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拆迁农村补偿标准,夏津南关拆迁价格一览表,很抱歉,我无法直接提供一个具体的夏津南关拆迁价格一览表,因为拆迁价格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时间变化。然而,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关于拆迁补偿的一般性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对您有所帮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很抱歉,我无法直接提供一个具体的夏津南关拆迁价格一览表,因为拆迁价格会根据具体情况和时间变化。然而,我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关于拆迁补偿的一般性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通常是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具体价格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这部分补偿用于弥补被拆迁人因搬迁和临时安置所产生的不便和费用。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拆迁房屋用于经营活动,那么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额外的补助和奖励。
请注意,具体的补偿标准和金额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有所不同。因此,如果您想了解夏津南关的具体拆迁价格,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总的来说,拆迁补偿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旨在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您面临拆迁情况,建议您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主观:拆迁补偿 标准如下 (一) 房屋拆迁补偿 计算标准 (1)房屋 拆迁 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 征地 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 土地使用权 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 宅基地 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 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 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 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 商品房 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分析:8个成片项目,针对成片项目2018年上半年5个项目,包括:阳光里、北海里、合兴里、东宿舍、东孙台实现结片;下半年3个项目,包括:汪庄子、郑庄子、振中路实现基本净地;加快鲁山道小二楼拆迁进度,同时推动工业大学周边棚户区、红旗巷项目尽快启动征收工作,统筹实施零散点项目,具备条件的在2018年全部启动。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6%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2%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5%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54%,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一、河西区行政强制拆迁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管理范围内的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审核、批准和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强制拆迁工作,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被申请人实施了行政裁决,并且裁决书已送达被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已经超过了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
(三)拆迁人已经按照裁决意见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
(四)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已经举行了听证;
(五)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强制拆迁。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三)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四)听证音像记录和听证笔录;
(五)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六)被拆迁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
(七)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提存证明;
(八)现场执行方案预案;
(九)其他与申请强制拆迁有关的资料。
凡是提供证件、资料是复印件的,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条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的受理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勘察。行政强制拆迁要遵循合法、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工作。
第六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政强制拆迁的审核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查事项包括:
(一)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合法;
(二)裁决事实清楚;
(三)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合法;
(四)提供的申请行政强制拆迁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五)其他应该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充分、客观的,责成申请人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不予批准行政强制拆迁。
第八条经审查认为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合法,且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由区政府负责人签署相关意见,作出《批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部门一般为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指定其他行政部门为行政强制执行部门。
第九条执行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拆迁15日前,根据区政府的《批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书》通知被执行人,并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同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调解工作,动员被执行人自行搬迁。
第十条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仍然不自行搬迁的,予以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行政强制拆迁执行时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是正式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拆迁前预案准备工作要充分,区建委、区房管局、公安河西分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卫生局、区信访办、区法制办、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协助执行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拆迁时,邀请人大代表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居委会或被执行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行政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执行部门将物品运送到安置房或周转房后,交被执行人签收。被执行人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员记录拒收情况,执行人员与配合执行的人员联合签名,由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
第十五条执行部门应当对整个行政强制拆迁执行过程作详细记录(包括音像),并由执行人员和协助执行单位的人员、证明人签名或盖章。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行依据;
(二)执行标的;
(三)执行时间和执行地点;
(四)被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或被执行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
(五)被执行人屋内物品登记情况,证据保全情况;
(六)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情况(影像资料);
(七)现场执行负责人、配合部门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八)行政强制拆迁证明人姓名、单位、职务及其签名或者盖章;
(九)执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记录时间。
第十六条执行部门应当在执行终结后制作行政强制拆迁案卷,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对采用暴力或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带离现场,并根据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从事行政强制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对违反本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废止,此前出台的《河西区行政强制拆迁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对本规定的解释,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市建设拆迁程序规定
抄送:区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检委办公室,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建委,区房管局、
区综合执法局。
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8月28日印发
法律主观: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 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 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 房屋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 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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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贺松翔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