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拆迁补偿方案,关于平陆运河项目(横州段)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二_二二年第二十八号 为保障平陆运河项目(横州段)顺利推进,根据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二_二二年第二十八号
为保障平陆运河项目(横州段)顺利推进,根据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平陆运河项目(横州段)。
二、征收目的
作为平陆运河项目(横州段),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横州市新福镇、南乡镇。
四、被征地村(组)及征地面积、土地现状
拟征收横州市新福镇新福社区居委会、平塘村委、丕地村委、三阳村委、团富村委;南乡镇五合村委、陈塘村委位于横州市新福镇、南乡镇的集体土地127.2333公顷,另涉及收回横州市人民政府管理使用的国有土地170.6386公顷,共计297.8719公顷(具体范围、面积以征地实施机构实地勘测、调查为准)。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标准按《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府规〔 2020〕12 号)执行,其中南乡镇按照横州市第四区片补偿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8200元/亩;新福镇按照横州市第五区片补偿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7100元/亩;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按照《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横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横政规〔2020〕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采取支付安置补助费及社会保障方式安置。
七、社会保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2022年9月26日发布的《横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横征预〔2022〕32号)明确: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2年10月12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征地实施机构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九、被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实施机构认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
凡从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需要申请听证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横州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材料由新福镇、南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接收。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7238568
横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18日
平陆运河移民搬迁政策如下: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进行一切永久性的基本建设含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改变土地地类,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学生毕业、肄业、退学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的人口外,禁止向西部陆海新通道平陆运河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迁入其他人口。同时,要求工程建设征地区涉及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移民政策法规宣传解释,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移民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项目早日建成,发挥效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
运河宽度不等,大致在100米到150米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律师分析: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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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葛翔小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