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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事关 讲话,谈判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07 07:31:3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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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事关 讲话,达成的谈判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情况而决定:要注重区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政府会议纪要只是载体,无论是以会议纪要或者是以会议决定、书面报告等形式出现,关键是看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会议纪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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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补偿事关 讲话,达成的谈判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情况而决定:要注重区分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政府会议纪要只是载体,无论是以会议纪要或者是以会议决定、书面报告等形式出现,关键是看双方当事人是否通过会议纪要等载体,明确表达出双方已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确定的、可执行的,且会议纪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或者当事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认可,即会议纪要已完全具备有效民事协议所具备的要件,在此情况下,方可认定会议纪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其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会议纪要是指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法定公文。它不同于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是一种客观的纪实材料,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适用。会议纪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办公会议纪要、工作会议纪要、协调会议纪要、研讨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的特点:

1、内容的纪实性。会议纪要如实地反映会议内容,它不能离开会议实际搞再创作,否则,就会失去其内容的客观真实性。

2、表达的提要性。会议纪要是根据会议情况综合而成的,因此,撰写会议纪要时应围绕会议主旨及主要成果来整理、提炼和概括,重点应放在介绍会议成果,而不是叙述会议的过程。

3、称谓的特殊性。会议纪要一般采用第三人称写法。由于会议纪要反映的是与会人员的集体意志和意向,常以“会议”作为表述主体,使用“会议认为”、“会议指出”、“会议决定”、“会议要求”、“会议号召”等惯用语。

承诺书一般是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承诺书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以个条件:

1、承诺书的作出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反映的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合法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4、承诺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也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口头承诺一般具有法律效力。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要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但是存在一个例外: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5、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否要履行?

效力待定的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要履行的,法定期限内相对人未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若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追认或拒绝追认的,归于无效,若予以追认的,则合同继续生效,当事人需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标准: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是其中之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什么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效力,有狭义概念与广义概念之分。

狭义的合同的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产生了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依合同法的建构逻辑,合同的订立是规范缔约当事人之间如何达成合意,合同的效力则是进一步规范当事人的合意应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灵魂,只要当事人间的合意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意志即发生法律效力。一般而言,我们所讲的合同的效力,通常指的是狭义的效力概念。

广义的合同的效力,则是泛指合同所产生的所有司法效果。在合同法上,不仅有效成立的合同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无效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也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或期限成就前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广义的合同的效力,还可以包括有效的合同违反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一责任的产生虽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但也是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应属于广义的合同的效力的范畴。

附条件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有啥?

对附条件合同效力法律的规定有:当事人约定附条件的合同自约定的条件满足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办理手续后生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条件,根据其决定法律行为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作用可分为停止条件和解除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

合同效力要件和效力类型是什么?

合同一般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等情形。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情形;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一般来说合同想要有效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意思表示真实,体现了当事人的自愿原则;

2、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标的须确定而具体;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④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效力待定合同情况有下列几种: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

该内容由 陈冲阳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二、谈判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一、谈判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这个不可一概而论。满足一定条件的会议纪要具有合同的效力。

如果双方均在《会议纪要》上予以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该《会议纪要》的内容符合相关合同的特征,应属于合同性质,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则具有合同效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1、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违法性;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并指出了无效合同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不属于合同的范畴。另外有的学者认为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由国家予以取缔。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4、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这一点似乎更有强调的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就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这一请求或主张就直接依职权来撤销了合同,实在是有越权之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由此可见,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的一项权利,该当事人既可以依法主张,当然也可以依法予以放弃,这也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

(3)、合同在撤销前应为有效。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只要到达了对方即告解除,所以很多学者普遍认为合同的解除权应属形成权。但合同的撤销却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认定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笔者不同意把合同撤销权当作一种形成权,而是认为其应属于一种请求权,只有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主张或行使这一权利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可对此请求作出判断、认定和处理。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合同的效力有哪些所做的法律解答。

三、谈判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一、谈判会议纪要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这个不可一概而论。满足一定条件的会议纪要具有合同的效力。如果双方均在《会议纪要》上予以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该《会议纪要》的内容符合相关合同的特征,应属于合同性质,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则具有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合同的效力有哪些

1、有效合同。

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

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

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无效。

并由此而推断其主要特征有:

违法性;

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

并指出了无效合同由于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应不属于合同的范畴。

另外有的学者认为无效合同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并据此认为其存在以下三个特征或要件:

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

对当事人自始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由国家予以取缔。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

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

4、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

一般认为,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

(2)、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予以撤销的。

这一点似乎更有强调的必要。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就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这一请求或主张就直接依职权来撤销了合同,实在是有越权之嫌。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由此可见,撤销权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的一项权利。

四、合同签订之前的谈判

一、购房者常用的谈判技巧

聪明的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一套谈判的技巧,这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值得其他购房者借鉴。

1、多听、多看、多问:到售楼现场后要多听售楼人员的介绍,不要打断他们的介绍马上进行洽谈;多看模型、样板房、介绍说明书,充分了解产品;洽谈时要多问(可以事先准备提问内容),售楼人员回答不准确或比较含糊时,要紧追不舍,不要轻易放过。

