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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拆迁补偿款,被征地的居民是否可以选择退回征收的土地?: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11 16:45:5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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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拆迁补偿款,受征地影响的居民是否能够退回已领取的征地补偿,法律分析:在征地过程中,居民被征收土地并领取了相应的征地补偿金。但如果征地后的开发利用对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居民是否可以退回已领取的征地补偿金?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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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回拆迁补偿款,受征地影响的居民是否能够退回已领取的征地补偿

法律分析:在征地过程中,居民被征收土地并领取了相应的征地补偿金。但如果征地后的开发利用对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影响,居民是否可以退回已领取的征地补偿金?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公平合理原则应予以考虑。另外,可通过协商、申诉等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1.中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和继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并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用途及等级,安排合适的安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后,被征收人必须交出征收的土地并领取补偿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满足。”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请补偿应当包括补偿申请书、有关土地利用权的权属材料、土地估价报告和交付、收据等材料,以及申请盘问和反映意见的证据材料”。

二、被征地的居民是否可以选择退回征收的土地?

法律分析:被征地居民可以选择退回征收的土地,但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土地征收实行补偿和安置并举,征地补偿应当合理、公正、及时、足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构筑物等财产权属于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有权按照政府的征收决定要求得到合理、公正、及时、足额的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拆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决定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收单位同意,可以选择退回征收的土地。

因此,被征地的居民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选择退回征收的土地。征收单位应当给予合理、公正、及时、足额的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地补偿款会被要求退回吗

征地补偿款一般情况之下不会被要求退回,除非说是存在着发生错误等相关的情况。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一、征地补偿款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

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

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

四、政府要求退还征地补偿款

法律分析:土地收回分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和“有偿”收回两种方式,前者是由于行政处罚性、使用期限届满而收回,是否补偿应区别对待;后者在收回时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征地补偿能否再次得到

征地补偿不能再次得到。国家收回土地应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予以补偿,对地上建筑物予以补偿,对被征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损失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国家征用土地赔偿标准

征地补偿应当包括以下几项:1、土地补偿费(对因土地被征收造成损失的补偿);2、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如果被征收的土地上有附着物:如房屋、种植物等,需要补偿);3、安置补助(由于土地被征收导致搬迁、临时安置等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各个地方是不同的,需要对应到该地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才能确认。

二、农村征地补偿款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征地补偿款包括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农业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生活困难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对被征用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造成损失所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用;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等。

三、临时占地一亩多少钱

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1/3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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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退回拆迁补偿款,退还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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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罗佳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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