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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损失补偿需要哪些证据,拆迁补偿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12 23:33:1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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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损失补偿需要哪些证据,拆迁补偿案件证据有哪些,1、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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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损失补偿需要哪些证据,拆迁补偿案件证据有哪些

1、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2、当事人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2)地上附着物估计的证明;

(3)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4)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

(5)征地方案;

(6)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如何解决征地纠纷的方法

1、对于征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手段

对于政府和用地单位的土地征用的行为,认为其存在违法性或者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实认为不合理的,对该政府部门判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处罚金。

2、对征地的决定不满的可以采用行政诉讼的手段

政府是征地行为的主导者和执行者,对于政府、用地单位甚至是村组织的拆迁征地方案和行为都不满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政府部分对该征地的行为进行审查。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可以撤销该行为。

3、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可以采用民事诉讼的方式

政府征地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是采用强制征地的手段征用的,造成村民财产损失的,可以就侵权之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案情进行民事判决,可以要求该部门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或者是回复原状等方式解决。

4、没有按照补偿协议补偿的也可采用协商或者是调解的方式来解决

在征地补偿协议中约定可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征地部门在赔偿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补偿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有恰当的解决方式。也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签订民事调解书,节省诉讼资源。

5、征地部门在征地前可以组织听证会和座谈会

征地部门在下发征地方案前,可以就该征地的范围、征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款项等问题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听取专家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科学民主决策,减少争议。

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常见陷阱

1、采用心理战术逼迫被拆迁人签字

在实际拆迁中,拆迁方常以政策作为挡箭牌,以少补或不补偿作为威胁,逼迫被拆迁人签字,被拆迁方的口头威胁与政策不等于法律,在遇到此类状况时,一定果断选择维权。

2、合同约定不够具体明确

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都绝不能签。

3、拆迁方未当场签字盖章合同被篡改

拆迁人经常以需要将被拆迁人签好字的合同带回盖章为由,承诺会在签字盖章后将完整的协议交给被拆迁人。待协议交回被拆迁人手上时,这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条款可能跟自己当初签订的有所出入,补偿标准条款已经被拆迁人修改。

4、房屋评估有猫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不管是整体评估还是分户评估报告,都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评估机构公章。

二、拆迁补偿纠纷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一)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二)当事人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2)地上附着物估计的证明

(3)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4)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

(5)征地方案

(6)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9)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的诉讼流程怎么走

一般情况下,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通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1、行政裁决

国务院令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行政或司法强制

(1)行政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2)司法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三、拆迁纠纷一般需要什么证据?

一、拆迁纠纷一般需要什么证据?

拆迁起诉需要的证据包括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等,此外还需要提交以下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当被征收人收到相关征收拆迁信息时,首先需要整理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及证明文件,最基本的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适用权证书,如房屋是经营性房屋,还需准备好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以及纳税证明等。这些证件的原件一定要留存在自己的手中。

其次对房屋的外景,内室,结构以及周围环境进行拍照,拍照时需注意房屋的地理位置应尽量明确,同时为了证据更加严谨,在拍照录像时,选取可以证明此时拍照时间点的景物

二、拆迁这一系列过程中的相关文件是什么?

1、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安置公告等告知类文件。在拆迁前,地方有关部门会发布相关文件,文件名称多种多样,例如:拆迁告知书,明白纸等,这时需要将这些文件进行拍照留存。

2、拆迁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补偿协议应尽量明确具体,相关条款须列明,不能相信拆迁人的口头承诺,空白协议绝对不能签署,协议签署后,被拆迁人须保留一份协议书原件。

3、房屋评估报告。当房屋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完成后,会出具一份房屋评估报告,被拆迁人对其有异议的,可申请重新复核,对复核仍有异议,可向房屋评审委员会申请鉴定,这其中的各个阶段所接到的文件,都要妥善保存。

三、拆迁协议签署后引发生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1、拆迁协议签署后引发剂纠纷的原因包括一方不履行约定等。

常见不履行约定的情形包括,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而引发的纠纷。

2、以下情形出现后,也有可能会引发纠纷:

(1)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涉诉纠纷。房屋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了协议,但是房屋的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而拒不腾迁引发的纠纷。

(2)过渡房屋的腾退纠纷。被拆迁人按期退还周转房即是其民事义务又是其行政义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而引发的纠纷。

(3)无效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

(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履行纠纷。拆迁人在安置房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安置房的结构、面积、朝向等,致使拆迁安置合同无法履行,被拆迁人坚持要求依照协议补偿或安置而引发的纠纷。

四、拆迁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一、拆迁纠纷属于什么案件1、拆迁纠纷属于什么案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具体如下:(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2)只有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协议,没有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拆迁行政部门作出拆迁决定,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才是行政案件。2、法律依据:《拆迁装修赔偿》第二十五条拆迁人应当按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怎么举证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2、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有:(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有:(1)拆除房屋许可证;(2)房屋拆迁公告;(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3、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五、拆迁案件中,拆迁人应举何种证据?

一、企、事业法人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市规则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区房管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四、市房管局核发的《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五、需委托他人进行诉讼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六、住房登记表。七、其他相关证据。八、协议一方已部分履行协议内容的证明。九、拆迁安置协议书。

一、房屋拆迁的环节有哪些

房屋拆迁一般需要五个环节:

一、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二、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三、拆迁人持有关文件和材料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后,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若作出暂缓发证决定的,应说明理由。

四、房地产管理局在拆迁范围内以房屋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二、荣昌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助补偿奖励等费额标准

重庆市荣昌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2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包叙定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或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一个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应当整体报批,不得化整为零。第三条《拆迁条例》第十条所称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持有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资格证书》的代办拆迁单位和自办拆迁单位。拆迁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第四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拆迁人的冻结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拆迁冻结通知书。第五条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证件: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专项存储资金证明或其他拆迁安置资信证明。第六条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状况(房屋用途、面积、权属等);拆迁实施方式、补偿和安置形式;拆迁补偿费、安置费、补助费的预算方案;一次性现房安置和临时安置周转房的实施方案;拆迁时间和回迁安置时间。第七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在改变的范围内实施拆迁前,持规划变更手续到原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第八条主城区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等费额标准按附件l-5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中,附件1-3所列费额标准,可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上下浮动20%、六类以下地区向下浮动50%的范围,制定具体执行标准,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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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损失补偿需要哪些证据,拆迁损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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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凝灵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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