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证与房屋拆迁补偿,集体证和国有证的征地补偿一样么,集体证和国有证的征地补偿并不完全一样。这两种征地补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国有土地上的征地补偿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该条例详细规定了
集体证和国有证的征地补偿并不完全一样。这两种征地补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国有土地上的征地补偿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则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在集体土地上,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对个人不直接进行土地补偿,而是对地面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
二、补偿方式不同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是对房屋及其相关费用进行评估与补偿,这包括房屋的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费用,以及因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家庭人口数量无关。
在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补偿主要是对地面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同时还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会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补偿费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总的来说,由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同,导致了在征地补偿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补偿方式也存在显著差异。
有补偿,但是补偿标准,按照土地使用的用途来确定。补偿的项目一般包括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等。如果有需要,还可以获得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费用标准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其实,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拆迁补偿的计算方式,与没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补偿标准并没有什么不同。其补偿标准,按照土地使用的用途来确定。补偿的项目一般包括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等。如果有需要,还可以获得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费用标准各地有不同的规定。
一、有集体土地证如何征收与补偿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
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
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6、属地人民政府拟定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包括补助与奖励措施),上报县人民政府。
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征收依据、安置方式、房屋货币补偿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办法、签约期限、房屋补偿与安置费用测算等。
7、属地人民政府将经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国土部门,县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属地人民政府将审核通过的补偿与安置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8、属地人民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9、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县国土部门备案。
10、属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的以下有关材料报县国土部门审核:
(1)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
(2)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
(3)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或建筑单体方案;
(4)审核通过的征收补偿方案书面文件及被征收人意见反馈和方案修改、公布情况;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批准文件;
(6)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
(7)其他需要提报的材料。
11、县国土部门应当组织县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给予批复。审核通过的,属地人民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并附经审定的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县国土部门征收集体土地决定同时一并公告。
12、房屋补偿与安置资金应当专门用于房屋补偿与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属地人民政府在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监督下负责对房屋补偿安置资金统一管理,统一结算。
13、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则由县建设部门在报名的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1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被收购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15、被征收人选择补偿与安置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16、属地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订立房屋补偿与安置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途径等事项。
17、属地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支付房屋补偿的价款、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18、补偿与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按合同约定)。
19、属地人民政府应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0、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对被收购房屋的拆除工作。
五、其他
1、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不管他处有没有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原址产权调换的,根据同房同价原则,按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重新调整安排被征收人宅基地或者但他处有但尚未建设,被征收人必须放弃宅基地。
被征收人住宅被征收后,他处有宅基地尚未建设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安排宅基地的,即对被征收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对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按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房屋重置价格按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对被征收人实行迁建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提供迁建安置用地,属地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者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3、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标准按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不一样。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均是国有土地的共有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组织成员对该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权。由于政府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经营,故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一、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1、集体土地的土地征收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办法,具体标准由各省政府制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国有土地的土地征收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二、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土地使用证指的是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土地证分为国有土地证和集体土地证,对于土地使用证可以过户吗来说,要看是国有土地证还是集体土地证。如果是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其上的房屋可以进行买卖、赠与、抵押、出租等;如果是集体土地证,那么其上的房屋就不能抵押、买卖、赠与,其土地交易需要得到村镇相关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1、集体宅基地过户一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其过户需要满足当地宅基地转让条件,并且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获得村集体成员以及村委会的同意才行;2、集体承包地过户,农村集体承包地过户,需要准备好过户的相关申请资料,向村委会发起申请,村委会审核后再向国土资源所申请。国土资源所地籍调查,或国土局地籍调查,对审批公示十五日,由所报国土资源局进行办理;3、国有土地过户,需要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双方的身份证明,到土地部门提出过户申请。并向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然后等待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后办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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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任然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