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拆迁补偿方法,征地补偿的最佳维权方法都有哪些,征地补偿维权方式有:被征收人可以交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协调后双方仍未达成合意的,可以交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房屋拆迁纠纷纪检
征地补偿维权方式有:被征收人可以交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协调后双方仍未达成合意的,可以交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房屋拆迁纠纷纪检委受理吗
纪委不会受理房屋拆迁纠纷。如有任何争议,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公告进行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明确赔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宣传工作。并说明了房屋征收的补偿金。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同时追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调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做出决定。房屋征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开发旅游景点占地补偿怎么算?
第一,遵循市场原则,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应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以市场作为基础,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残地补偿费等主要补偿项目的补偿价格参照当前土地市场的价格,充分体现“效率、公平”原则。第二,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对“集体”界定模糊,村干部成为了集体组织的“代言人”,现实中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来强占仅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的事件时有发生,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在由征地补偿费用引发的争议中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国家应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村土地征用补偿的受益主体,一方面使农民不会因丧失土地使用权而丧失土地收益权,能较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防止集体财产的流失。第三,征用土地补偿方式应多样化。借鉴日本、德国等国家的经验,土地征用的补偿方式既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采用实物补偿。而实物补偿又可以采取留地补偿和替代地补偿相结合的方式,从而有效保障和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第四,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由征地引发的矛盾特别是对补偿费用的争议会越来越多。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发生土地补偿费用争议的,应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则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种由政府当裁判员的做法,不符合国外通常是由独立于政府的机构来仲裁征地纠纷的国际惯例。因此,有必要建立专业的仲裁机构来裁决征地纠纷,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地予以调处。
三、个人征地纠纷如何处理?
针对集体土地的征地纠纷,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方案有意见,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经过征地前的告知、听证、征地公告发布及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公告期内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如果经过上述程序救济之后,仍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裁决后仍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针对国有土地的征地纠纷,首先征地机关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时候,被征收人就应当针对有异议的部分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征地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公告期间,如果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仍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针对上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维权方式有:被征收人可以交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协调后双方仍未达成合意的,可以交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申请裁决的范围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方式有哪些
征地补偿方式有哪些: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被拖欠征地补偿款该怎么维权
被拖欠征地补偿款,那么可以先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如果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范围有哪些
征地补偿范围有以下这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有哪些
征地补偿费用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申请征地补偿有哪些途径
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起补偿申请,如果行政机关不服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用以上几种方式提起征地补偿。《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不合理可以投诉的部门如下:1、当事人首先可以到当地县级政府投诉;2、如果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解决的,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投诉;3、如果当事人是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也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但一定要相关证据,由法院作出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对于违法占地等行为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土地管理部门通过依法调查,可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干部拆迁感言
●党员干部拆迁严禁
●干部安置政策
●干部分房标准和分配
●征收干部
●拆迁官员
●干部补贴标准建议
●拆迁干部存在的违法乱纪
●干部补助
●干部拆迁被撞身亡
●离休干部拆迁有什么优惠政策
●离休干部拆迁有什么优惠政策
●离休干部安置房子女可以继承吗
●离休干部分房政策
●离休老干部房屋补偿款怎么发放
●离休干部安置费
●离休干部房屋补偿面积文件
●离休干部,在住房方面有什么待遇?
●离休干部的住房最新标准
●离休干部住房待遇
●固始县房屋拆迁补偿,固始县人民政府网?: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无房空户拆迁补偿方案,空挂户口能不能享受动迁安置: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拆迁补偿协议如何,拆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环保拆迁补偿案例视频下载,环保拆迁赔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济南长清楼房拆迁补偿,长清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韩庄村拆迁补偿标准,兰陵县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小区楼房拆迁有补偿吗,小区拆迁怎么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拆迁补偿税的处理方法,拆迁补偿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河南八里岔乡房屋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新密算郑州吗: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武威市拆迁补偿,武威市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归谁所有:今日拆迁说法百科
●徐州双沟拆迁补偿,睢宁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风情街拆迁补偿方案,旧城改造的政策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广安拆迁补偿土地合同,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韩庄村拆迁补偿,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岑溪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广西征地拆迁单位对于拆迁的补偿标准: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百姓拆迁补偿方法,房屋拆迁维权的方法有哪些: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宅基地卖了拆迁补偿,宅基地卖了拆迁款归谁: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房子违建拆迁有补偿吗,违建的房子拆了有赔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济南拆迁补偿政策最多,2021济南拆迁补偿标准表: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韩村拆迁补偿标准,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干部拆迁补偿方法,党员干部拆迁严禁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蒋南睿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