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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台西拆迁补偿,鞍山动迁范围: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2-01 06:38:1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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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台西拆迁补偿,台柳路以北鞍山路88号片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为做好台柳路以北鞍山路88号片区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青岛台西拆迁补偿,鞍山动迁范围: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青岛台西拆迁补偿,台柳路以北鞍山路88号片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为做好台柳路以北鞍山路88号片区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台柳路以北鞍山路88号片区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拆迁人青岛市市北区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二、拆迁承办人青岛中房拆迁安置有限责任公司三、拆迁范围鞍山路90号1号楼(原西吴家村573号楼);鞍山路90号2号楼(原西吴家村571号楼);鞍山路90号3号楼(原西吴家村570号楼);鞍山路88号1号楼;鞍山路88号2号楼;东吴家村520524号;西吴路142152号(双号);四、被拆迁人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和公房承租人,包括居民和单位。拆迁所有权共有房屋,被拆迁房屋共有人作为被拆迁所有人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五、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1、被拆迁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公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无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计租表,但建筑合法的房屋和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3、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拆迁时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筑图纸进行计算认定,房屋建成交付使用时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六、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拆迁人从青岛市建委公布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选取3家作为拆迁评估候选机构,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并向被拆迁人发放评估机构确定选择表;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投送选择表,在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根据拆迁当事人的选择意见选定地产评估机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共同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公示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七、评估对象评估对象为本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八、拆迁补偿方式拆迁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方式,除《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具体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九、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一)房屋补偿:1、补偿房屋地点:就地新建住宅房屋。2、应补偿房屋面积:(1)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2)增加10平方米的住房改善面积;(3)被拆迁房屋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评估的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50%支付房款;(4)被拆迁人在本市其它区域承租或者已按住房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宅房屋的,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2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1)项的规定;该公有住宅房屋面积与被拆迁房屋面积及住房改善面积之和大于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款第(3)项的规定。3、补偿房屋的户型:按应补偿房屋建筑面积,结合用于补偿的新建房屋的户型设计情况,由被拆迁人选择补偿安置的房屋户型。4、费用结算:(1)实际用于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应补偿面积部分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2)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房屋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房款,拆迁人按照《条例》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5、房屋补偿的定位方式:被拆迁人搬家腾房并验收合格后,领取交房验收单,待安置定位时以交房验收单的顺序号自行选择安置房屋。(二)货币补偿: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应补偿房屋面积的计算办法,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按照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结算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方米的部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结算,计入拆迁补偿金。拆迁补偿金由拆迁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给被拆迁人。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拆迁人同意的,计算的拆迁补偿金要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拆迁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拆迁人。十、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以评估的拆迁区域新建同类非住宅商品房屋销售价格作为货币补偿单价,按照认定的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在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后,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非住宅房屋实行就地房屋补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补偿房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补偿房屋的商品房销售价格支付房款。十一、对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的拆迁补偿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逾期不拆的,由拆迁人报请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拆除,拆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按照临时建筑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款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十二、临时过渡方式及期限过渡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过渡时间:以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为准。十三、拆迁补助费用标准和支付办法1、搬迁补助费:(1)住宅:每承租户及产权户600元。(2)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由拆迁人在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次性支付,属于私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被拆迁人;属于公有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二、鞍山动迁范围

法律分析:新改建的老旧小区全部实施封闭管理,实施保障性物业服务,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建立集合社区综合服务、卫生、养老、抚幼、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等服务设施的8890幸福驿站。26日,我市召开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诸多对老旧小区利好的改造方案。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未来5年鞍山动迁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未来5年鞍山动迁范围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五、未来5年鞍山动迁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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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青岛台西拆迁补偿,青岛台东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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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冯婷

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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