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新增8条补偿条款,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第八条,您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相关内容,但遗憾的是,该条例中并无第八条,可能是您记错了条款序号。不过,我可以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其他相关条款为
您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相关内容,但遗憾的是,该条例中并无第八条,可能是您记错了条款序号。不过,我可以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其他相关条款为您进行解答,以帮助您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
一、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随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会组织相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需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若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且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补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被征收人以下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额外的补助和奖励。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上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六条)。
总的来说,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无第八条,但其他条款详细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内容和监督机制。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更多疑问,请随时提问。
法律分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征收的六个补偿如下:1、土地补偿费,这是针对土地的;2、个是安置补偿费,这是针对人的;3、是地上附属物,这是针对地上所建的建筑物;4、青苗补偿费;5、农村村民住宅补助费;6、被征收地土地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的内容如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应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应提供用于调换的房屋,并结清差价。若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国有土地征收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方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屋征收提出了具体要求;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细化了征收和补偿的标准和流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屋征收中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应获得的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并且政府还应提供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政府应提供适当的房屋并结清差价。对于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时,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州春差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册皮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森衡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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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杜涵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