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终止补偿金,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你可以参照如下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你可以参照如下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那么国家另有规定的例外是什么在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做出过解释:
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发问题。《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同时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是指现在仍然有效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即: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但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该文已经在2001年10月6号失效,而目前依然有效的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87号)中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或者属于第十三条第
(三)、
(四)项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从目前来看仅有农民工合同期满终止,仍可以依据规定获得最多12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但是这个标准工资的解释又有蹊跷,即“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这个和经济补偿金规定的,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这个标准又有不同。可以明确理解的是,农民工本来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劳动者,因为传统观念上农民工是在非农业生产作业时候或者说农闲时候进行工作的特殊劳动者(而当时只是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认为属于职工概念),所以即使到后来,以上海为例,也是把未经批准的外来劳动力与本市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规定为特殊劳动关系(通常被理解为劳务关系)。
法律分析: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要依据合同的类型而定,如果是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3、因单位不存在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拆迁解散怎么赔偿员工
●公司因拆迁解散怎么赔偿员工
●企业被拆迁
●公司拆迁辞退员工有什么赔偿
●企业公司拆迁
●公司拆迁员工怎么办
●企业拆迁员工补偿标准明细2021
●企业被拆迁怎么和拆迁人淡判
●企业拆迁对员工的补偿
●企业拆迁给员工怎么补偿
●土地转租拆迁补偿,土地转租后征地补偿金到底给谁?: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长江湿地拆迁补偿金,新车没有行驶证能上路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房屋拆迁停业补偿,房屋拆迁停业补偿金怎么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拆迁最高补偿多少钱,拆迁补偿金额是多少: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丹东宅基地拆迁补偿金额,丹东农村拆迁补偿 法律问题: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拆迁补偿金没拿,签拆迁协议五年了不给补偿怎么办: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拆迁补偿能否领取,拆迁补偿金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没确权的房屋拆迁有补偿吗,没有确权的房屋,拆迁时补偿金额会受影响吗: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拆迁房屋补偿金计算,最新拆迁补偿及安置费计算标准: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拆迁货币补偿有几个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是多少?: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宅基地拆迁专项补偿金,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农村房子拆迁补偿金额标准,农村搬迁土地怎么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肥西拆迁房租补偿标准,合肥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农作物拆迁补偿对象,农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金的法律性质: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嘉兴秀洲区拆迁补偿金额,嘉兴拆迁补偿标准明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海口拆迁补偿金,海口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房屋拆迁补偿怎么申诉补,拆迁补偿金额不合理时如何申诉: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唐钢拆迁补偿金,高耗能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松原拆迁补偿金,松原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合同终止补偿金,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黄锦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