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了没宅基地拆迁补偿吗,分户没有宅基地拆迁有补偿吗,分户没有宅基地拆迁时,仍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分户没有宅基地拆迁时,仍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一规定并未将没有宅基地的农民排除在补偿对象之外。
其次,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可能会因地区而异。根据该法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此,即使没有宅基地,农民在拆迁时仍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补偿。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那么可能无法获得补偿。但如果是因为历史原因而非农民个人原因导致的没有宅基地证,那么在拆迁时仍然应该获得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分户没有宅基地的农民在拆迁时仍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应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确定。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当地的律师或相关政府部门。
具体处理的方法是:宅基地是以家庭为单位划分的。如果户口已经分开,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可以向村上提出划分宅基地的申请。村上的相关机关审核通过之后,会对宅基地进行划分。农村土地确权过后,农民依旧可以申请宅基地。不过相对于以往来说变得困难重重,以下4类情况下将无法申请宅基地。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以前是否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要户口迁走后便不可再进行申请宅基地。2、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一户“指的是自然户,而非户籍户。通常,父母随子女居住为一户。例如父母已有一处宅基地,只有一个子女的情况下将法再申请宅基地,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只要子女年满20(有地方18)周岁因结婚确实需要建新房分户的可以申请宅基地。3、已将宅基地转让或卖掉有些人将原有宅基地转让或卖掉,在原则上仍需要遵循“一户一宅”政策,无法继续申请宅基地。4、因拆迁或征地等原因失去宅基地但已经获得相关补偿的情况下,同样无法继续申请宅基地。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一定能得到不少农村地区集体建设用地已经全部划分了下去,无法再划分新的宅基地,所以说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不一定能得到。这类情况下只能进行等待,等他人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或收回一些宅基地才能进行重新分配。当然还可以选择有偿转让的方式,给愿意转让或退出农村宅基地的人一定金额补偿,从而获得其原有宅基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有的。没有宅基地证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如下:如果属于违法建筑,是不需要补偿的;如果是因为历史原因,不是农民个人原因,导致房屋没宅基地证,这种情况下房屋拆迁是需要进行补偿的。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农村宅基地补偿有以下项目:1、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2、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政府在城镇化建设中,经常会遇到征收农村土地的情况。有农村户口,就可以拿到补偿款,因为房屋被拆迁的政府需要安置村民,安置补偿是根据家庭成员人数定的,有户口,就有权主张拆迁补偿。宅基地的补偿由村委会占有,不会给村民个人。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没有分户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如下: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只要农村户口,没有宅基地,拆迁不能分到补偿。拆迁补偿对象,即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农村户口,应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拆迁的时候才可以可以得到相应的拆迁补偿。拆迁补偿的要求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同时,国家法律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偿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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