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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拆迁补偿标准,关于正当防卫相关的裁判和认定规则29条: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25 10:30:2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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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拆迁补偿标准,收藏|正当防卫裁判规则汇览,1.[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案情简要】1997年1月上旬,王为友等人在被告人叶永朝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为友等人路过叶的

泾川县拆迁补偿标准,关于正当防卫相关的裁判和认定规则29条: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泾川县拆迁补偿标准,收藏|正当防卫裁判规则汇览

1.[第40号]叶永朝故意杀人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适用

【案情简要】1997年1月上旬,王为友等人在被告人叶永朝开设的饭店吃饭后未付钱。数天后,王为友等人路过叶的饭店时,叶向其催讨所欠饭款,王为友认为有损其声誉,于同月20日晚纠集郑国伟等人到该店滋事,叶持刀反抗,王等人即逃离。次日晚6时许,王为友、郑国伟纠集王文明、卢卫国、柯天鹏等人又到叶的饭店滋事,以言语威胁,要叶请客了事,叶不从,王为友即从郑国伟处取过东洋刀往叶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叶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为友胸部一刀后,冲出门外侧身将王抱住,两人互相扭打砍刺。在旁的郑国伟见状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叶的头部,叶转身还击一刀,刺中郑的胸部后又继续与王为友扭打,将王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手中的东洋刀。王为友和郑国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也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王为友全身八处刀伤,左肺裂引起血气胸、失血性休克死亡;郑国伟系锐器刺戳前胸致右肺贯穿伤、右心耳创裂,引起心包填塞、血气胸而死亡;叶永朝全身多处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后经一审、二审,被告人叶永朝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叶永朝虽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但从未主动使用,且其是在王为友等人不甘罢休,还会滋事的情况下,为防身而准备,符合情理,并非准备斗殴。叶永朝在遭他人刀砍、凳砸等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不法侵害时,奋力自卫还击,虽造成两人死亡,但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第127号]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假想防卫如何认定及处理

【案情简要】1999年4月16日晚,被告人王长友一家三口入睡后,忽听见有人在其家屋外喊叫王与其妻佟雅琴的名字。王长友便到外屋查看,见一人已将外屋窗户的塑料布扯掉一角,正从玻璃缺口处伸进手开门闩。王即用拳头打那人的手一下,该人急抽回手并跑走。王长友出屋追赶未及,亦未认出是何人,即回屋带上一把自制的木柄尖刀,与其妻一道,锁上门后(此时其十岁的儿子仍在屋里睡觉),同去村书记吴俊杰家告知此事,随后又到村委会向大林镇派出所电话报警。当王与其妻报警后急忙返回自家院内时,发现自家窗前处有俩人影,此二人系本村村民何长明、齐满顺来王家串门,见房门上锁正欲离去。王长友未能认出何、齐二人,而误以为是刚才欲非法侵人其住宅之人,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随即用手中的尖刀刺向走在前面的齐满顺的胸部,致齐因气血胸,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何长明见状上前抱住王,并说:“我是何长明!”王长友闻声停住,方知出错。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被告人王长友被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没收其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长友因夜晚发现有人欲非法侵人其住宅即向当地村干部和公安机关报警,当其返回自家院内时,看见齐满顺等人在窗前,即误认为系不法侵害者,又见二人向其走来,疑为要袭击他,疑惧中即实施了“防卫”行为,致他人死亡。属于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的假想防卫,其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第133号]苏良才故意伤害案——互殴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案情简要】1997年12月间,泉州市卫生学校97级学生平仙凤在泉州市刺桐饭店歌舞厅跳舞时,先后认识了苏良才和张阳挺,并同时交往。交往中,张阳挺感觉平仙凤对其若即若离,即怀疑是苏良才与其争女友所致,遂心怀不满。1998年7月11日晚,张阳挺以“去找一个女的”为由,叫了其弟张秋挺和同乡尤忠伟、谢朝炳、邱自守一起来到鲤城区米仓巷5号黎明大学租用的宿舍,将苏良才叫出,责问其与平仙凤的关系,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双方互用手指指着对方。尤忠伟见状,冲上前去踢了苏良才一脚,欲出手时,被张阳挺拦住,言明事情没搞清楚不要打。随后,苏良才返回宿舍。张阳挺等人站在门外。苏良才回到宿舍向同学苏金海要了一把多功能折叠式水果刀,并张开刀刃插在后裤袋里,叫平仙凤与其一起出去。在门口不远处,苏良才与张阳挺再次争执,互不相让,并用中指比划责骂对方。当张阳挺威胁:“真的要打架吗”?苏良才即言:“打就打”!张阳挺即出拳击打苏良才,苏良才亦还手,二人互殴。被害人张秋挺见其兄与苏良才对打,亦上前帮助其兄。苏良才边打边退,尤忠伟、谢朝炳等人见状围追苏良才。苏良才即拔出张开刀刃的水果刀朝冲在最前面的被害人张秋挺猛刺一刀,致其倒地,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被告人被判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裁判要旨】苏良才并非不愿斗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二、关于正当防卫相关的裁判和认定规则29条

