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屋拆迁的实物补偿,改迁实物补偿和资金补偿区别,改迁实物补偿和资金补偿的主要区别体现在补偿的形式和后续使用上。一、补偿形式实物补偿:以实际的物品或服务作为补偿方式。在改迁情境中,这可能涉及到提供替代的住房或土地等。资金补偿:以货币形式
改迁实物补偿和资金补偿的主要区别体现在补偿的形式和后续使用上。
一、补偿形式
实物补偿:以实际的物品或服务作为补偿方式。在改迁情境中,这可能涉及到提供替代的住房或土地等。
资金补偿:以货币形式提供补偿。这通常表现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现金补偿。
二、后续使用
实物补偿:提供的替代住房或土地等需要被用于改迁后的生活或经营。这种补偿方式可能更直接地解决了改迁带来的实际问题,但也可能因为提供的实物不符合个人需求而产生不满。
资金补偿:获得的资金可以用于各种用途,包括购买新房、租房、投资或其他个人需求。这种方式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也可能因为资金管理不善而带来风险。
总的来说,改迁实物补偿和资金补偿各有利弊,选择哪种方式取决于个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在选择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长远规划,以做出最合适的决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保障了被征收人在改迁过程中的权益。
什么样的补偿算到位?认为补偿金额数量满足所要求的标准,并且补偿金额的款项到达被补偿人手中(或账号中)被其占有,即可理解为补偿到位。
什么样的补偿能让拆迁户满意?如果说补偿到位可以当作一件客观事实,那么让拆迁户满意则带有更多的主观意愿了。拆迁户众口难调,有些人想要房子,拆掉房子补偿另一套房子就行;有些人想要巨额补偿款,钱给到位了想拆就拆吧;有些人既舍不得房子,又想要获得补偿款一夜暴富。
亲爱的拆迁户们,你们这么有主见,有没有考虑过国家更倾向于哪些补偿方式?
我们都知道,征地拆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
1、产权置换,直接补给你同等价值的房产;
2、货币补偿,按照被征土地和房产估值补偿相应的现金;
3、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这三种模式已经存在了好些年头,所在的小县城里被拆迁的大多数人选择的是第三种。开发商拿到地块后划出一部分地皮盖回迁房供拆迁户居住(回迁房建造通常成本比普通商品房低),如果面积不够还会补偿一部分现金。这样既住上了小洋房,还能有不少现金,有的买车,有的再买房,还有的选择投资经商总之,大部分人乐于拆迁。
不过从2016年开始,这种补偿方式可能会有所改变了,确切地说,国家要压缩实物化安置,扩大货币化安置。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将来征地拆迁直接给现金了。
这种方针已经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被提及,部分省市也已经出台相应方案。比如,甘肃近日出台《甘肃省去房地产库存实施方案》,其中指出2016年,全省棚改货币化安置率达到50%以上,商品房库存规模较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市州县原则上要全面实行货币化安置。
这样做的原因是房地产高库存和现有安置办法是互相矛盾的。一方面,各地库存持续高企;另一方面,实物化安置的方式又必须大拆大建。
实物化安置的弊端越来越明显:
1、实物安置这种方案需要兴建大量的专用安置房。在商品房严重过剩的行情下,显得不合时宜;
2、实物安置需要待安置居民等待相当长的时间,这个周期通常是2-3年;
货币化安置有三种形式:
1、居民自行购买商品房;
2、政府购买商品房卖给安置居民;
3、直接给与货币补偿。
这三种形式各有特点。对于选择自行购买商品房的居民,政府将引导开发商将普通商品房转为安置房,棚改居民可自行购买;政府购买商品房卖给棚改户这种形式,通常价格不会高于所在城市均价;货币补偿则针对那些住房需求已经得到解决,且本人愿意接受货币补偿的居民。
政府提出在2016年货币化安置的比例不能低于50%,并将货币化安置方式逐渐确定为主流安置方式。
货币化安置的优点:
1、过渡期短。被安置群体不用等待太久,货币化安置所需的房子直接来自于存量房市场。政府也能节省大量过渡安置费。
2、购买存量房,可选择范围更广,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3、最重要的是,能够消化一部分库存。
为了鼓励货币化安置的推行,各地正在采取以下三类措施:
1、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安排专项拨款,并给与按期搬迁家庭一定额度的补助和奖励;
2、贷款融资。这主要是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定向贷款。为了鼓励选择货币化安置,被安置群体购买商品房时还可享受贷款利率折扣等优惠措施。
3、税费支持。通过在交易环节减免契税、营业税等措施,鼓励人们选择货币化安置。
货币化安置确实是解决库存的有效措施,不过在货币化安置的过程中,如何让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群得到住房保证,需要政府在政策制定时考虑周全,比如儿女入学问题,是否能在原址划片学校上学等。
法律分析:有关搬迁补偿金是否属于政府补助的事,企业只有取得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才需要先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再由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和资本公积;企业从其他来源取得的搬迁补偿费不通过专项应付款核算,而应按照转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来处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对劳动者由于劳动关系终止带来的利益损失的补偿,以便使劳动者在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或者员工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而给对方支付的赔偿。与经济补偿金不同,经济赔偿金具有惩罚性,是一种惩罚性赔偿。用人单位“违法”是劳动者请求赔偿金的前提,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可以给大家一个简单的区分方法便于理解,即如果是合法的劳动关系解除,一般涉及的是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违法的劳动关系解除,一般涉及到的是赔偿金。
一、拆迁补偿金包括哪些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一)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二)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三)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
(一)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
(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
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结合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变更范围通常用百分比表示,而实际接触过合同的人都知道这个百分比表示的是不补偿的范围,所以书上说的是这个百分比数值越大不补偿的范围就越大,承包人的风险越大。而不是说补偿范围越大承包人风险越大。补偿范围越大应该是这个百分比数值越小,承包人的风险越小才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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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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