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追回,政府发放征收款后是否可以追回资金,政府发放征收款后,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追回资金。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
政府发放征收款后,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追回资金。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这表明政府征收款是依法给予的补偿,不可随意追回。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意味着一旦补偿款发放到位,就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追回。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政府可能需要追回已发放的征收款:
如果发现征收款发放过程中存在错误或欺诈行为,例如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更高补偿,政府有权追回多发的补偿款。
如果被征收人在获得补偿款后,未按照约定完成搬迁或其他相关义务,政府也可能要求追回部分或全部补偿款。
综上所述,政府发放征收款后一般不可追回资金,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存在欺诈行为或违约情况,政府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追回资金。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征收款的合法、合规使用。
法律分析: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此外,对于属于前期差错的政府补助退回,应当按照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一、收到与征收相关的文件,应该怎么办
1、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是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范围、征地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征地用途。征收土地预公告作出以后,村民不得抢载、抢种农作物,也不得抢建建筑物。这份文件是不需要被拆迁户签字的。
2、征询意见表
征地预公告发出之后,县级或者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征求被征地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如果村民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在此表当中反馈,这是为了保障广大被拆迁户的参与权。如果村民有不同的意见,市县级国土部门应该记录在案,及时协调解决,告诉村民有权利要求听证,并依法组织听证。等这些程序履行完毕,市县级国土部门应该把村民的不同的意见、听证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后期报批的必备材料。
3、土地登记调查表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该组织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土地征收范围内将四至边界、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然后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签字确认。土地登记调查表是村民进行财产确认的程序,这个表登记的内容将会作为补偿的依据,所以对于补偿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如果相关的内容有错误的,万不可签字。
4、征地公告
履行完了以上的程序,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相关材料上报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审批。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批准后作出征地批文并下发给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
(2)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该在征地公告下发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该包括:
(1)被征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村委会、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不同的意见,或者要求听证会的,应当自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或者市级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国土资源部门应该仔细研究,对于提出听证会要求的,应当举行听证。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实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征收原则
1.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则: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目的。
2.合法性原则: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3.公平补偿原则:征收必须实现予以公平补偿
法律分析: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此外,对于属于前期差错的政府补助退回,应当按照前期差错更正进行追溯调整。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法律分析:土地收回分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前者是由于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而收回,是否补偿应区别对待;后者在收回时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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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金同子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