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各区私房拆迁补偿政策,2021北京私产平房腾退政策,法律分析:为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加快改善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居民的居住条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
法律分析:
为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加快改善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居民的居住条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0号)要求,现就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有序推进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工作
(一)确定实施主体
区政府指定本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工作。区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恢复性修建片区,确定片区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为片区的经营管理单位,也可为直接委托或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的资金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的社会单位。
(二)实施主体职责
实施主体负责受理片区内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退租申请,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按照保护规划和恢复性修建工艺要求,对完成申请式退租的直管公房进行恢复性修建;负责对完成恢复性修建的房屋合理开展经营管理。
(三)实施主体的监管
区主管部门应与实施主体签订协议,约定工作范围、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条款。实施主体办理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事项时,需经主管部门同意。
(四)申请式退租程序
1.区主管部门结合标准和保护规划实施、财政预算、外迁房源供应等情况,科学制定片区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2.恢复性修建片区内的直管公房承租人持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本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等材料,向实施主体提出申请。
3.实施主体受理申请,按照区主管部门确定的申请式退租补偿标准,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退租房屋市场价值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进行计算。对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东城、西城区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制定。
4.承租人与实施主体签订申请式退租协议,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协议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实施主体给付承租人货币补偿款。
5.承租人交回使用权后,区政府可提供定向安置房供有需求的家庭购买或承租。
二、加强定向安置房源管理
(五)统筹定向安置房的使用
1.定向安置房按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也可作为公租房使用。区主管部门统筹调配各类定向安置房房源,指定代持机构按照审定的价格收购并代持政府份额,合理调配至各片区用于退租工作。
实施主体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经区政府同意,也可收购定向安置房并代持政府份额。
2.居民和政府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份额比例,由区主管部门按照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原则上,居民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价格不低于收购价格。
居民获得的申请式退租补偿资金,不足以支付区政府确定的最小面积安置房源产权份额的,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居民所持产权份额。
(六)产权住房或承租公租房要求
1.承租人选择用于片区对接的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承租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如已通过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进行轮候的,需退出轮候。
2.承租人选择其他公开配售配租的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应按本市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优先配售配租
3.原则上一个承租户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或承租一套公租房。
4.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居民,可优先配租片区对接的公租房。
(七)后期管理要求
承租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或承租的公租房,后期管理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实施直管公房恢复性修建
(八)编制恢复性修建方案
实施主体应按照规划及设计导则要求,遵循老城传统建筑风貌、恢复性修建标准和工艺要求,合理制定完成申请式退租院落房屋的恢复性修建方案。可适当利用地下空间。
(九)实施院落房屋恢复性修建
对完成整院申请式退租的,应拆除院内违法建筑,在满足现代使用功能的同时,恢复传统四合院基本格局,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对院落内完成部分房屋退租的,应同步拆除房屋附属的违法建设,并合理利用退租房屋补足公共服务设施。
(十)平移置换
区政府可制定平移置换鼓励政策,引导承租人在实施主体的统筹安排下平移置换到其他院落直管公房居住,实现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做好直管公房授权经营
(十一)经营权授权
实施主体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的,完成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后,直接取得房屋经营权。
实施主体为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区政府可将完成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的直管公房经营权授权给实施主体,由经营管理单位与实施主体签订经营权授权协议,一次性授权年限应不高于50年。
(十二)开展利用和经营
取得经营权的直管公房应按规划要求开展经营利用,可作为住宅或商业、办公等经营性房屋使用,也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房屋使用。其中用于居住用途的,可用于院落平移使用,也可用于人才租赁房等使用促进职住平衡。
(十三)经营权质押贷款
实施主体可持区政府批准的经营权授权证明文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资金用于片区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工作。
五、其他事项
(十四)监督管理
对授权给实施主体经营的直管公房,实施主体应承担管理、维护和安全等责任,并接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对未授权经营的直管公房,继续由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管理、维护和安全等责任,并接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十五)参照执行
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私房居民申请改善住房条件的,可选择货币补偿后,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定向安置房源并享有完全产权。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法律分析:目前的有以下几种腾退补偿政策:平移置换、共有产权房、公租房、货币补偿。2020年11月4日起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观音寺片区的居民正式开始着手腾退工作。有消息称本次腾退的补偿方单价约9.8万元/平方米,具体的补偿范围按房本证载面积×1.33计算,除此之外还可以选择官方在丰台区南苑的合顺家园、房山区阎村镇金林嘉苑等地提供的共有产权房。
