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农场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海南农场职工建房政策,提案人(单位):罗海澄联系人:罗海澄电 话:13907650108单 位: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地 址:那 大镇东风路189号原市委大院第一办公楼四楼邮 箱:hndzql@126
提案人(单位):罗海澄
联系人:罗海澄
电 话:13907650108
单 位: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地 址:那
大镇东风路189号原市委大院第一办公楼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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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现有的四家市属农场公司(即侨植农场、南辰农场、和庆农场、番加农场),侨植农场、南辰农场、和庆农场前身都是由华侨创办的集体农场,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转为地方国营农场。1960年侨植农场安置印尼难侨共428人,番加农场是1969年由侨植、南辰和和庆三家农场抽调部分职工到番加地区组建的农场。四家市属农场公司现有人口共8612人,其中归侨侨眷4043人,占总人口的47%。
几十年来,广大归侨侨眷在农场安居乐业,以场为家,为农场的各项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体制的改革,农场逐步将原有的职工住房(公房)折价卖给职工。近年来,由于这些住房年久失修、破烂不堪,职工们开始自筹资金在原址或闲置建设用地新建、改建和扩建自住住房,据侨植农场公司统计归侨侨眷近年建新房的已有321户,极大地改善了侨界群众住房条件。由于农村的宅基地属集体建设用地,农场的宅基地是国有建设用地,农场与农村土地尽管存在所有权差异,但是在不发生土地征收的情况下,这种所有权差异更多是名义上的差别,目前农场土地使用现状、使用性质、职工的生产生活方式都与农村无异。
一、目前市属农场职工个人自建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工个人自建住房没有列入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报建管理。
(二)已建好的自住房屋不能申请农村房屋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二、规范市属农场职工个人自建房管理的建议
(一)将市属农场职工个人自建住房工作纳入所在镇的农房规划报建管理。
根据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165号)要求,我市从2017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农房建设规划报建制度,做到农村房屋建设逢建必报。省政府印发的《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垦区职工、居民个人申请建设住房的,经审核符合条件,乡镇(区)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议将我市市属农场职工个人的自住房屋建设纳入所在镇的农房规划报建管理,对已建成的自住房屋,可由房主提出补办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申请。
(二)妥善解决市属农场职工个人自建住房确权登记问题。
虽然市属农场的建设用地属于国有建设用地性质,农场只享有使用权,但在农场建设用地上职工个人自建的自住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属应归职工个人享有,为切实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参照农村房屋对市属农场职工已建成的自住房屋在完善补办建设规划报建申请手续后,给予办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
海南农村自建房政策:全省农村建房报建实行“一表一证”制度。符合条件的建房户提出建房申请,并填报《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申请表》。村民建房前,还应向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放线开工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户要全部纳入报建管理,按照流程要求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对其他农村居民建房报建起带动和示范作用。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 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1.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2.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3.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4.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6.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法律主观:此前有报道称海南将放开小产权房,这一说法毫无根据根据现行政策,居民 购买小产权房 无法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权益得不到保障
海南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最新政策:1、一户一宅,用地面积不得超175平米;2、使用宅基地建房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农村宅基地申请流程如下:1、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申请;2、上报至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3、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原因证明等材料;4、现场勘测;5、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核发宅基地使用证。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法律主观:海南省 农村宅基地建房 需要报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建房需要报建的,要依法经过批准,取得 宅基地使用证 ,才能建房。宅基地申请条件: 1、申请人需要是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2、申请人在该村没有其他的宅基地; 3、 申请宅基地 需要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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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海南农场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海南农场被征用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吕涵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