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后来村拆迁补偿多少,82年分的自留山县政府还给发了林权证,85年的时候村里收回了一些证说给换新证后来,自留山和责任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林业“三定”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而分配给农户的山林,但
自留山和责任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林业“三定”时,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而分配给农户的山林,但两者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上存在不同,自留山为集体所有、个人使用,无需签订合同,而责任山则需签订承包合同,个人享有经营管理权,但林地所有权仍属集体。
法律分析
自留山和责任山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林业“三定”时,按照国家有关农村林业政策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保护农民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给农户的山林。但自留山与责任山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自留山所有权属集体,使用权归个人,实行的是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的政策,其经营不需要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证。农户承包经营的责任山,实行的是承包经营的政策,承包者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其林地所有权属集体,个人享有承包经营管理权,有承包期限,在承包期限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
拓展延伸
自留山县政府在82年发放林权证,后来村里收回部分证件并计划重新发放新证
自留山县政府在1982年向居民发放了林权证,确保了他们对林地的合法权益。然而,后来在1985年,村里决定收回了一些林权证,并计划重新发放新证。这一举措可能是为了重新调整林地的使用权,以适应当地的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这个决定可能涉及到重新评估土地资源、重新规划林地利用以及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重新发放新证,自留山县政府有望提供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林地管理,并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自留山县政府的决定重新发放林权证,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推动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一举措有助于重新评估土地资源,合理规划林地利用,以满足当地发展需求和环境保护要求。通过提供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林地管理,自留山县政府有望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一举措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为农户的生活保障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自建房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处理或起诉来维权。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达成相关协议来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调解处理。如果调解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通常情况下,出现自建房纠纷时,我们有三种维权方式,一是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达成相关协议;二是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调解处理,三是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82年自留山证种树办林权证,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相关规定,1982年自留山证种树办林权证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范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因此,该自留山证种树办林权证需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
然而,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因此,如果该自留山证用于采伐林木,则需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另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使用证。”因此,如果该自留山证用于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则需按照建设房屋等建筑物批准文件的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1982年自留山证种树办林权证需根据具体用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果该自留山证用于采伐林木,还需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并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结语
针对自建房纠纷的解决方式,我们可以采取协商、调解或诉讼三种途径。协商是最基本、最直接有效的解决方式,双方可以坦诚地沟通,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调解处理,或者准备好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应该保持冷静、理智和耐心,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三章 规划 第十七条 国家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时,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一条 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修正):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法律主观:具体要看林权证的内容,有林权证可能只有林地使用权而无林木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林地使用权是随着林木所有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只有林地使用权,没有林木所有权,比如承包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林下林蛙养殖、野菜药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权归承包人,而林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一)代表的土地的性质不一样林权证针对的是林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针对的是农村里的耕地。,(二)登记的信息类型不一样林权证中登记的除了林地及林木所有人外,对于林地面积、位置、林木的种类、数量等也会做出详细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则主要登记土地权属人,土地四至面积、土地共有人等。,(三)直接管理部门不一样林权证的报批部门为林业部门,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报批部门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农民的承包地中,通常同一块山地只能颁发一个证,也就是说,林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相对分开和独立的,不过二者在抵押贷款、土地流转中所具有的作用都是一样的,,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根据上述阐述表明,林权证一般是林地使用权证明或者林木所有权证明,但是不是林地所有权证明。
1982年县政府发放的林权证是合法有效的。你的林权证属于林业三定时期发放的宅基地林权证,就是老百姓所说的房前屋后树木,它的范围是与你的土地使用证四至相关的。一、林权证林权证书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或者《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和有关程序,对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地以及使用过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进行登记、发放的证书。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样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的林权证书投入使用。这种款式的外罩是绿色塑料,上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书”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二、权利种类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所有权是指拥有、使用、受益和处置森林、树木和林地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他人的森林、林木、林地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的使用权;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而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由非所有权人行使的权力。林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依法使用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一般来说,林地使用权随着森林所有权的变化而变化。但是,也有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只有林地使用权,没有林木所有权。比如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养殖林蛙、种植野生药材,林地的使用权属于承包方,而林木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集体。
林权证的有效期与林地的承包期限挂钩。林地的承包期为一般为30到70年,也就是说,林权证的有效期为30到70年,如果林地是他人转包给你的,那么林权证的有效期应当扣除已经承包的年限。已经超出有效期的林权证失效,需再次与集体经济组织再次签订承包合同,再解决林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t\t\t\t\t\t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t\t\t\t\t\t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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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清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