1.\t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的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裁判要点】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最高法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2.\t防卫过当案件量刑时应充分考虑是否具有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情形,应当对防卫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裁判要点】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最高法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3.\t对深夜私闯民宅实施暴力伤害的行为可以进行无限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构成特殊防卫,不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裁判要点】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其本人和他人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最高法公报2004年第12期)

4.\t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进行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要旨】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检检例第46号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5.\t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部分不法侵害人停止不法侵害,不影响对继续实施不法的人进行正当防卫。

【裁判要点】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部分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但其他不法侵害人仍在继续实施侵害的,仍然可以进行防卫。(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6.\t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进行无限防卫,符合一般防卫的,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超出一般防卫限度的,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裁判要点】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7.\t单方聚众斗殴,没有故意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对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可以进行无限防卫,应当认定为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要旨】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最高检检例第48号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8.\t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属于“行凶”,可以进行无限防卫,应当认定为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裁判要点】对于使用致命性凶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适用特殊防卫的有关规定。(最高法指导案例144号张那木拉正当防卫案)

9.\t对持刀实施不法侵害的,可以进行无限防卫,应该认定为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朱晓红正当防卫案,最高法公报1995年第1期)

10.\t不法侵害人的犯罪故意无法具体确定,但如果是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应当认定为“行凶”,如果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要旨】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最高检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11.\t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裁判要点】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最高法指导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

12.\t防卫行为即使造成重大损害的结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要旨】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最高检检例第45号陈某正当防卫案)

13.\t在受言语威胁和拳打脚踢的情况下,用刀在人体要害部位连刺致人死亡的,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妥么尔防卫过当案,最高法公报1992年第2期)

13、对于公民自觉地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当予以支持和保护。(孙明亮故意伤害案,最高法公报1985年第2期)

14.\t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案件,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汪天佑正当防卫案,最高法发布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2020年9月3日)

15.\t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盛春平正当防卫案,最高法发布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2020年9月3日)

16.\t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盛春平正当防卫案,最高法发布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2020年9月3日)

17.\t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性质存在本质差异。对于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综合考量案发的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陈天杰正当防卫案,最高法发布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2020年9月3日)

18.\t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陈天杰正当防卫案,最高法发布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2020年9月3日)

19.\t防卫行为在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二者界分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是具有防卫意图还是斗殴意图。行为人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杨建伟故意伤害、杨建平正当防卫案,最高法发布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2020年9月3日)

20.\t一般争吵中的轻微暴力,有别于以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为目的的攻击性不法侵害行为。因家庭婚姻情感问题矛盾激化被打了两耳光便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致人轻伤的行为,没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刘金胜故意伤害案,最高法发布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2020年9月3日)

21.\t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应当坚持综合考量原则。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反击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要对等,强度要精准。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并不明显的,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赵宇正当防卫案,最高法发布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2020年9月3日)

22.\t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可以是使用致命性凶器实施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也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实施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不法侵害人的具体故意内容不确定,但根据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不法侵害人持有凶器判断,暴力侵害行为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防卫人可以实行特殊防卫。(陈月浮正当防卫案,最高法发布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2020年9月3日)

23.\t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刑法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认定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陈月浮正当防卫案,最高法发布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2020年9月3日)

24.\t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不法侵害,首先,要正确判断不法侵害是一般侵害还是严重暴力侵害;其次,要正确判断严重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据此来确定是否适用刑法关于特殊防卫的规定。(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最高检发布的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2020年11月27日)

25.\t面对非法暴力强拆,防卫人为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阻止暴力拆迁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全面分析,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最高检发布的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2020年11月27日)

26.\t防卫人被骗入传销组织,在人身自由、健康、安全遭受传销人员不法侵害时,面对多人围殴,尽管不法侵害人没有持器械,防卫人持刀反击,造成伤亡结果的,应当从防卫人的角度设身处地考虑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最高检发布的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2020年11月27日)

27.\t在道路行车纠纷中,一方正常行驶,另一方违章驾驶,主动挑衅,引发打斗的,在判断行为人是互殴还是防卫时,要从谁引发矛盾,谁造成矛盾升级,以及行为手段和后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判。要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准确认定,司法结论应彰显公平公正、邪不压正的价值理念。(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最高检发布的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2020年11月27日)

28.\t在强奸犯罪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表现形式,就是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而不是要求危及到生命安全。对强奸行为实行特殊防卫不要求侵害行为已经达到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程度,防卫人才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最高检发布的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2020年11月27日)

29.\t对于正在进行的共同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反击,造成暴力程度较低的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影响防卫强度的整体判断。(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最高检发布的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2020年11月27日)

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法律分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是,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的,应该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该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的殴打、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措施,造成侵权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四、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款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正当防卫的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了让国家、公共利益、自己或别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2、必须是发生了不法侵害行为;3、必须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的本人而实行;5、不能明显超过一定的限度,导致出现严重损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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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于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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