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2017拆迁补偿,东韦村是否开始拆迁,拆迁一般是先征地后拆迁。征地拆迁的顺序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主管部门会通过研究制定相关的征收方案,然后进行公告,听证等程序,听取公众的意见。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再进行实施。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拆迁一般是先征地后拆迁。征地拆迁的顺序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主管部门会通过研究制定相关的征收方案,然后进行公告,听证等程序,听取公众的意见。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再进行实施。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监利开始修高铁,拆迁大概补偿多少?
修高铁拆迁补偿标准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空白协议是否能签订?
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是不能签订的。
征地协议的内容包括:
1、被征土地单位;征用土地单位;
2、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方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同意乙方征用甲方土地发展项目,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3、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4、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征地协议包含的文件有:
1、征地告知书。就是在征地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农民。
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国土部门要对拟征土地位置、性质、面积等现状的调查情况告知农民,并且由农户签字确认。
3、征询意见书。国土部门应对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充分征询意见,有人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我们村开始拆迁协议18年,安置房三年
农村拆迁安置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如下:1、要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和违约责任;2、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3、对于安置补偿的各项内容要看合同中是否约定清楚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协议中的拆迁公司是否有权占用拆迁地
拆迁公司可以申请房屋拆迁裁决。拆迁公司可以携带申请书、工商登记证明、拆迁许可证等资料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理通过对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按照裁决方案执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8年来,我村开始拆迁协议,三年内给安置房
农村拆迁安置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如下:1、要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和违约责任;2、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3、对于安置补偿的各项内容要看合同中是否约定清楚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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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开始修高铁,拆迁大概补偿多少?
修高铁拆迁补偿标准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拆迁空白协议是否能签订?
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是不能签订的。
征地协议的内容包括:
1、被征土地单位;征用土地单位;
2、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方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同意乙方征用甲方土地发展项目,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3、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4、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征地协议包含的文件有:
1、征地告知书。就是在征地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农民。
2、土地现状调查确认书。国土部门要对拟征土地位置、性质、面积等现状的调查情况告知农民,并且由农户签字确认。
3、征询意见书。国土部门应对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充分征询意见,有人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我们村开始拆迁协议18年,安置房三年
农村拆迁安置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如下:1、要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和违约责任;2、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3、对于安置补偿的各项内容要看合同中是否约定清楚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拆迁协议中的拆迁公司是否有权占用拆迁地
拆迁公司可以申请房屋拆迁裁决。拆迁公司可以携带申请书、工商登记证明、拆迁许可证等资料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理通过对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按照裁决方案执行。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8年来,我村开始拆迁协议,三年内给安置房
农村拆迁安置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如下:1、要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和违约责任;2、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3、对于安置补偿的各项内容要看合同中是否约定清楚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一、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1、补偿安置的对象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补偿范围是指被拆迁的居民住宅房屋、附属建筑物及院内未建筑空地。
3、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由建设规划部门依据场队规划认定。
4、土地使用证以外的土地,违章建筑及其附属物不给予补偿。拆迁有规划部门批准的未到期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5、证件不齐,权属不明的户主,应到县政府有关部门自行办理证件,费用由户主承担。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采取楼房置换方式。
被拆迁的房屋、土地补偿标准:
(一)住宅用房
1、拆迁证件齐全的房屋,实行“拆一补一”的原则。主房(建筑面积)不足48㎡的可置换到48㎡;超过48㎡不足60㎡的可置换到60㎡;超过60㎡不足72㎡的可置换到72㎡;超过72㎡不足84㎡的可置换到84㎡;超过84㎡不足96㎡的可置换到96㎡,同时折旧后建筑物现值按新置楼房成本价格置换面积。
2、折旧后建筑物现值的计算方法
砖混结构按800元/㎡;砖木结构按600元/㎡,两种结构的房屋均按50年使用期计算。
主房建筑面积(㎡)×平米造价
计算公式:现值=------------------------×剩余年限
50年
3、折旧后建筑物现值按新置楼房成本价格置换面积。
卫星镇置换楼房的计算方法:现值(人民币)÷1700元(楼房建筑成本)=楼房面积(㎡)
县城置换楼房的计算方法:现值(人民币)÷2000元(楼房建筑成本)=楼房面积(㎡)
(二)院子按宅基地使用证的确权面积(减除主房占地面积)的10%置换楼房面积。
(三)在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其它附属房屋以现金方式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檐高砖木结构
(焦渣屋顶)砖混结构
2.0-2.5m(含2.5m)350元/㎡(建筑面积)420元/㎡(建筑面积)
2.5m以上-3.0m(含3m)420元/㎡(建筑面积)500元/㎡(建筑面积)
3.0m以上(无屋内外装修)500元/㎡(建筑面积)620元/㎡(建筑面积)
注:檐高3.0m以上且有内外装饰,有上下圈梁,混凝土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650-770元,院墙红砖的每延米213.67元(高度不低于1.8米)有外墙砖装饰的,每延米300元。
(四)在合法用地范围内的畜禽圈舍及畜禽,经双方协商给予现金补偿。
(五)如被拆迁人不同意按上述标准补偿,可由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补偿。
(六)现有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1:1置换底商,房屋现值按40年期限折旧,折旧后现值置换楼房面积(计算方法同住宅用房)。
(七)搬迁补助费、停业停产补偿费
1、搬迁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主房建筑面积补偿一次搬家费,计:25元/平方米。
2、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补偿一次搬家费,计:25元/平方米。
3、停产停业(证照齐全)补偿费:按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按每平米30元、其它非住宅按每平米2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八)已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但尚未建房的,参照农村宅基地审批进场、进城的方案执行。
三、奖励政策
对积极配合拆迁,在规定奖励期限内前5天签订协议的居民给予重奖。奖励方式两种,由被拆迁人任选其一:一是现金奖励,二是安置楼房面积奖励。即:
第一天内签订协议的奖励现金5万元或奖励25平米楼房;
第二天内签订协议的奖励现金4万元或奖励20平米楼房;
第三天内签订协议的奖励现金3万元或奖励15平米楼房;
第四天内签订协议的奖励现金2万元或奖励10平米楼房;
第五天内签订协议的奖励现金1万元或奖励5平米楼房。
法律分析:这个要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具体的拆迁有关事项要看项目规划。拆迁启动的时间要看各地具体的征收项目了,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律师分析:
这个要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具体的拆迁有关事项要看项目规划。拆迁启动的时间要看各地具体的征收项目了,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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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平君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