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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峰县拆迁补偿,妻子偷偷摸摸卖了房 法院判决 买卖合同无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22 07:54:3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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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峰县拆迁补偿,妻子偷偷摸摸卖了房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一对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妻子背着丈夫将公房买下,接着又转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丈夫遂将妻子和房产局告上法庭。青浦法院审理认为,妻子与房产局所签《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妻子与其亲生女儿所签

横峰县拆迁补偿,妻子偷偷摸摸卖了房 法院判决 买卖合同无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横峰县拆迁补偿,妻子偷偷摸摸卖了房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一对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妻子背着丈夫将公房买下,接着又转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丈夫遂将妻子和房产局告上法庭。青浦法院审理认为,妻子与房产局所签《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妻子与其亲生女儿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再婚夫妻闹离婚

今年六十岁的吕某在十三年前,经人介绍与大他七岁的何某结婚,由于两人都是再婚,故非常珍惜新成立的家庭,夫妻感情也较好。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两人商定由吕某出国打工,何某照顾家里。

婚后第四年,吕某出国务工,并一去四年未归,其间何某的家务开支均由吕某负担。长期的分居致使两人产生矛盾。

今年元月,吕某回国后经过再三考虑决定离婚,并向妻子索要一直由其保管的租赁公房的房卡。没想到妻子已将此房买了下来,并转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在随后的,因何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可改善被驳回。

状告妻子和房地局

吕某莫名其妙丢了房子,几番思考挣扎后,决定把房地局和妻子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妻子与房地局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何某认为,当时买公房时是经过吕某同意的,但吕某不同意出钱,吕某的亲生女儿也说不买,所以自己就拿了两人的印章去到房地局把房屋买了下来。

房地局则认为,由于何某与吕某是一家人,房产局没有义务再去审查印章的真伪,根据有关规定,房产的权属应当由房产证来证明,房地局与吕某妻子何某所签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私自盖丈夫印章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有关部门在去年5月,曾对该房内的居住人员进行核对,房屋承租人为吕某,家庭人员为吕某的亲生女儿和妻子何某及吕某三人。

去年六月,何某购买了该套承租公房,支付对价约

17,000元。当时协议上应当由吕某签名处盖有吕某的私章,在“同住成年人”栏内则有吕某女儿的签名和印戳。

吕某和女儿当即对此表示否认,认为买房一事自己从不知晓,虽然印章是吕某一直使用的私章,但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现在两人都不同意购买此房。提起妻子与她的亲生女儿之间的转让住房协议,吕某更表示气愤,未经共有人同意买了房,又把它卖了,这两个行为都应该无效。

法院认为,何某将家庭成员的利益都归于自己,房地局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何某能代表家庭共有成员,是为家庭共同利益,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房地局与吕某妻子所签合同无效。何某的女儿作为理应知道内幕的第三人,在售让房屋后未能支付相应对价,对该房屋的取得并非善意,与何某所签合同也视为无效合同。

二、妻子偷偷摸摸卖了房 法院判决 买卖合同无效

一对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妻子背着丈夫将公房买下,接着又转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丈夫遂将妻子和房产局告上法庭。青浦法院审理认为,妻子与房产局所签《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妻子与其亲生女儿所签《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再婚夫妻闹离婚

今年六十岁的吕某在十三年前,经人介绍与大他七岁的何某结婚,由于两人都是再婚,故非常珍惜新成立的家庭,夫妻感情也较好。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两人商定由吕某出国打工,何某照顾家里。

婚后第四年,吕某出国务工,并一去四年未归,其间何某的家务开支均由吕某负担。长期的分居致使两人产生矛盾。

今年元月,吕某回国后经过再三考虑决定离婚,并向妻子索要一直由其保管的租赁公房的房卡。没想到妻子已将此房买了下来,并转手卖给了自己的亲生女儿。在随后的,因何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尚可改善被驳回。

状告妻子和房地局

吕某莫名其妙丢了房子,几番思考挣扎后,决定把房地局和妻子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定妻子与房地局签订的《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

何某认为,当时买公房时是经过吕某同意的,但吕某不同意出钱,吕某的亲生女儿也说不买,所以自己就拿了两人的印章去到房地局把房屋买了下来。

房地局则认为,由于何某与吕某是一家人,房产局没有义务再去审查印章的真伪,根据有关规定,房产的权属应当由房产证来证明,房地局与吕某妻子何某所签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私自盖丈夫印章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有关部门在去年5月,曾对该房内的居住人员进行核对,房屋承租人为吕某,家庭人员为吕某的亲生女儿和妻子何某及吕某三人。

去年六月,何某购买了该套承租公房,支付对价约17,000元。当时协议上应当由吕某签名处盖有吕某的私章,在“同住成年人”栏内则有吕某女儿的签名和印戳。

吕某和女儿当即对此表示否认,认为买房一事自己从不知晓,虽然印章是吕某一直使用的私章,但合同上的签名是伪造的,现在两人都不同意购买此房。提起妻子与她的亲生女儿之间的转让住房协议,吕某更表示气愤,未经共有人同意买了房,又把它卖了,这两个行为都应该无效。

法院认为,何某将家庭成员的利益都归于自己,房地局没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何某能代表家庭共有成员,是为家庭共同利益,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房地局与吕某妻子所签合同无效。何某的女儿作为理应知道内幕的第三人,在售让房屋后未能支付相应对价,对该房屋的取得并非善意,与何某所签合同也视为无效合同。

三、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房屋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指什么情况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该怎样处理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买卖中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房屋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有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不然的话,就属于无效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哪些购房合同是无效的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时间:

1、若买卖双方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则买卖合同自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4、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5、价格上有欺诈行为,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形式有哪几种

房屋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有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不然的话,就属于无效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四、丈夫偷偷卖房 妻子诉求合同无效

兰某与丈夫许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现已分居多年,兰某和儿子一直居住家中(即争议房屋),而丈夫许某居住在其父母家中。兰某现在居住的房屋产权是以丈夫名义作为所有权人,但这个房屋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从去所开始,原告家中不断有人前来寻找丈夫,称许某欠债,可兰某不知内情也无法找到丈夫询问。2005年底,丈夫许某与第三人何某在未告知兰某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何某,并在签署合同时一人签上夫妻两人的名字。而兰某毫不知情。

妻子认为丈夫隐瞒实情擅自将房屋卖给他人,将丈夫与该房买主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取回房屋。

横峰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丈夫擅自处分该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权益,且何某明知。为此许某与何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人房屋的应宣布买卖关系无效。买方如不知情,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其他共有人当时明知而不反对,事后又提出异议的应承认买卖关系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赔偿。本案第三人何某明知是共有财产,在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签定合同,不属善意,应认定无效。

作者:**霞程友田

五、妻子私自将房屋出售给姐姐,丈夫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获法院支持

妻子私自将房屋出售给姐姐,丈夫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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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横峰县拆迁补偿,横峰拆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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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汤若和

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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