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如何落实《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如何落实《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向市、县人民政府报批。
3、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4、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方案的实施。
一、对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应怎么办
对于征地补偿方案不认同的,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解决方法:若在公告阶段的,可以提出异议,若在实施阶段的可申请仲裁。
(一)公告阶段: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发表意见,还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确实需要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二)实施阶段:
对实施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认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
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作出,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直接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就应有权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法律分析:(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征地补偿标准规定的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规定每两年调整一次。上次是2011年12月31日调整,2012年1月1日施行。2012年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删除农村征地补偿30倍上限
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土地补偿”作了重大修改——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规定。
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亮点,除上述删除“上限”和增加社会保障之外,还规定,补偿资金不落实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授权国务院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办法。
修正案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对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在现行法第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三、补偿费要平等谈判
对于此次修正案草案提及的“土地补偿”新规,部分专家有不同看法。
中国老年科技工作者协会国土资源分会土地与环境专业委员会主任郑振源指出,对于草案修改的给予农民征地“公平补偿”,这也不能解决问题,对征地补偿费的提高部分不足以消除征地与被征地之间的矛盾。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征地补偿新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方面,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XX明确,各地在征收耕地时,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1.0系数计发;除耕地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调整系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但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
各个地方的征地补偿条例会随着各地的不同标准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实际的过程之中。即使地区之间相隔较近,也会有不同的条例要求。因此如果您需要更加明确的规定请关注当地的政府网站、查看政府文件。
其他规定: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一)保障范围
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实际耕地面积不足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社会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个人缴纳和政府集体的出资实行分账管理。
(三)资金来源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由当地政府、村(组)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政府出资和集体出资用于基础养老保险金的发放,个人缴费部分用于补充养老金的发放。
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实施以政府出台的文件为准
明确各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参考标准基础上合理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可以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的征地赔偿方式。但是在实际生活之中,部分条例并没有得到落实。如果您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在线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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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皓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