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好的拆迁补偿律师,长春市房屋互换居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方便职工就近上班,以利于生产和工作,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开展跨行业、跨单位职工互换房屋是可行的。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中央、省的驻长单位及市属
第一条为方便职工就近上班,以利于生产和工作,促进房屋的合理使用,在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开展跨行业、跨单位职工互换房屋是可行的。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央、省的驻长单位及市属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互换工作,均依本办法管理。但军事单位、保密单位、大专院校教学区、工厂企业生产区的住宅和各有关单位的专家、教授或高级干部的住宅,不对外互换。
第三条房屋互换,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自愿互利、合理用房、经过批准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无论单位或个人换房,均须到长春市房屋互换站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房屋互换的范围:
(一)市房产经营公司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直管房)住户之间的互换;
(二)各单位自管房与市直管房住户之间的互换;
(三)单位与单位自管房住户之间的互换;
(四)私有产户与市直管房之间的互换;
(五)单位工商用房(包括办公用房)与单位承租的市直管工商用房之间的互换;
(六)单位与单位工商用房之间的互换;
(七)跨省、市职工对调工作或离退休职工住房之间的互换。
第六条自管房单位住宅换入外单位职工居住时,在管理、维修、供暖服务等方面要一视同仁。
第七条单位自管房由单位自行扩建或改造新建时,在房屋分配上,对互换的住户应不少于原住房面积。
第八条住外单位房屋的职工,在分配到新房时,倒出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另行分配;属于互换的房屋,原住户单位保留居住权。
第九条职工换入其它单位住宅时,必须事先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财务部门盖章,由单位作保,按时交纳房租水电等费用。如拖欠不交,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以维护产权单位的权益。如住户拒纳房租,单位又拒办扣款,产权单位有权收回房屋。
第十条外单位职工向产权单位缴纳房租时,应按基本租金交纳,由产权单位开具收据。享受房租补助四分之一待遇的住户,回所在单位报销。单位住宅基本租金标准低于长春市规定的租金标准时,可按市房产部门的标准计收。不准随意提高收租标准。
第十一条单位暖气房之间的互换,采暖费互不结算;暖气户换入非暖气房,即为自愿放弃暖气条件;非暖气房换入暖气房,在办理换房手续的同时,由住户所在单位出具交纳采暖费的证明,方可办理换房手续。采暖费的收缴标准应据实结算,但一般不超过市房产部门供暖标准。
第十二条为了方便住户和产权单位之间的联系,自管单位的住宅,如有五户以上是外单位职工居住时,可推荐或选举一名住户代表,协助产权单位代收房租、水、电等项费用。
第十三条外单位职工必须遵守产权单位的房产管理制度。要爱护房屋,不准私自拆改房屋设备,不准转租、转借、转兑,违者由产权单位按有关房产管理规定处以罚款或收回房屋。
第十四条互换后的房屋需要维修时,住户要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产权单位须及时维修养护,做到不倒、不漏,保证住户安全。
第十五条市房屋互换站是负责全市换房工作的组织指导部门,要加强对换房工作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各单位搞好换房工作。同时,要做好换房纠纷的仲裁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的领导及房产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并积极给职工换房提供方便。各单位房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负责地抓好本单位职工换房工作,及时传递信息和办理换房手续。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一、长春市居住证到期怎么换
居住证有效期满的,持证人须在期满前三十日至期满后十五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办理延期手续。未按期办理延期手续的,停止计算连续居住期限。
续办事宜:
1、续办居住证,应在居住证到期前1个月之内,到原材料申报点,办理续办。
2、原居住证有效期到期后,自动作废。
3、所有的申报材料均需核对原件。
4、申报材料须本人或单位人事部门人员递交,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二、居住证到期了续期的流程是什么
居住证到期了续期的流程如下:
1、续办居住证,应在居住证到期前1个月之内,到原材料申报点,办理续办;
2、原居住证有效期到期后,自动作废;
3、所有的申报材料均需核对原件;
4、申报材料须本人或单位人事部门人员递交,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5、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三、居住证到期了怎么续期
居住证到期了续期只要准备好居住证(满11个月且不超过13个月)及本人身份证,就可以到属在地全市范围内的任意户籍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签注业务。无需重新照相,如果原居住证遗失的,需缴纳工本费20元。居住证过期过久都可以办理续期,不过,中间间隔在90天之内的可以连续,间隔超过90天的,不算连续,重新算起。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流动入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入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入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管理、修缮责任,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完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城镇异产毗连房屋、共有房屋,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异产毗连房屋(以下简称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且相连部位为不同所有人共用的,或者房屋结构不相连,但具有共有设施设备和附属物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共有房屋,是指为两个以上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城镇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工作。
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实行地域管辖: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管辖城区的毗连房屋、共有房屋;各县(市)、郊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城镇的毗连房屋、共有房屋。
第四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由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组成。
自用部位系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自用阳台。
自用设备系指户门以内的上水、电照,煤气表以内的管线和暖气支管,散热器及卫生设施。
共用部位系指楼板、屋面、梁、柱、内外墙体、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和楼梯间、水箱间、走廊、门厅、楼内存车库、院落、共用厨房、共用厕所。
共用设施设备系指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共用天线、通讯电缆、暖气干线、供暖锅炉设备及房屋、加压水泵设备及房屋、消防设施。
第五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服从管理,正确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维护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并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章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管理
第七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确有能力自行管理的,必须以栋为单位进行管理;不能以栋为单位自行管理的,必须委托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托管单位管理,不得放弃管理。
委托管理的房屋,房屋托管单位要与房屋所有人按有关规定签订托管合同,并按托管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第八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自行管理的,各所有人应当协商建立管理组织,订立管理章程,报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下列事项进行管理:
(一)负责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使用的管理、监督。
(二)负责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修缮,确保使用功能完好。
(三)按修缮费用承担比例收取修缮费用。
(四)调解因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修缮所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自行管理的,所有人应当签订协议,依照协议约定进行管理。房屋管理协议应当明确房屋管理方式及设施设备的使用、修缮、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正确使用,不得损坏。
第十一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一方所有人、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建房屋。确需改建的,须其他共有人或使用人同意并经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安全鉴定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需改变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用途的,应不影响房屋安全及相邻方正常使用房屋,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并报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毗连房屋的共用部位或共有房屋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使用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共用墙的房屋,其中一方所有人拆除房屋不建的,共用墙由共有各方协商或由辖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估价卖给继续使用方,不得擅自拆除。
