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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湖南湘西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11-25 16:00:4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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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湘西建设用地征用补偿多少一亩,湘西建设用地征用补偿标准因土地类型和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来说: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二、征收基本农田补偿

湘西州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湖南湘西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一、湘西州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湘西建设用地征用补偿多少一亩

湘西建设用地征用补偿标准因土地类型和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来说:

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二、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三、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四、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五、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这些补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制定的,该法条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程序,包括公告、听证、补偿登记等步骤,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请注意,这些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在具体实施时,还需根据当地政府的实际政策和规定来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如果您对湘西建设用地征用补偿有更具体的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二、湖南湘西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2023

一、湖南湘西征地拆迁补偿多少钱,标准明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4、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哪些工作?

(1)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进行登记。

(3)调查登记工作结束后,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4)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设定有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5)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对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工作的应当如何处理?

依据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铁路、公路、机场、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另行制定安置补偿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审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蔬菜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四条对于拟征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10个工作日之前,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并认真听取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的意见。

第五条征地方案批准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组、社区发布征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时间、范围和所有权人、用途、位置、面积、地类、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及地点予以公示,并组织落实。

第六条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签字盖章。

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八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天内,以被征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拆迁机构可以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第十条规定,被拆迁人拒不签订协议,不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经依法补偿后,国土资源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腾地;被拆迁人逾期不腾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附表1、附表2、附表3的规定执行。

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等的认定,均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为依据。

下列建筑物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征地公告后新增的建(构)筑物及抢插抢栽的林果苗木;

(二)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三)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房屋(包括住宅和集体企业、个人生产经营用房)拆迁安置包括统规自建、自拆自建等方式。

征地拆迁单位负责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安排重建用地。达到分户条件的,分别安排重建用地。

采用自拆自建方式进行安置的,原则上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安排与被拆迁合法房屋底层占地面积相等的重建用地,但宅基地面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拆迁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需要过渡的,支付房屋过渡补助费,并付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拆迁集体企业、个人生产经营用房的,除按相应等级房屋进行补偿外,另按房屋总价款(包括设施)的6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并补偿有关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的实际费用。

搬迁集体企业其他用房的,按相应等级房屋标准的30%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集体企业或个人房屋性质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为依据,且被拆迁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否则按一般居住性用房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办理了营业执照且实际生产经营达半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性房屋补偿按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被拆迁人的社会保障资金实施调控和管理,对被拆迁人进行再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

农经、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拆迁补偿费用支出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补偿资金不被挪用。

第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

(三)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员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的除外;

(四)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在此期间,除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因擅自办理有关手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七条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按照公告的要求执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可执乡镇人民政府的权属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征地拆迁机构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

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造成被拆迁人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八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湖南湘西征地拆迁赔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一、湖南湘西征地拆迁赔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4、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二、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如何救济?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价值日期(评估时点),出具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省或者市(州)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三、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如何处理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湖南湘西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一、湖南湘西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多少,拆迁政策是什么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4、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二、征收补偿方案由哪个部门拟定,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目的;

(2)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3)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6)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期限;

(7)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8)补助和奖励标准;

(9)其他事项。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区别?

第一是性质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为,原城市房屋拆迁是民事行为。第二是法律依据不同,征收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三是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原城镇房屋拆迁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申请,拆迁是拆迁单位申请“拆迁许可”。第五是强制执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迁具有行政“强制拆迁”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两种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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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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