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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房屋拆迁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房屋拆迁若干问题: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9-28 07:33:5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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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房屋拆迁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房屋拆迁若干问题,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房屋拆迁若干问题”的探讨,主要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以下是对相关问题的详细解答:一、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审理规定受案范围

审理房屋拆迁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房屋拆迁若干问题: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审理房屋拆迁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房屋拆迁若干问题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房屋拆迁若干问题”的探讨,主要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以下是对相关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审理规定

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提起诉讼,这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诉讼主体:该规定第三、四条明确了诉讼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过半数的村民(如集体经济组织不起诉),还有土地使用权人或实际使用人。

补偿问题:在涉及土地征收的案件中,如土地权利人对土地补偿有异议,应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而非直接提起诉讼(第十条)。同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补偿,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第十二条)。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

在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包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在内的相关民事纠纷。这意味着,当承包地的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出现问题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综上所述,农村房屋拆迁问题涉及多个法律层面,包括行政诉讼和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诉讼主体,合理界定受案范围,并依法处理补偿等关键问题,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2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来,有些高级人民法院就有关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三、本批复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民字第9号《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三、民法典农村房屋拆迁补偿

民法典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具体如下:


1、货币补偿:如期搬迁可获购房补贴


(1)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房屋征收部门将根据房屋的年代、结构、区位对该房屋给出市场评估价;


(2)部分村民听说自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后,选择突击加盖以期获得更多的补偿。需要提醒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规定,货币补偿只针对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3)不过,村民无需担心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低于市场商品房价,补偿款不够异地购房。如果被征收人按期搬迁,将获得被征收房屋主体货币补偿款30%的额外购房补贴,同时还有按时搬迁奖励以及搬迁费等。


2、房屋安置:人均安置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1)与货币补偿相比,选择房屋安置的计算方法较为复杂,不过,相同的是,只对征收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合法建筑中的有效面积等面积予以安置;


(2)补偿规定:被征收房屋两层以下含两层建筑面积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补差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每平方米540元结算。


拆迁的具体流程:


1、调查核实


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


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


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


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综上所述,农村拆迁属于集体用地性质,城中村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村民持有宅基证,宅基地范围内两层以下含两层的房屋主体均被认定为应补偿安置的面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如下: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最高院对政府建拆迁安置住房如何处理有无规定?

一、最高院对政府建拆迁安置住房如何处理有无规定?

安置房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民法典》以及国家出台的相关拆迁规定,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区别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拆迁回迁房是指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经济适用住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普通住宅;要体现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便利的原则;布局要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建设标准要根据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结合市场需求确定。

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

对于安置房的相关认定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情况来进行认定处理,特别是不同的安置房产类型以及土地使用类型的不同,那么所认定的具体情况也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三、安置房的建设条件

1、符合设计规范;

2、每套房屋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

3、要符合国家安全和技术标准,具体说要有房屋验收合格证,所有的证照应齐全,从修建到竣工都必须达到安全标准。

安置房一般不是一平方换一平方,一般都是按照1:1.1或者1:1.5的比例进行换算的,具体的是可以进行协商的。

其实,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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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审理房屋拆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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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施鹏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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