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宅基地拆迁补偿,曲阜高铁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山东省曲阜市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东至京沪高铁,北到泗河,西至规划西外环,南到崇文大道。补偿标准:区片价:60000元 亩;基本农田:72000元 亩;建设用地:60000元 亩;
山东省曲阜市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东至京沪高铁,北到泗河,西至规划西外环,南到崇文大道。
补偿标准:区片价:60000元/亩;基本农田:72000元/亩;建设用地:60000元/亩;未利用地:48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书院街道、王庄镇、时庄街道、陵城镇、小雪街道、息陬镇除一类区片以外的区域,防山镇除一类、三类区片以外的区域,吴村镇、石门山镇除三类区片以外的区域、尼山镇除三类区片以外的区域,姚村镇。
补偿标准:区片价:55000元/亩;基本农田:66000元/亩;建设用地:55000元/亩;未利用地:44000元/亩。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东、西、北均至市界,南至峪西、峪东、土山子、簸箕掌、石泉庄、韦庄、黄沟、石头河、西夏庄、东夏庄、后夏庄村界。东、南至市界,北至兖石铁路,西至陶西、万柳庄、纪庄、东张家村、大庙、高家村、石汪、西余村、西白村、东白村、苏村、刘楼村、新田村村界。
补偿标准:区片价:50000元/亩;基本农田:60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一、征地的流程怎么进行?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鲁南快速客运通道菏泽至曲阜段城际铁路横跨菏泽、济宁两市9个县区
鲁南高铁在山东省菏泽辖区内共分两段,分别是菏泽至曲阜段、菏泽至兰考段,全长116.4公里,设巨野北站、郓城南站、菏泽东站(又名菏泽高铁站)、庄寨站4个站点。目前菏泽东站已有5个选址方案,待可研报告审批后确定最终选址。鲁南高铁建设中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规定给予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价格,待项目实施确定。
全线永久征地7582亩,拆迁房屋合计81.64万平方米。该段济宁与菏泽的征地均价同为13.2万元/亩,集体土地房屋补偿2500元/平方米,国有土地房屋补偿4000元/平方米,临时用地补偿10万元/亩。
鲁南快速客运通道菏泽至曲阜段城际铁路横跨菏泽、济宁两市9个县区,全线永久征地7582亩,拆迁房屋合计81.64万平方米。据了解,武汉铁四院围绕该项目社会风险分析做了细致调查,经过山东省工程咨询院的审查把关,与会信访、维稳专家认为,该段济宁与菏泽的征地均价同为13.2万元/亩,集体土地房屋补偿2500元/平方米,国有土地房屋补偿4000元/平方米,临时用地补偿10万元/亩。
集体土地房屋补偿2500元/平方米,
国有土地房屋补偿4000元/平方米,
临时用地补偿10万元/亩,
鲁南高铁建设中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规定给予补偿。
此外,沿线厂矿、企业、居民房屋等方面的补偿,由于省物价、财政、国土部门“关于莱芜、菏泽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已经于2016年1月31日到期,省物价部门不再出台新的关于房屋征收的文件,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格,待高铁项目实施时,将按照省、市出台的相关规定落实执行。
本文介绍了鲁南高铁征地补偿费的内容和土地征收的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需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并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法律分析
一、鲁南高铁征地补偿费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时需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确保其长远生计得到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征收条件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爱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拓展延伸
鲁南高铁征地涉及哪些费用的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征收与征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以下解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征收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经批准后执行。
而《土地征收与征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因此,按鲁南高铁项目所涉及的征地情况来看,其征地费用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具体费用标准应根据当地政府规定并经批准后执行。
结语
鲁南高铁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并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为提供给济南至青岛高速铁路项目用地,拟征收万家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劳动人事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万家村土地位于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西,征收土地总面积2.466公顷,其中:农用地2.466公顷(水浇地2.1517公顷、果园0.2601公顷、农村道路0.0405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0137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字〔2015〕286号文件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农用地位于第II级区片,其中: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为99万元/公顷,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18.8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88.1591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潍政办发〔2015〕1号文件公布的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依据各方签字确认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为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282.0809万元,青苗补偿费总额为2.7230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与村(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288.1591万元,由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拨付到村委会,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分配方案。
(二)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
15000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55.4849万元,由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山东潍坊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土地征收条件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爱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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