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弊端,拆迁到最后几户有什么弊端,拆迁到最后几户可能会存在以下弊端:一、谈判难度增加拆迁到最后几户时,由于剩余户数较少,拆迁方可能会面临更大的谈判压力。这些剩余户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补偿要求未得到满足、对拆迁方案不满意等)而拒绝拆迁
拆迁到最后几户可能会存在以下弊端:
一、谈判难度增加
拆迁到最后几户时,由于剩余户数较少,拆迁方可能会面临更大的谈判压力。这些剩余户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补偿要求未得到满足、对拆迁方案不满意等)而拒绝拆迁,导致拆迁进程受阻。
随着拆迁进入最后阶段,剩余户数的减少可能会使得拆迁方在谈判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为这些户数的拆迁对于整个项目的完成至关重要。这可能会导致拆迁方在谈判中作出更多让步,以满足剩余户的要求。
二、拆迁成本上升
由于拆迁到最后几户时谈判难度的增加,拆迁方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补偿费用来促成拆迁协议的达成。这会导致整个拆迁项目的成本上升,进而可能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
除了直接的补偿费用外,拆迁方还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资源来应对剩余户的拆迁工作。这些额外投入也会增加项目的总体成本。
三、项目延期风险增加
当拆迁进入最后阶段时,剩余户的拆迁工作往往会成为整个项目的关键节点。如果这些剩余户无法及时完成拆迁,将会导致整个项目的进度受到拖延。
项目延期不仅会影响拆迁方的计划安排,还可能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如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进度受阻、已搬迁居民的回迁时间推迟等。这些连锁反应可能会进一步加剧项目的复杂性和风险性。
四、社会稳定问题
拆迁到最后几户时,由于谈判难度和拆迁成本的增加,以及项目延期风险的上升,可能会导致相关利益方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进一步激化。这不仅会影响社会稳定,还可能对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剩余户的拆迁问题如果长时间得不到妥善解决,还可能会引发更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舆论压力,对拆迁方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
综上所述,拆迁到最后几户可能会面临谈判难度增加、拆迁成本上升、项目延期风险增加以及社会稳定问题等多方面的弊端。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以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为了拆迁奖励,快速签协议
关于在征地拆迁的补偿过程中,大部门地方拆迁办,都会采取一系列奖励措施,前多少名签订补偿协议的奖励多少钱。多少名到多少名之间奖励多少钱的等之类的。在面对拆迁办奖励的诱惑下,迅速的就将自己的补偿协议签字了。在看到其他邻居得到的补偿款比自己多的时候,就反悔了,但也极大可能就只能得到这些补偿了。
在这里需要告诉大家的是,对于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也就是说,只要在最后签订了补偿协议,支持了政府的工作,理应都是有奖励的。面对奖励摇摆不定的时候,大家要权衡,究竟是你的奖励比较重要还是补偿不合理比较重要。补偿不合理,争取空间大的话,完全是比奖励高的,更何况奖励是大家都有的。所以,面对补偿不合理,大家首先要先补偿争取合理之后,再去争取奖励。
二、找熟人塞钱,想让补偿高一点
这个是一个拆迁户咨询过我的,说我们这里要拆迁了,我的父亲给了拆迁办的熟人,能让我们的补偿高一点,已经给了几万,但是那个人又在问我们要钱,我该怎么办?我详细不仅是这个拆迁户,还有许多人都有这样的想法。我想说的是,趁早打消这个念头。
找关系托熟人,塞钱,就为了补偿能够高一点。但是,到最后真正能够获得高额补偿的人又有几个?欠下了人情不说,还多花了冤枉钱。要知道,你的房屋拆迁的补偿是可以通过自己争取的,没必要求别人。
三、寄托于媒体
在信息网络化覆盖的时代,有点风吹草动的事情就会被媒体拿来当大众的午后闲聊。那么究竟我们把补偿不合理,寄托于媒体的曝光,能不能解决问题呢?
虽然媒体的力量能够直接控制舆论的方向,但是,并不是什么事件,媒体都会关注,曝光的。第一事件必须有代表性;第二事件要保障政府工作底线;第三媒体能从社会舆论关注中获益。
征地拆迁的活动是与政府进行抗衡,媒体会有顾虑。究竟你的事情值不值得他们冒险来曝光此事。会直接影响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就算你的事件被曝光了,大众都知道了,但是,信息化更新那么快,能保证大家在几天后还能记得吗?而是会被其他的事件所吸引,你的事情会被逐渐淡忘。终究得不到解决。
四、强拆之后才找律师
只要有征地拆迁的地方,就会有强拆的事件发生。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拒签协议以后,不理政府发来的相关文件,房屋最终被强拆。有的是,拆迁办违法强拆。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拆迁户就会找到律师,说我们这里马上要强拆了,律师您能不能来一趟。拆迁户可能以为,只要律师在现场,拆迁办的人就不敢强拆房屋。这是错误的想法。律师只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帮您争取合理的补偿。面对强拆时,悔恨自己为什么没有早一点寻求律师的帮助。要知道,房屋拆迁了,是很难估计损失的。
大家在补偿价格标准公布之后,觉得自己补偿不合理的,一定要及时的趁早的联系律师,时间越早,强拆的可能性越小。
法律分析:农村拆迁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这个没法一概而论,而被拆迁的农户有的一夜暴富,有的却成为了贫民,基本上就是和拆迁补偿有关系。农村的拆迁补偿不是说那么简单的事情,这期间需要注意的问题太多,在不同的情况下,农民朋友能够拿到的补偿款也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不重要。城市房屋的权属是由房产证决定,而不是由户口决定,也就是说户口本上户主是他,但房子不一定就是他的。拆迁房产的归属由房产证登记项目决定。房产证能够证明房屋权利人对其房产的合法所有,是物权归属的有效凭证,对房屋用地的合法使用的法律证明。农村房屋凡地审批表登记在册的成员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共有房屋所有权。城市房屋的权属是由房产证决定,不是由户口本决定。房产证可以证明房屋屋权利人对其房地产的合法所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有效证明,也是房屋用地合法使用的法律证明。被拆迁户主不一定是房子主人,被拆迁房产的归属由房产证登记项目决定。拆迁财产的所有权由产权证书登记项目决定。产权证书可以证明房屋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合法所有权,是产权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是房屋土地合法使用的法律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法律依据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法律分析:农村征地拆迁项目在经过政府相关部门严格审核的状况下,才算是合理合法的。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很多征拆项目都具有强制性。因而,在征收项目合理合法的状况下,光靠自己是没办法挽救房子的,假若你不在协议书上签字,房子就有可能会被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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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的弊端,拆迁补偿中的猫腻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苏国鹏
内容审核:圣运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