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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枣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征收面积怎么表示: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0-30 12:15:1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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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枣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征收剩余面积是指什么,土地征收剩余面积指的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被征收的部分土地面积。也就是说,当政府或相关部门对某一块土地进行征收后,剩余未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即为土地征收剩余面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或相关部

湖北枣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征收面积怎么表示: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湖北枣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征收剩余面积是指什么

土地征收剩余面积指的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被征收的部分土地面积。也就是说,当政府或相关部门对某一块土地进行征收后,剩余未被征收的土地面积即为土地征收剩余面积。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或相关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需要征收的土地进行丈量、评估和补偿等工作。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将发生转移,通常用于公共建设、城市规划等目的。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存在部分土地因各种原因(如地形、规划等)未被征收,这部分土地即构成了土地征收剩余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征收剩余面积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式可能因地区、政策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机构以获取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此外,对于土地征收剩余面积的使用和管理,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如需进一步了解土地征收剩余面积的相关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和指导。

二、土地征收面积怎么表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

耕地又可分为五种: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望天田,指无灌溉设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旱轮作地;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旱地,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菜地,指常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因此,其土地征收面积根据土地种类的不同具体确定,测量面积时以亩或平方米计算。

一、农村土地征用须本人同意吗

农村征地是要经过农户同意的,但至于是否为每家每户,则要根据征地类型来看。

(一)征收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

承包地和宅基地是具体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因此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按照正规的征收程序,是需要向被征地村的农村下发“征地告知书”,在农户们都知道有征地这回事儿之后,国土单位就要开始对要征收的地块进行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的“征地补偿方案”。

注意,到了这一步,就需要农户的同意了,如果农户对于征地补偿的标准感到不满意,可以在征地补偿方案下发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要求召开“听证会”来就补偿标准进行协商,协商至征地方和农户方都满意之后就要农户签订征地协议,然后就可以审批实施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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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其他农村集体土地

如果是其他类型的农村集体土地,则一般是不需要征得每一位农户的同意的,而是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讨论商议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其他流程和普通征地流程差不多。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情形及程序有哪些

(一)土地征用的情形

1、房屋拆迁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2、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3、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

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程序如何进行

1、选取符合规划的农用地。

用地单位所征用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编制项目可行报告。

确认农用地可用于建设后,应编制可行的建设项目报告,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用地申请。

3、提交用地预审申请。

4、办理立项等手续。

5、提交用地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各项审批文件,向原作出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6、办理审批手续,批准用地。

7、土地征用。

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征地手续。

8、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9、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

10、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三、征收土地面积及位置

本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1574公顷,其中农用地0.5884公顷,建设用地0.5690公顷。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采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地。征收土地位于鹿头镇邓店村(枣新公路南侧),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

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文件规定,该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涉及我市一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鹿头镇邓店村位于我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三级区域,年产值标准为2.175万元/公顷,补偿倍数为22倍(土地补偿费倍数8倍,安置补助费倍数14倍,征用园补偿修正系数为1.1倍),征地补偿标准为47.85万元/公顷。因此,本批次征收鹿头镇邓店村集体土地补偿费标准为:

1、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情况

地块拟征收鹿头镇邓店村集体土1.1574公顷,其中农用地0.5884公顷,建设用地0.5690公顷。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年产值标准为2.1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倍数为22倍(土地补偿费8倍,安置补助费14倍,征用园补偿修正系数为1.1倍),征地补偿标准为47.85万元/公顷。征地总费用为58.0851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21.1219万元,安置补助费36.9633万元。

2、本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国土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拨付到枣阳市鹿头镇邓店村集体。

3、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枣阳市鹿头镇邓店村。其中,土地补偿费由枣阳市鹿头镇邓店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枣阳市鹿头镇邓店村集体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偿等。并由枣阳市鹿头镇政府会同市财政、国土等部门依法对该征地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征地涉及地面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经有关部门评估后据实补偿。

二、本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对补偿安置争议的处理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公告中补偿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社区集体为单位,书面送达枣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对本公告中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影响本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四、征地面积与实际面积

法律分析:征地面积都大于或等于用地面积,所证地块位址决定用地面积的大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征地面积怎么计算

法律分析:征地面积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国土部门测绘数据为基础确定。征收土地的承办单位应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应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地类进行实地测量调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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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湖北枣阳农村房屋拆迁补偿,2021年枣阳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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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张杰君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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