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在拆迁时有补偿吗,拆迁征收时间内怀孕有安置补偿吗,拆迁征收期间怀孕是否有安置补偿,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安置政策以及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来确定。一、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
拆迁征收期间怀孕是否有安置补偿,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安置政策以及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来确定。
一、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认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在拆迁征收决定作出时,尚未出生的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通常不直接享有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
二、地方政策的影响
虽然胎儿在法律上不直接享有拆迁安置补偿权利,但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拆迁政策时,会考虑到怀孕妇女及未来新生儿的实际情况,作出更为人性化的规定。例如,有的地方政策规定,在拆迁公告发出后一定期限内(如一年内)出生的新生儿,可以计算其份额并享受相应的补偿安置。
三、拆迁征收程序及补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和房屋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其居住条件有改善,并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因此,在具体的拆迁征收过程中,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怀孕妇女及未来新生儿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
四、总结与建议
综上所述,拆迁征收期间怀孕是否有安置补偿,取决于当地的拆迁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建议您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及时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了解自身的权益和应对策略。
胎儿一般不能享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在外就读户口迁出的学生、外地嫁娶户口迁出的人员、没有户籍的居民、动迁安置协议上不同意签名的人员、空挂户口的人员、无宅基证的村民不能享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分析:怀孕不是享有拆迁赔偿的要件,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安置政策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不能仅因怀孕享受拆迁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不算。拆迁是按人口分,但是户口必须在拆迁所在地,孩子按12岁划分,满12周岁的男孩按一人算,补给面积会大点,怀孕的母子算一人。现在居住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一律按45平方米补给。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按照法律相关规定,拆迁征地补偿不属于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不享受征地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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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康慕雨
内容审核:李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