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集体遇拆迁如何补偿,征收方的这几种违法强拆手段你遇到过吗,1、暴力强拆暴力拆迁顾名思义,不管拆迁户是否同意,仗着自己人多势众,使用暴力手段,先将被拆户从房中拉出并控制,随后直接将房屋强制拆除。2、高音轰炸为了逼迫拆迁,征收方整日用大喇叭宣
1、暴力强拆
暴力拆迁顾名思义,不管拆迁户是否同意,仗着自己人多势众,使用暴力手段,先将被拆户从房中拉出并控制,随后直接将房屋强制拆除。
2、高音轰炸
为了逼迫拆迁,征收方整日用大喇叭宣传拆迁政策以及通过向被拆户家中丢放烟花爆竹,从实质上来说就是扰民,因为这种逼迁方式一般不会有人伤亡,所以很少能够引起重视。
3、断水断电
逼迁手段多种多样,一种貌似温和的“逼迁”方式创新了——断你的水,断你的电!断水断电这些举措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违法措施,但拆迁方对此却乐此不疲,用这些看似简单的手段却可以从生活上击溃被拆迁户,让他们自行搬离。被拆迁户面对这样的情况,因为势单力薄,也经常对此无可奈何。
4、认定违建
以“拆违代拆迁”是征收方的又一逼迁手段,为了加快征收进程,省去和被征收人周旋的时间和精力,甚至由征收方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将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以法律规定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为由,逼迫被征收人接收极低的补偿的情况,而很多被征收人并不了解房屋政策,也不了解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一看到是政府文件就慌了神,糊里糊涂地就签了字。
5、不断骚扰
采取一些小动作,不断骚扰被拆户,让老百姓每天都战战兢兢地过日子:雇佣社会闲杂人员对被拆迁人家里砸玻璃、砸车;在被拆户门前堆积建筑垃圾;雇佣社会闲散人员以谈判为名长时间待在被征收拆迁人家里;甚至拆迁人员将被拆迁户“请到”宾馆或招待所多人轮流与其协商拆迁协议等。
6、停薪停职
该种现象主要出现在有亲属是公职人员的被拆迁户当中。被拆迁户一旦自己或有亲戚在政府部门任职的,政府就会以该公职人员的“饭碗”相要挟,不仅要求他们签订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拆迁协议,而且要求他们动员自己的亲属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就会予以停薪、停职、调离等,此举通常会引起亲人背离、兄弟反目的现象。
一、遭遇违法强拆时维权方法
最重要的是保证自身安全,不要暴力抗拆。正所谓“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我们要做的就是收集违法强拆的证据,以便后续的维权。拍照录像记录是谁强拆房屋,拍到征收方工作人员,如果领导在,最好能拍到领导。政府在强拆很怕被征收人拍照录像的,有的看到了就会摔手机,殴打被征收人,所以一定要隐秘,最好能和邻居们相互合作,你拍他家,他拍你家。最重要的是要报警,出警不是目的,目的是保存证据,说好时间、地点、谁强拆了你的房屋,电话录音。如不出警也可以依法诉其行政不作为。
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依法强拆: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一、合法强制拆迁必须哪些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二是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二、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后的强拆是否违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征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如果被拆迁人不执行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得批准后,可以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法律分析:强制拆迁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违法的,所以是否合法,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按法律的规定强制拆迁的,才是属于合法的行为。比如暴力强拆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违法征地和违法强拆区别是表现形式不同,违法强拆属于违法征地的表现形式之一,违法征地的表现形式包括:
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主要是指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或未办理用地批准手续而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
2、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占用土地建设,主要指单位或个人占地建设虽然取得了用地批准手续,但批准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的,不具备合法性,因此也属于违法占地。比如,某村民已有宅基地,却隐瞒情况伙同村干部出具没有宅基地的证明,骗取批准新的宅基地。
3、少批多占,主要是指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多占的部分属于违法占地。
4、其他形式的违法占地,比如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地论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还的;临时用地到期,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等。
一、征地的条件是什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应负的法律责任有:
1、拆迁工作人员失职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章针对征地拆迁中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人在遇到违法拆迁时,证据、证据、证据,一定要留存好先关证据,这非常重要,在此基础上积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维护合法自身权益。
2、暴力签拆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拖欠补偿款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4、违法评估的法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征收非法侵占、挪用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行政工作人员失职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虽有法律明文规定,但不少拆迁方依然冒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违法拆迁,这让人十分无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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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孟嘉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