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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未出生的胎儿能获得补偿款吗?请看案例,土地没有孩子的怎么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13 11:28:0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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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未出生的胎儿能获得补偿款吗?请看案例,村民小组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孩子还在娘胎。孩子出生后,父母要求胎儿也应该分得一份,双方各执己见、互不妥协,诉至法院,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这样判……基本案情2020年,韩女士所在村民小组参与

土地征收,未出生的胎儿能获得补偿款吗?请看案例,土地没有孩子的怎么补偿: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土地征收,未出生的胎儿能获得补偿款吗?请看案例

村民小组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时孩子还在娘胎。

孩子出生后,

父母要求胎儿也应该分得一份,

双方各执己见、互不妥协,诉至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2020年,韩女士所在村民小组参与土地征拆,并于当年7月正式形成征收土地补偿款分配决议,决定按2019年6月28日24时本组在籍在册人口进行第一次分配。

在决议规定的截止时间,韩女士正处于待产阶段,当时她就提出腹中胎儿也应参与分配的要求,但未获得村民小组同意。

2019年10月14日,韩女士的孩子出生,并随父母落户于该村民小组。2021年6月,第一次土地征收补偿款正式发放,此时韩女士的孩子已2岁,对此,她认为自己的孩子通过出生和落户,已取得村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理应参与组里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并多次找村民小组要求解决自己的诉求。

但村民小组称,韩女士的孩子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出生,在方案确定时,孩子尚属胎儿,未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不能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协商未果后,韩女士将村民小组告到法院。

法院判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胎儿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进行表决,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村民会议的表决结果不得剥夺胎儿的正当、合法权益,遂依法判决限村小组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费12万元。

律师说法

胎儿为何能参与集体经济补偿款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在生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是主要的,而承担义务是次要的。胎儿存在于母腹之中,无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及责任能力,但其享受的权利却是相当广泛的。

本案中,被告村小组决议“按2019年6月28日24时本组在籍在册人口”进行分配,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在6月28日尚系胎儿,鉴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益,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的,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预留份额。

转载自“湖南高院”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二、未出生的婴儿能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

胎儿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是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对胎儿的份额保留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征地补偿款是否能按照遗产继承

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款是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给被继承人的,可以按遗产进行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民法典征地补偿款是否能按照遗产继承

能。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款是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给被继承人的,可以按遗产进行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地补偿款是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征地补偿款分配给被继承人的,可以按遗产进行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征地补偿款是否算遗产

征地补偿款不算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收益。据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适用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

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件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内容由 许乃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三、土地没有孩子的怎么补偿

有补助,只要当事人的户口在本村内的,就是本村集体经济的成员,就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的分配权;

1,孩子没有土地,可以是因为孩子出生后,村里没有进行过土地调整;

2,没有土地,不代表孩子的集体利益分配权就因此丧失。

一、宅基地可以转让给亲戚吗

不能,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老人去世土地归谁?

民法典老人去世销户,户内有继承人的,土地归继承人继续经营,没有继承人的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以户为单位,老人去世户内仍有其他成员的可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老人去世销户家庭整体消亡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地并在本村内重新分配。

三、拆迁补偿女儿女儿可以要吗

首先男女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房屋的分配权或者继承权是不分男女的,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女方都是有权享有的。

第一就是农用土地,如果嫁出去后,对方家庭并没有土地的话,那么女方在原来农村的土地是不允许被收回的,如果拆迁涉及到这部分土地,外嫁女是有权享有补偿费的。

第二就是宅基地了,如果老家在最开始盖房子的时候,女儿有出过钱来进行接济,那么到时候拆迁补偿是有她的一份的。这种情况一般时间比较久远,如果女方主动放弃的话,是可以不用分给她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继承父母的房屋,如果有的父母没有写遗嘱的话,那么在他们去世后,他们的所有财产都是由其儿女继承的,包括外嫁女。当然,如果提前写好了遗嘱,并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应的,全部按照医遗嘱来继承。所以总体来说,就算是嫁去了外地,但是只要符合规定,在拆迁时,外嫁女也可以分到她应得的那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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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土地征收,未出生的胎儿能获得补偿款吗?请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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