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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关于拆迁补偿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07 09:37:3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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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关于拆迁补偿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

自治区关于拆迁补偿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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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治区关于拆迁补偿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切实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区城镇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镇面貌及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有了较大幅度的改善和提高,与此同时,部分地区因城镇房屋拆迁纠纷引起的群众上访事件不断增加,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地区和社会的稳定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被拆迁群众的上访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地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行进行房屋拆迁,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对相关建设单位、拆迁企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拆迁行为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规范各方行为。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城镇建设规划,严禁盲目扩大拆迁规模,降低补偿标准的行为,同时要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手段。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一个市、旗县区域内只能有一个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把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关,认真审核拆迁项目手续,严禁手续不合格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实施拆迁。要加强对房屋拆迁企业和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坚决杜绝违法拆迁、野蛮拆迁和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其它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所属的拆迁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在人、财、物和业务、名称、隶属关系等方面要彻底与主管单位脱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制,以市场化运作机制进行项目建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临时性工程指挥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工程指挥机构、旧城区房屋改造机构等不得行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建设项目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必须接受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拆迁补偿标准,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房屋拆迁。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地要以保护群众利益为工作出发点,采取积极灵活的措施,有效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拆迁范围内没有办理建房批准手续的自建住房,应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区分开有关政策规定的年限,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建设、房地产、土地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认定,凡符合规定需补办有关手续的,相关部门应予简化和补办有关手续,给予拆迁补偿;在无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年限建造的自有住房,由有关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报告书后,给予补偿。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在近期内尽快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专题研究,特别是房屋拆迁矛盾突出、群体性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尽快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盟市要在近期内,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特别是要严肃查处无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无拆迁资质证书实施拆迁的违法行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年底前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紧急通知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通知精神,把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与维护社会稳定紧密结合起来,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的具体的工作来抓,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实行市、县政府首长负责制,切实抓好抓实。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严把房屋拆迁许可证审批关。对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一律不许发放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管理,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未落实并未足额存储的,一律不准实施拆迁。三、加强对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和房屋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拆迁委托业务,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尤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拆迁房屋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作价,要把拆迁承办、拆迁评估纳入市场机制运作,支持房地产中介机构正常执业。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对住宅房屋已经改为经营性用房和拟申请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房屋,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工作。各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保持稳定、减少群众上访、切实保护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五、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特别重视“双困”家庭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特困户和已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房屋的拆迁,要予以特殊照顾。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的最低限价或结合廉租房制度的建立,制定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有关政策措施,保证符合条件的拆迁居民能够进住到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六、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耐心解释房屋拆迁有关政策规定,化解矛盾,并严格履行拆迁鉴定、裁决、诉讼等法定程序,严格控制采取强制性拆迁措施,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拆迁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部分地区因拆迁问题越级上访特别是集体上访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人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并呈现出组织化倾向和跨地区串联迹象,有的上访人员情绪激烈、行为偏激,严重干扰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反映的主要问题有:拆迁工作不严格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地方信访接待人员态度恶劣等。为进一步做好拆迁管理,妥善处理拆迁上访,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拆迁上访问题。妥善处理拆迁群众上访问题,是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要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真做好拆迁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拆迁上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认真分析拆迁上访原因。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每个项目、每一批、每一户拆迁上访人员逐个进行梳理,分析上访原因、研究对策,并逐个项目、逐批、逐户建立档案。对合理的要求,要尽快督促拆迁人限期解决;对要求合理,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问题早日解决;对个别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三、切实做好信访接待。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抽调政策水平高、业务素质好的同志,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对于拆迁矛盾比较集中的项目,要在现场设立政策咨询和接待点,宣传拆迁政策、接待拆迁咨询,切实化解拆迁矛盾,把矛盾及时解决在当地,严禁矛盾上交。一旦发现有群体上访的苗头,要及时做好控制、疏导工作。  四、严格依法行政。要建立拆迁管理人员定期法律培训、考核制度,拆迁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执法队伍人员素质,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依法规范拆迁行为。要加强对拆迁单位、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坚决杜绝侵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格执行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对拆迁资金不到位、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要坚持文明拆迁,慎用强制手段,防止矛盾激化。  五、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审批。对涉及拆迁的,在规划审批前应当以适当形式公示建设项目的情况,充分考虑被拆迁居民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时要告知公众反馈意见的方式,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群众意见、建议。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规划部门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重新进行公示。对于依据规划、依据法定程序审批的建设项目,群众如有不同意见,规划管理部门要认真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六、合理安排拆迁规模。要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当地财力、物力,合理安排拆迁规模,防止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盲目拆迁。要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问题,通过增加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等措施,完善住房供应体系,保证符合条件的被拆迁居民能够选择到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住房。  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近期拆迁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制定实施方案,切实解决引起拆迁上访的突出问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和违规拆迁、擅自降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要严肃处理;造成大量群体性上访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十六大精神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的部署,北京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目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当前,北京城市建设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机遇,更是挑战。房屋拆迁工作是城市建设的前提,关系到人们群众切身利益,涉及社会稳定大局,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正确处理好首都城市建设发展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措施,新办法,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和做好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二、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监督检查拆迁政策执行情况,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推行拆迁各项公示制度,实施拆迁“阳光工程”。坚持文明拆迁,提高拆迁和评估工作质量。在拆迁过程中,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对极少数无理取闹者坚决及时依法处理。要公布并认真执行拆迁工作纪律要求,建立和健全拆迁纪检、监察机制,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打击野蛮拆迁行为,依法取缔违法违纪的拆迁和评估单位。坚持违法必究,对拆迁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拆迁市场的监督管理,少数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拆迁和评估机构要尽快脱钩改制。培育和发展拆迁市场,完善市场规则。严格审批房屋拆迁和评估资质,引导拆迁行业规模发展,对现有拆迁和评估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强化拆迁队伍法律意识和文明拆迁意识,提高拆迁队伍素质。通过规范拆迁市场和加强拆迁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稳定规范的拆迁和评估队伍,树立拆迁行业的良好形象。  四、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拆迁政策及拆迁工作情况的宣传力度,及时公布拆迁相关政策和办事程序。组织拆迁单位开展拆迁现场政策宣传活动,编写和提供拆迁政策问答和咨询服务。加强与电视、报刊等媒体的沟通与联系,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向广大群众宣传城市建设成就和拆迁工作情况,防止渲染、炒作,避免计激化矛盾。二00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五、内蒙古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一、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1)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2)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1)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2)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3)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4)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5)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6)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7)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8)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9)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10)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以上就是内蒙古房屋拆迁赔偿标准的具体细化以及征地赔偿的相关介绍,各位内蒙的拆迁户们可以根据上述补偿标准计算自己的补偿金。如果在补偿过程中存在争议可以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协商未果的可以去申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新拆迁法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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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自治区关于拆迁补偿的办法,自治区拆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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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成皓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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