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广州穗字2009拆迁补偿,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01 09:20:26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广州穗字2009拆迁补偿,《关于配合做好“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529号),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配合做好“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物业服务企业: 贯彻市政府《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

广州穗字2009拆迁补偿,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广州穗字2009拆迁补偿,《关于配合做好“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穗国房字[2009]529号)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关于配合做好“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各物业服务企业: 贯彻市政府《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现就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法定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房中房”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整治范围 全市违法改建室内结构的房屋。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书房或厨房上方的。 二、工作内容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加强物业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租赁信息收集、上报的同时,对发现的“房中房”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时予以查处。 三、工作要求 各企业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中房”整治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劝阻、制止、报告的,将视情节,单独或合并给予以下处理: 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上曝光; 取消当年的“物业管理示范小区”项目评选资格; 已取得“广州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的,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取消荣誉,并作摘牌处理;已取得国家、省“物业管理示范小区”荣誉的,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取消荣誉并摘牌; 两年内不推荐晋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 特此通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解困房,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而建设的住宅。

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是指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而且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户。

经济收入水平和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解困房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保障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解困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解困房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解困房售价的构成: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地价款和占有土地应缴纳的有关税费;

(二)规划勘测设计费;

(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费;

(四)建筑安装工程费;

(五)贷款利息;

(六)5%以下的利润。

具体售价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给予减免地价款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住户,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购买解困房的书面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登记造册,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解困房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优先照顾科技人员、教师和离退休职工。具体分配方案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询公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解困房建设项目经计划部门立项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建设用地。每年安排的土地面积应不少于当年计划建设解困房建筑面积的60%。

第九条解困房按下表标准建设:

(一)一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二)二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三)三房一厅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

二房一厅的房型,不少于总建房套数的60%。

解困房的内墙和室内装修,可由住户自行安排。

第十条解困房的建设,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并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售和组织售后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解困房的资金可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从本级财政留成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贷出不少于20%的资金;

(二)从政府住房基金中贷款;

(三)收取预售款;

(四)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解困房的资金,应按专项基金的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购买解困房,可以采取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办法。

购买解困房以户为单位,每户只能购买一次。

第十四条购买的解困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赠与。确需转让的,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已使用年限折价收购。

5年后需转让房屋的,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住户采取欺骗手段购买解困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与住户串通作假购买解困房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房屋,对住户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批转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市国土局房管局拟定的《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局房管局反映。关于加强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房屋的租赁管理,扩大房屋租赁管理的覆盖面,推动城市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房屋租赁的管理。本方案所称农村房屋租赁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建设的村、镇集体所有或农民私有的房屋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或提供他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仓储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租金的行为。  二、实施机构。  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是本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其管辖内农村房屋的租赁管理和农村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并由区国土局房管局委托街镇设立的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实施。  三、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管理,严格按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我市农村出租房屋管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产权清晰的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对产权不清的房屋租赁实行备案。具体如下:  1、对符合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农村出租房屋,按此规定办理登记,并核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  2、对不符合市国土局房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的农村出租房屋,统一备案并发给备案回执,备案期限限于2001年12月31日之前,待今后取得合法产权后,再重新登记核发《房屋租赁证》。  四、具体操作办法。  由市国土局房管局制订培训计划。市租赁所负责对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由区国土局房管局对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考核,条件具备的,由区国土局房管局委托其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材料报区租赁所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区租赁所发放《房屋租赁证》或备案回执。  区租赁所负责对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村房屋租赁登记案进行收件初审、纠纷调解、稽查等工作。  五、本方案由市国土局房管局负责解释。  六、本方案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现了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问题,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和公有财产的流失,干扰了住房制度改革的部署,并引起社会不良反映。为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在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和实施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严禁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应符合《决定》精神,实施方案须报当地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机构审核,否则不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不得提前无偿实物分配,也不得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成本价或微利价出售。  三、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已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立即清理,坚决纠正。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然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东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购买条件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穗旧改复[2012]11号

穗府2009 56号

广州穗字是什么意思

穗府200748

穗府[1997]48号

广州拆迁信息

穗府1999 25号

广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广州征地拆迁

广州拆迁公告

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旧村庄改造实施办法

广州市旧村庄改造政府的核定改造成本包含

广州旧村改造流程表

广州旧村改造成功案例

广州旧村改造要多少通过率

广州旧村改造基础数据公布后

广州市旧村庄更新改造实施办法

广州旧村改造需要多少村民同意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增城上盖拆迁补偿标准,广州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大涨最高够买一手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贵州白云拆迁补偿标准,广州市白云区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南沙拆迁补偿新政,广州买房政策: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广州宅基地拆迁1平方补偿多少,广东省宅基地有规定一户多少面积: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更新

广州拆迁补偿协议真实,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还可以维权: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广州黄埔商品房拆迁补偿标准,广州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标准更新

广州拆迁补偿明细表,广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广州政府拆迁补偿政策,广州市白云区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广州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广州市城中村改造补偿方案 :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番禺龙华拆迁补偿标准,广州征地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广州市医院拆迁补偿,最新广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番禺拆迁补偿办法,广州农村拆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广州拆迁小产权房补偿,广州小产权房被拆除怎么赔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北京谭村拆迁补偿,广州市海珠区拆迁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番禺农田拆迁补偿政策,广州拆迁怎么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南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广州回迁房面积补偿标准 :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广州市城市拆迁补偿管理办法,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澜石拆迁补偿,广州林和村旧改:新鸿基地产建东站商圈新标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广州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广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2:今日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广州拆迁机场补偿标准最新,飞机场征地补偿政策: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广州穗字2009拆迁补偿,穗府2009 56号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苏国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