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移居国外的享受拆迁补偿吗,移居国外的个人是否享受拆迁补偿,主要取决于其是否仍然保有原居住地的相关权益,如房屋所有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这些权益是否在拆迁范围内。一、如果移居国外的个人在原居住地仍然拥有房屋或其他不动产
移居国外的个人是否享受拆迁补偿,主要取决于其是否仍然保有原居住地的相关权益,如房屋所有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这些权益是否在拆迁范围内。
一、如果移居国外的个人在原居住地仍然拥有房屋或其他不动产,并且这些不动产位于拆迁范围内,那么他们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这通常涉及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等方式,具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对于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如果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也应有权获得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即使个人移居国外,只要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未被依法收回,他们仍然享有相应的权益。在拆迁过程中,这些权益应当得到妥善处理和补偿。
三、然而,如果移居国外的个人在原居住地已无任何不动产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这些权益不在拆迁范围内,那么他们将无法享受拆迁补偿。
综上所述,移居国外的个人是否能享受拆迁补偿,取决于他们在原居住地是否拥有受拆迁影响的不动产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有相关权益,他们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
甲一家原先居住在上海,拥有一套公房,每月由他父亲缴纳房租,之后家庭成员陆续在外定居,其父亲、姐姐均在美国,他自己在澳门,这套公房就由他的妹妹和妹夫居住,公房的承租人名字也由他的父亲
改为他妹妹,后来妹妹也去了美国,房屋委托妹夫看管,但妹夫已经与其妹妹离婚,妹妹又与家里失去了联系。现在,这间房屋正面临市政动迁,他想这套公房原先
是他父亲承租的,能否将承租人名字重新改为他的父亲,便于享受到动迁安置政策。
按照现在的拆迁条例、公房租赁相关法律规定及有关行政解释,房屋拆迁是按照“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并且是由产权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和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因此,就甲所述的情况,他妹妹作为目前这套公房的租赁户主,有权与动迁部门签定补偿安置协议。
鉴于甲家成员已经定居在外,户口已迁离本市,同时又继续向房屋管理部门缴纳房租,根据有关规定和解释,这可看作他们的租赁使用权仍然存在。由于该房屋将
动迁,该权利随之转化为补偿安置的款项,该款项最终应该向户主(即他的妹妹)提出。因为与动迁部门签定补偿安置协议的是他妹妹,她应该向该房屋的其他权利
人分配相关款项。
因甲的妹妹已与家人失去了联系,他想直接把户名重新更改为他父亲,要满足这个要求比较困难,因为改变租赁户名,房屋管理部门只是履行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估计他妹妹该户名在形式上是没有瑕疵的。
根据甲家现实情况,目前可行的办法是,甲父亲回国定居,按照有关户籍政策,其户口可回到原来的居住地。这样,甲的父亲可名正言顺地重新成为这套公房的租赁户主,并有权与动迁部门签定补偿安置协议,享受到有关动迁安置政策。
一、老人留下的公房怎么继承
老人留下的公房,子女无法继承。原因如下:
1、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来继承。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双方建立起的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所以在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并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
2、承租人死亡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自然消灭,承租人的使用权因其死亡而不复存在。但是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在原承租基础上,重新建立的租赁关系。
法律主观:拆迁补偿 有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为六个月。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 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 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除非是取得中国国籍。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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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褚辰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