2、沉默是金:有经验的售楼人员一般喜欢充分了解购房者的需求,知己知彼后加以引导,这样购房者往往比较被动。所以购房者在洽谈时要尽量沉默是金,让售楼人员多讲话、多介绍,而不将自己的底脾过早亮出,始终站在比较有利的位置。

3、敢于说不:优秀的销售员往往会提出选择性的问题来让购房者回答,而往往任何一种回答都不是很有利于你。购房者要学会说不。不!我需要足够的时间考虑,不!我还需要回家和家人商量,不!购房是我毕生的大事,我还需从长计议。

4、分头出击,火力侦察:遇到比较满意的房屋,除了你自己参与洽谈外,也可以让家人一起参与,但须分别前往洽谈。你和家人在不同时间分别和不同的销售员洽谈,往往可以得到不同的信息,不同的优惠,就可以最理想的价格成交。

5、不要因小失大:如果你的洽谈过分的顺利时,你要冷静地想想为什么。如销售员很爽气地答应了你的折扣要求,你要想一下是否他还有更低的底价没有透露?还是这套房有其他问题,销售员急于脱手。

6、不要轻信涨价:经常会碰到购房者说:我的房于是涨价前买到的。目前流行的销售技巧中涨价成了促使客户尽快成交的手段。第一我们要看一下是否真涨,其次看一下涨多少,有些发展商明着涨价,其实暗中放折扣。

7、不要冲动抢购:购房是人生大事,谁也不会感情用事地去抢购。当购房现场出现抢购现象时,购房者尤其要冷静,要以我为中心,不要轻信抢购,多坐一会儿,看个究竟。

8、不怕欠人情:有时我们会因为销售人员不倦的热情服务觉得欠了人情,而在谈判中不断让步。其实顾客永远是上帝,要确立心理上的优势,不怕欠人情。

二、购房者如何掌握谈判技巧

1、没有得到某个交换条件,永远不要轻易让步

这就是说不要轻易让步,或者未经充分讨论就让步。太容易得到的让步对任何人而言绝不会像努力奋斗得来的让步一样令人有满足感和成就感。

3、如果对方声称由于某个原则使某个问题是不能妥协时,不要轻易相信他的话。比如,许多销售人员在听到购房者要求变更其单方填好的合同条款时,往往声称,其没有权利改变合同内容,因为合同条款是其公司研究后决定的,如果条款需要更改,需要开董事会研究等等。

如开发商对客户王女士说,公司规定对所有采用组合贷款付款的客房,最多给予九五折的价格优惠,但王女士锲而不舍,终于取得九二折优惠,比一次性付款优惠还更多。再如,张先生认为,开发商事先订好的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太低,要求定为日万分之四,销售小姐坚持说合同内容无法更改,除非董事会研究。张先生始终坚持万分之四,并表示万分之二根本不具备惩罚作用,罚息还不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高,而合同其他条款基本达成了一致,在张先生表示遗憾并准备离开时,开发商终止做出让步,并违约标准改为日万分之四。

4、一次不能让步过大

如果买方一次就做大笔金额的让步,会因此引起卖方对价格的坚持。所以,买方在让步时必须步步为营。一次只做少许让步的话,结果也较有利。

三、明白销售人员常用的销售策略

1、采用说不知道的策略

营销人员在遇到有备而来的购房者时常用此法。在谈判过程中面对比较棘手或想正面回避的问题,常以不知道、不太懂、不了解等来加以回避,使对方的问题没法深入下去,同时以一种低调来减少对手的防御。

2、以合理化的理由拒绝降价

在买卖未成交前,如果买主要求降价或提出其他额外优惠条件时,对方常会苦着脸举出一大堆不能降价的理由,这些理由听起来都很合理。其实有的时候,这是卖方利用买主对产品知识的缺乏而运用的策略。也就是说,表面上看起来已经是底价了,而事实上,卖主心中还有另外一个价,只要你能攻破前面的价格,则往往会有一段不菲的差价或优惠。

3、议向书策略

谈判中销售人员可能和你签订购房意向书协议,告之购房者交同千元订金,为预购人保留房屋,价格再进行商议。一旦购房人将订金交付,往往会陷入被动地位。此部分内容本书已在第二章讲述。

4、面子策略

中国人最讲究个面子,所谓士可杀不可辱。在购房谈判中,营销人员会努力迎合顾客的心理,对顾客一知半解的房地产知识予以称赞,于是顾客在虚荣心的极大满足中时常会忽略对房屋的一些重要细节和问题的考察而签下日后有可能后悔的合同。

5、假购策略。

五、合同订立过程中,是否可以通过谈判解决争议?

法律分析: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有权通过谈判解决争议。谈判解决争议是一种有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并且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关系。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谈判达成一致协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约定的内容约定不同的条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因合同纠纷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办理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合同约定,确认合同的效力,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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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事关 讲话,关于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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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宸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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