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需要哪些证书,征地补偿款项包含哪些必要的证明文件,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项所需的必要证明文件如下:1. 土地证或房产证:证明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或房屋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2. 征地协议书:包括双方签署的征地补偿协议书以及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项所需的必要证明文件如下:
1. 土地证或房产证:证明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或房屋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2. 征地协议书:包括双方签署的征地补偿协议书以及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3. 土地征收决定书:征收部门作出的正式征收决定的证明文件;
4. 审计报告:征地补偿款项的数额需经审计机构审核确认;
5. 身份证明: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6. 银行账户:申请人的个人银行账户信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土地征收应当签订征地协议,受征地的农民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依据土地使用权证明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接受征地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征收房屋应当经过合法程序,保证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的房屋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法》第十九条:审计机构依法对财务收支、财产和负债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负责。
法律分析:由有关机关,如国土局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征地补偿款支付证明由当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开具。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一、如何公正地分配征地补偿费
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补偿费?首先分析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及构成。其次分析征地补偿费应由谁组织分配,应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分配,还是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不同的性质和构成,是否应区别对待。再次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位村民,不存在歧视,法律、法规是否得到正确的实施,尤其应注意村民自治权与村民同等待遇是否协调一致。最后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应如何解决提一些看法。
由于精神文明的不断建设,公民素质的日益提高,公平、公正是每个现代公民要求得到的待遇,也是每个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利。随着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如果未能妥善处理,有可能隐发大范围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因此,各相关部门应十分慎重对待。笔者试图从自己经办的一系列农村征地补偿费纠纷案出发,总结一些这类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寻找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二、土地补偿费用归谁所有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政府征地的规定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1、解放农村生产力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地籍调查、核属审核。农村的每宗地,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在此基础上进行的流转、征地占用等行为,常常引起管理混乱的现状;国家不掌握农村的地到底有多少,就有了权威的证书。因此。将来再搞土地流转,征收或抵押贷款等、
2、才能构建起完整的农村资产财产权益体系,盘活农村生产要素;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也有不少遗留问题。
3、理顺农村现有产权关系,没有一个权威的地籍信息管理系统,权属关系并没有得到根本的明确,也没有权威的证书、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加以明确。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农村土地与房产的大规模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
一、征地工作程序是怎么样的?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二、征地补偿费发放时间是多久?
应先补偿、后征收。即应在征收之前补偿到位。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征地要在征地范围内对征地文号、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保证被征地户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否则属于程序违法;补偿款要一次性支付到位,不能按月支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由当地制定,也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补偿;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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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薛清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