根据腾退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显示,此次的腾退涉及1800户左右,目的是配合大栅栏观音寺片区老城保护更新项目,相关的政策宣讲咨询从10月26日进行开始到11月25日已经持续1个月,预计于11月26日正式签约启动腾退。观音寺片区位于大栅栏历史文化街区内,离天安门特别近,整体位于北京中轴线东侧,之前生活着52户居民,2014年这个区域的征收腾退工作就已经着手解决。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法律分析:
为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加快改善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居民的居住条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0号)要求,现就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有序推进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工作
(一)确定实施主体
区政府指定本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工作。区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恢复性修建片区,确定片区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为片区的经营管理单位,也可为直接委托或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的资金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的社会单位。
(二)实施主体职责
实施主体负责受理片区内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退租申请,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按照保护规划和恢复性修建工艺要求,对完成申请式退租的直管公房进行恢复性修建;负责对完成恢复性修建的房屋合理开展经营管理。
(三)实施主体的监管
区主管部门应与实施主体签订协议,约定工作范围、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条款。实施主体办理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事项时,需经主管部门同意。
(四)申请式退租程序
1.区主管部门结合标准和保护规划实施、财政预算、外迁房源供应等情况,科学制定片区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2.恢复性修建片区内的直管公房承租人持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本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等材料,向实施主体提出申请。
3.实施主体受理申请,按照区主管部门确定的申请式退租补偿标准,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退租房屋市场价值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进行计算。对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东城、西城区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制定。
4.承租人与实施主体签订申请式退租协议,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协议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实施主体给付承租人货币补偿款。
5.承租人交回使用权后,区政府可提供定向安置房供有需求的家庭购买或承租。
二、加强定向安置房源管理
(五)统筹定向安置房的使用
1.定向安置房按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也可作为公租房使用。区主管部门统筹调配各类定向安置房房源,指定代持机构按照审定的价格收购并代持政府份额,合理调配至各片区用于退租工作。
实施主体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经区政府同意,也可收购定向安置房并代持政府份额。
2.居民和政府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份额比例,由区主管部门按照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原则上,居民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价格不低于收购价格。
居民获得的申请式退租补偿资金,不足以支付区政府确定的最小面积安置房源产权份额的,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居民所持产权份额。
(六)产权住房或承租公租房要求
1.承租人选择用于片区对接的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承租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如已通过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进行轮候的,需退出轮候。
2.承租人选择其他公开配售配租的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应按本市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优先配售配租
3.原则上一个承租户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或承租一套公租房。
4.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居民,可优先配租片区对接的公租房。
(七)后期管理要求
承租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或承租的公租房,后期管理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实施直管公房恢复性修建
(八)编制恢复性修建方案
实施主体应按照规划及设计导则要求,遵循老城传统建筑风貌、恢复性修建标准和工艺要求,合理制定完成申请式退租院落房屋的恢复性修建方案。可适当利用地下空间。
(九)实施院落房屋恢复性修建
对完成整院申请式退租的,应拆除院内违法建筑,在满足现代使用功能的同时,恢复传统四合院基本格局,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对院落内完成部分房屋退租的,应同步拆除房屋附属的违法建设,并合理利用退租房屋补足公共服务设施。
(十)平移置换
区政府可制定平移置换鼓励政策,引导承租人在实施主体的统筹安排下平移置换到其他院落直管公房居住,实现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做好直管公房授权经营
(十一)经营权授权
实施主体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的,完成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后,直接取得房屋经营权。
实施主体为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区政府可将完成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的直管公房经营权授权给实施主体,由经营管理单位与实施主体签订经营权授权协议,一次性授权年限应不高于50年。
(十二)开展利用和经营
取得经营权的直管公房应按规划要求开展经营利用,可作为住宅或商业、办公等经营性房屋使用,也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房屋使用。其中用于居住用途的,可用于院落平移使用,也可用于人才租赁房等使用促进职住平衡。
(十三)经营权质押贷款
实施主体可持区政府批准的经营权授权证明文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资金用于片区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工作。
五、其他事项
(十四)监督管理
对授权给实施主体经营的直管公房,实施主体应承担管理、维护和安全等责任,并接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对未授权经营的直管公房,继续由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管理、维护和安全等责任,并接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十五)参照执行
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私房居民申请改善住房条件的,可选择货币补偿后,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定向安置房源并享有完全产权。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法律分析:
为深入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加快改善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居民的居住条件,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0号)要求,现就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有序推进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工作
(一)确定实施主体
