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老楼等拆迁补偿,旧房改造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湘西机场拆迁补偿政策最新,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征地拆迁按人口补偿标准,农村征地补偿是按人口还是土地分配: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余杭拆迁宅基地补偿,余杭区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店面拆迁补偿标准2018,农村拆迁个体工商户怎么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大冶城南拆迁补偿,大冶市乡镇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肥东最新拆迁补偿政策,肥东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成都50平米房屋拆迁补偿,成都拆房补偿标准2021是什么: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杭州主城区拆迁补偿,杭州市余杭区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雄安拆迁土地怎么补偿,最新的雄安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萧山国企宿舍拆迁补偿,萧山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吴江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政策,苏州市吴江区农村拆迁补偿标准,大概多少钱一个平方(含宅基地):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毫州拆迁补偿标准,亳州拆迁补偿标准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汤翔铭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