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直管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实施“中调”战略,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实施“中调”战略,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积极实施“中调”战略,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基础上,加快旧城更新改造,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经批准的市辖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各区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三、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编制旧城更新改造规划;在规划指导下,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征询意见,广泛听取和尊重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四、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旧城更新改造的安置需要,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有计划、分步骤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跨区域异地安置住房和本区域就近安置住房。“跨区域”和“本区域”以市辖区行政区划为准。五、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之一:(一)货币补偿;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昨日正式公布《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通过在货币补偿中增设“改造奖励”明显提高拆迁补偿标准。《指导意见》明确,旧城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被拆迁人今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就近安置和异地永迁3种补偿安置方式。
《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施行前已发布旧城更新改造决定或房屋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该意见。
《指导意见》还明确可以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对于提前搬迁和按时搬迁,将给予不同的搬迁时限奖励费,奖励费标准控制在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以内。
对于拒绝拆迁的,《指导意见》明确,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2/3的,对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启动拆迁裁决程序。
三种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增改造奖励提高补偿标准
按照新的政策,被拆迁人如果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旧城更新改造工程,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同一改造项目统一标准的改造奖励。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费原则上不得高于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新的拆迁补偿办法通过“改造奖励”提高了补偿标准。
模拟案例:
假定旧城更新改造项目位于荔湾区“上下九-陈家祠-站前路”地段,该区域内存量多层住房市场评估均价为7800元/平方米。如2009年12月该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为12800元/平方米,该项目的改造奖励不得高于:(12800-7800)=5000元/平方米。被拆迁人可以拿到的货币补偿总额可以在同等区位买到一手住房。
异地永迁:
搬得越远补偿面积越大
为引导被拆迁人向城市新区搬迁,抽疏中心城区人口密度,《指导意见》按照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地与异地搬迁地之间的土地市场价值级差比例,确定异地安置房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从旧城区向外搬迁,其外迁得越远,获得补偿安置面积也就越大。
关于结算补差问题,《指导意见》采用了按异地永迁安置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来补差。这样减少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的不确定性,避免了纠纷。
问:我是一名租房客,现在我所住的地方要进行旧城改造拆迁了,租赁合同还没到期的,我想问一下这样的情况有补偿吗?
答:为引导承租人主动解除租赁关系,《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改造奖励之和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进行安置。也就是说如果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有100万元,承租人就可以拿到30万元的弃租补偿。
如果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拆迁人统一安排住房安置承租人,安排住房的使用面积不小于原承租面积,国土房管部门依法配合安置工作。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补偿办法只适合直管公房拆迁,私房拆迁由业主和租客自己协商弃租补偿的比例。
法律分析:补偿标准:权益面积建设费用单价按复建住宅建设费用单价与房屋建安成本补偿(1500元/平方米)的差额计算,计入改造成本;村民住宅大于按复建费用计入改造成本的面积部分,可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房屋建安成本补偿;现状建筑中不予复建部分,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房屋建安成本补偿,等等。
法律依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加快推进旧村全面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改造成本核算标准)集体土地上住宅(含宅基地、世居祖屋)改造成本按以下标准核算:
(一)住宅房屋有合法证明文件的,现状建筑面积中证载(批准)部分,复建费用和临迁费计入改造成本。
(二)住宅房屋无合法证明文件的,可计基底面积三层半以下现状建筑面积部分,复建费用和临迁费计入改造成本。
(三)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大于按复建费用计入改造成本的面积部分为权益面积。权益面积建设费用单价按复建住宅建设费用单价与房屋建安成本补偿(1500元/平方米)的差额计算,计入改造成本。其中扣减的房屋建安成本补偿(1500元/平方米)由村民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四)村民住宅现状建筑面积大于按复建费用计入改造成本的面积部分,可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房屋建安成本补偿,计入改造成本,不计临迁费。
(五)临迁费单价为30元/平方米,按48个月计算。如项目规模较大、实施整体改造(改造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整体签约率超过80%后出让融资地块),可按60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和改造成本核算标准)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按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仅限有合法用地证明文件)两种方式核算,同一宗地只能选择一种方式核算。
(一)按建筑面积核算:
1.有合法证明文件的,现状建筑中合法部分按1:1核算复建量,复建费用和临迁费计入改造成本。证载(批准)面积大于现状建筑面积部分可计为权益面积,建设费用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2.无合法证明文件(含现状建筑面积大于证载或批准面积部分)的,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部分,可按1:1或2:1核算复建量(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标准核算),复建费用和临迁费按该部分建筑面积的50%核算,计入改造成本;2009年12月31日后建成部分,不予核算复建量。现状建筑中不予复建部分,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房屋建安成本补偿,计入改造成本。
3.临迁费单价为45元/平方米,按48个月计算,如项目规模较大、实施整体改造(改造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整体签约率超过80%后出让融资地块),可按60个月计算。
(二)按用地面积核算:
1.按证载(批准)用地面积每亩400平方米核算集体经济物业面积,建设费用计入改造成本。临迁费按本条第(一)款计算,计入改造成本。
2.不需采用政府征收村属其他用地、政府补助、异地安置、异地容积率补偿等方式平衡开发强度的,可按证载(批准)用地面积容积率1.8(毛)计算权益面积,其建设费用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广州最近启动有史以来最大的旧城改造运动,准备用10年时间耗资千亿动迁60万人,完成旧城改造,为此在2009年12月31日,广州市政府颁布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当中规定只有同意改造比例达到90%以上,项目方可启动,并对其中市民比较关注的七大问题进行了解读,其中承租房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总额的30%,;安置房尚未建成的,要求拆迁人提供过渡性安置房或按照市场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设立拆迁奖励,奖级上限可上浮拆迁总价的15%,并按照拆迁阶段对奖励进行逐级减少的原则,强调性能规则适用期为五年,从2009年12月3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土地拆迁不书新规则范围内。
2/3以上居民签署拆偿协议方可实施拆迁
2009年12月31日,广州市政府颁布的《关于广州市推进旧城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全面试行旧城更新改造事前征询制度,开展两轮征询,全面、及时、动态地公开各种拆迁补偿安置信息,充分尊重改造区域居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第一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户数的比例达到90%(含90%)以上的,方可启动改造,并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第二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达到2/3以上(含2/3)的,方可具体实施拆迁。
直管住宅租赁承租人、产权人可以按3:7分配
《意见》在规范直管房租赁管理的前提下,为引导承租人主动解除租赁关系,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规定将房屋拆迁补偿总额(房屋拆迁补偿总额=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改造奖励费)的30%给承租人作弃租补偿。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是针对直管公有住宅作出的补偿分配规定,是广州市政府为鼓励广大市民支持政府旧城更新改造工程,让利于民的一种体现。
如符合我市直管房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承租人可获得拆迁补偿总价款的30%作为弃租补偿,承租人获得货币补偿后,通过市场寻找合适的房屋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国土房管部门将不再提供直管公房(含廉租房)进行安置。
如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就须服从拆迁人的统一安排,由拆迁人另行安排使用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使用面积的直管住宅房屋安置承租人。
由于私房租赁属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此类问题《意见》尊重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交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如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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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州市直管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平军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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