区政府指定本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历史文化街区平房直管公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工作。区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恢复性修建片区,确定片区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为片区的经营管理单位,也可为直接委托或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的资金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的社会单位。
(二)实施主体职责
实施主体负责受理片区内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退租申请,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按照保护规划和恢复性修建工艺要求,对完成申请式退租的直管公房进行恢复性修建;负责对完成恢复性修建的房屋合理开展经营管理。
(三)实施主体的监管
区主管部门应与实施主体签订协议,约定工作范围、违约责任及退出机制等条款。实施主体办理股权转让、经营权转让等事项时,需经主管部门同意。
(四)申请式退租程序
1.区主管部门结合标准和保护规划实施、财政预算、外迁房源供应等情况,科学制定片区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2.恢复性修建片区内的直管公房承租人持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本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等材料,向实施主体提出申请。
3.实施主体受理申请,按照区主管部门确定的申请式退租补偿标准,计算货币补偿金额。补偿标准原则上按照退租房屋市场价值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进行计算。对自愿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标准由东城、西城区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制定。
4.承租人与实施主体签订申请式退租协议,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协议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实施主体给付承租人货币补偿款。
5.承租人交回使用权后,区政府可提供定向安置房供有需求的家庭购买或承租。
二、加强定向安置房源管理
(五)统筹定向安置房的使用
1.定向安置房按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也可作为公租房使用。区主管部门统筹调配各类定向安置房房源,指定代持机构按照审定的价格收购并代持政府份额,合理调配至各片区用于退租工作。
实施主体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经区政府同意,也可收购定向安置房并代持政府份额。
2.居民和政府持有的共有产权住房份额比例,由区主管部门按照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原则上,居民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价格不低于收购价格。
居民获得的申请式退租补偿资金,不足以支付区政府确定的最小面积安置房源产权份额的,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居民所持产权份额。
(六)产权住房或承租公租房要求
1.承租人选择用于片区对接的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承租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如已通过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进行轮候的,需退出轮候。
2.承租人选择其他公开配售配租的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应按本市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优先配售配租
3.原则上一个承租户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或承租一套公租房。
4.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有本市户籍,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正式住房,自愿拆除自建房并将户口迁出中心城区的居民,可优先配租片区对接的公租房。
(七)后期管理要求
承租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或承租的公租房,后期管理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住房或公租房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实施直管公房恢复性修建
(八)编制恢复性修建方案
实施主体应按照规划及设计导则要求,遵循老城传统建筑风貌、恢复性修建标准和工艺要求,合理制定完成申请式退租院落房屋的恢复性修建方案。可适当利用地下空间。
(九)实施院落房屋恢复性修建
对完成整院申请式退租的,应拆除院内违法建筑,在满足现代使用功能的同时,恢复传统四合院基本格局,完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对院落内完成部分房屋退租的,应同步拆除房屋附属的违法建设,并合理利用退租房屋补足公共服务设施。
(十)平移置换
区政府可制定平移置换鼓励政策,引导承租人在实施主体的统筹安排下平移置换到其他院落直管公房居住,实现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
四、做好直管公房授权经营
(十一)经营权授权
实施主体为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的,完成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后,直接取得房屋经营权。
实施主体为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的,区政府可将完成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的直管公房经营权授权给实施主体,由经营管理单位与实施主体签订经营权授权协议,一次性授权年限应不高于50年。
(十二)开展利用和经营
取得经营权的直管公房应按规划要求开展经营利用,可作为住宅或商业、办公等经营性房屋使用,也可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房屋使用。其中用于居住用途的,可用于院落平移使用,也可用于人才租赁房等使用促进职住平衡。
(十三)经营权质押贷款
实施主体可持区政府批准的经营权授权证明文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融资资金用于片区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工作。
五、其他事项
(十四)监督管理
对授权给实施主体经营的直管公房,实施主体应承担管理、维护和安全等责任,并接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经营管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对未授权经营的直管公房,继续由经营管理单位承担管理、维护和安全等责任,并接受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十五)参照执行
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私房居民申请改善住房条件的,可选择货币补偿后,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定向安置房源并享有完全产权。核心区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恢复性修建和经营管理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法律分析:
目前的有以下几种腾退补偿政策:平移置换、共有产权房、公租房、货币补偿。2020年11月4日起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观音寺片区的居民正式开始着手腾退工作。有消息称本次腾退的补偿方单价约9.8万元/平方米,具体的补偿范围按房本证载面积×1.33计算,除此之外还可以选择官方在丰台区南苑的合顺家园、房山区阎村镇金林嘉苑等地提供的共有产权房。
根据腾退办公室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显示,此次的腾退涉及1800户左右,目的是配合大栅栏观音寺片区老城保护更新项目,相关的政策宣讲咨询从10月26日进行开始到11月25日已经持续1个月,预计于11月26日正式签约启动腾退。观音寺片区位于大栅栏历史文化街区内,离天安门特别近,整体位于北京中轴线东侧,之前生活着52户居民,2014年这个区域的征收腾退工作就已经着手解决。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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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北京各区私房拆迁补偿政策,北京私房腾退补偿方案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唐南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