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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条件,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还可以维权: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11 19:07:0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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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协议条件,这六种情形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可以依法维权,一、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拆迁补偿协议条件,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还可以维权: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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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补偿协议条件,这六种情形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的,可以依法维权

一、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拆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外,其他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二、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该注意什么

1、对当前形势要有清醒的认识

任何一个旧城改造项目都经过了当地政府的立顶、规划、批准,是取的了当地政府的许可,特别是现在提倡优化政务环境的大前提下,政府对开发商提务的服务比较全面,比较到位。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物殊的关系,没有特殊的背景,没有特殊的能力,不要对项目本身提出任何的质问,从法律角度讲,项目的开发是不会存在任何问题的。所以明智的选择应该是顺其自然,作好心里、物质、经济、过渡用房的准备。

2、对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政策要有全面的掌握

任何一个拆迁项目都有一个详尽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这个政策会通过公开的途径,以不同的方式告知所在区域的拆迁户,对于送上门的有关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切不可不予理睬,正确的态度是认真研习有关政策,积极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

3、要有一个平和的心态

房屋要拆迁,这是个人无法改变的现实,在这个现实面前情绪会变的复杂,但一定要理智,不要心存当“钉子户”的想法,首先是不要低估当地政府做好拆迁工作的能力和信心,其次是不要以身试法,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可以采取行政手段或法律手段强制拆除,特别是重庆的“钉子户”曝光后,在拆迁工作中,特别是在要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时会更加果断,不会拖而不决。

4、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努力争取拆迁补偿的利益最大化

拆迁无情,操作有情。拆迁工作人员既是政策的执行者,就必然要按政策办事,被拆迁户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尊重拆工作人员的人格,不要对拆迁工作人员漫骂、甚至人身攻击,正确的做法是积极与拆迁工作人员配合,强调拆迁前后的困难,提出自已的想法和要求,力争取的拆迁工作人员的理解,采取人性化操作,用足用活政策,争取自已在拆迁中利益最大大化。

5、认真阅读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防止协议陷阱

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采取胜货币补偿的,一定要明确货币数额,付款方式,付款地点、是否一次性付清等;如果是采取产权调换的,一定要明确被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是否装修等。

二、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还可以维权

一、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还能拆迁维权吗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二、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

1、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

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另外,宅基地或者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但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是子女签订的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子女必须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安置协议便是无效。

2、采用不合理的手段签订协议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虽然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协议是不合法,可导致协议无效,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所以在签订协议时保存好证据极为重要。

3、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效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4、签订主体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也是决定因素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实施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具体就是指如果家里有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和小孩,他们是不能作为签约主体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

三、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是否还可以维权

一、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还能拆迁维权吗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下面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与房屋拆迁有关行政许可撤销或确认违法。

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2、房屋估价机构违法或估价不合理。

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则可以追认该协议无效。

当发生上述情况,房屋拆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或者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二、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

1、超越代理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效

夫妻共有房屋,只有一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另外,宅基地或者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但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是子女签订的协议,在此种情况下,子女必须向征收方出具父母的授权委托书,否则签订的安置协议便是无效。

2、采用不合理的手段签订协议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虽然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协议是不合法,可导致协议无效,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所以在签订协议时保存好证据极为重要。

3、协议内容导致协议无效

拆迁人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严格按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方案、拆迁计划进行拆迁,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符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的,可以认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秩序,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4、签订主体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也是决定因素之一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代理实施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具体就是指如果家里有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和小孩,他们是不能作为签约主体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

四、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法律分析: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在短时间内也不能和拆迁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规划的拆迁期限并不可能无限延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被征收人,所遵守的规划,不是民事法律规划,而是行政规则,故该协议的性质属于行政合同。被征收人反悔,所提起的诉讼应当是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拒不执行协议,政府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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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协议条件,拆迁补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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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鲁思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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