第十五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损害房屋的,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由市房产委托管理处依照法定程序代管。代管期间,市房产委托管理处对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章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修缮
第十七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发生自然损失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托管单位应及时组织修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共有房屋及设施设备的修缮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比例承担修缮费,但煤气、暖气设备除外。
第十九条毗连房屋自用部位的修缮,由所有人承担修缮费用。
毗连房屋自用设备的维护由所有人承担维护费用。
第二十条毗连房屋共用部位的修缮,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房屋主体结构中的基础、柱、梁、墙的修缮,由毗连房屋所有人按产权部门确定的共用部位份额比例(以下简称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用墙体的修缮,由每侧相关房屋所有人均分。
(三)楼板(隔层)的修缮,其楼面与顶棚部位,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其结构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所有人均摊。
(四)层面的修缮:
(1)不上人的屋面,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的屋面(含周边围栏),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部分层使用的,由使用层的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其二分之一,其余二分之一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的各层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含超出屋面部分)的修缮:
(1)各层共用的楼梯间、楼梯,由使用的各层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2)为部分房屋所有人使用的楼梯间、楼梯,由使用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位装饰的整修、检修,由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第二十一条毗连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附属物的维护,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给排水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共用天线、消防器材、垃圾道的修缮(含疏通、更换),由共用设备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二)加压水泵、水箱、蓄水池、泵房的修缮和清洗,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三)共用照明电路更换电线、增加容量、增装电表、更新配件等,由受益的房屋所有人按共用份额比例分担。
第二十二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发生自然损坏、所有人应及时修缮及承担费用,不得拖延或拒绝。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应积极治理,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按产权份额比例分担。
第二十五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所有人应按产权份额比例定期筹备资金,用于共有房屋或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修缮。
第二十六条毗连房屋,共有房屋的拆除,其拆除费用和残值由房屋所有人按产权份额比例分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的,除责令其停止侵害外,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拒绝承担修缮义务的,其他房屋所有人或管理组织、房屋托管单位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延误修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房屋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的车场或者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补偿款拆迁补偿价格×原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均价×拆迁补贴面积其中,拆迁补贴面积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拆迁补贴面积原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系数拆迁补偿价格由各区县政府参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区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价确定,并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后执行。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本市计划的道路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环境保护、污水管道和处理城市河湖、电力、邮政、电信等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房屋拆迁,拆迁补偿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范围内届时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水平确定;
城区和近郊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远郊区、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由区、县政府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的市场供应价格确定。
拆迁补偿系数一般为0.7,本市近郊区和远郊、县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根据拆迁项目实际情况降低拆迁补偿系数;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认定的特困户的房屋拆迁,当地区、县政府可以决定增加拆迁补偿系数0.1至0.2。
一、买回迁房需要注意什么?
1、一房多卖。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在房屋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情况下,办理了交付或者登记手续,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购买时一定要注意。
2、尽量要求卖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字。因回迁房房产证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取得房产证之前,若卖方发生不测,该回迁房就可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割。因此,回迁房买卖协议中要尽量让卖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字,以表明对卖方出卖行为的认可和对继承权利的放弃。一般而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实践中,要求卖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签字时,一定要注意说话的方式和技巧,以免不快。
3、必须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的时间。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出卖人并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的时间,实践中虽然不能保证何时取得房产证,但要写明自取得房产证多少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要确定具体的交房时间,若在签订合同时就是现房,则可以约定缴纳首付之日即为交房时间。
4、买方要留尾款。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存诸多风险,违约责任的规制显得非常重要。但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缴纳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还需花费时间等成本。如果买房留有尾款(大额尾款),而卖方认为违约所得小于尾款时,买方的违约机会将会大大降低。当然,具体如何将为款留下,且能顺利地完成买卖协议的签订,需要房产经纪人或者买方较高的谈判技巧。
法律主观:一、长春租房 提取公积金 条件、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目前长春市尚未正式实施此政策,卡宝宝将持续关注长春市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最新消息,有新消息将会第一时间告知大家。)二、长春租房提取公积金申请资料1、租住公租房,提供 房屋租赁合同 和租金缴纳证明;2、租住商品住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3、承租公有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提供公有住房使用证、家庭收入证明、当年全部房租支付凭证;4、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提供非本市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住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三、长春租房提取公积金流程1、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 住房公积金 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长春 住房公积金提取 申请表》。2、职工持《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3、中心各分支机构对提取的证明材料及金额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后,除遇特殊情况外,实时将提取资金存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卡内。五、长春租房提取公积金时间规定1、依照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 的,每年可提取一次;2、依照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住房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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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毛丹锦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