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温泉拆迁补偿,国务院要求加强土地调控提高建设用地税费标准,今后,国家将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昨天中国政府网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
今后,国家将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昨天中国政府网转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建设用地相关税费标准将提高。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通知提出,将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通知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根据通知要求,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通知中明确规定,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社保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通知明确提出,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通知重申了征地补偿安置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还提出,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对于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要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国务院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在国家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农民主要享有什么权力?
1.拟征土地知情权
行政机关在进行征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预征知情权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据此行政机关在征地之前应将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1、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2、被征土地的位置;3、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4、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2.拟征土地调查结果确认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项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此规定也意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征地机关在被征地农民不知道调查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征地活动,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调查结果确认权是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过程中维护土地权益的前提。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聚集地方财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县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程度等实际情况,以及《关于对外公布县城,各乡镇集镇区街、路名称的通知》(仙政民[2003]13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建制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土地等级划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征收区域及其地段等级划分 (一)一等土地 鲤城街道办事处:解放路、东大街、园滨路、至喜亭街范围内及其路街外侧的土地。 (二)二等土地 1.鲤城街道办事处:一等路段外一环路内的所有土地为二等; 2.鲤南镇:三郊路温泉村至霞苑村路段两侧的土地; 3.枫亭镇:新旧福厦路(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大门前)至霞桥桥头、枫亭东路(原公园路)两侧的土地。 (三)三等土地 1.鲤城街道办事处:一环路外(不含富洋村)所有土地; 2.鲤南镇:二等路段以外的仙安、西埔、柳坑、霞苑、玉田、横塘、圣泉、温泉、平原、大坂、玉塔、涵井、下楼村(居委会)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3.榜头镇:东桥、莲乾、上乾、下明、赤荷、望厝、坝下、紫泽、溪东、下昆、上昆、泉山、龙腾、灵山、仙水、紫洋、官舍、溪尾、何麓、象塘村(居委会)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4.枫亭镇:锦湖、秀峰、耕丰、辉煌、沧溪、麟山、上浒、斗北、荷珠、海安、海滨、和平、建国、九社、东宅村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5.郊尾镇:郊尾、后溪、埕边、三埔、长安、梅塘、沙溪、阳谷、西山、长岭、新和、湖宅、东湖村(居委会)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6.赖店镇:赖店、土山、象岭、留仙、锦田、罗峰村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7.盖尾镇:盖尾、仙华、宝峰、新窑、芹林、盖南、瑞沟村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四)四等土地征收范围 1. 龙华镇:东风、灯塔村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2.大济镇:大济、垅溪、山岑村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3.度尾镇:潭边、度峰、下洲、洋板、中岳、剑山村(居委会)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4.园庄镇:园庄村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5.钟山镇:钟山、香山、梅洋村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6. 游洋镇:游洋、梧椿村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五)五等土地征收范围 建制镇未列举到的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土地等级均为五等。 二、房产税 全县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一致。 三、执行时间 从二00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原《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仙政文[2007]308号)文件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有关单位: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 号) 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7〕182 号) 的有关规定, 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现就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本市各区( 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 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 将市区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 ( 一) 一级土地范围: 程平路以南→东环路以西→湛河以北→漯宝铁路西北→平桐路以西→新南环路、凤凰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建设路以南→凌云路( 至程平路) 以东区域内的应税土地。 ( 二) 二级土地范围: 北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程平路以南→311 国道以西→湛河以北→东环路( 至新南环路) 以西→新南环路、凤凰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区域内除一级土地以外的应税土地;新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 三) 三级土地范围: 上述一、二级土地区域以外的应税土地;石龙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三、适用税额标准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为: 一级土地15 元/ m2 , 二级土地10/ m2 元, 三级土地5 元/ m2 。 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 临街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街道两侧高等级标准纳税。 四、管理权限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本次调整自2007 年7 月1 日起实施, 我市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与本文相抵触的, 以本文为准。
法律分析:对转让方来说:1、营业税=营业额×5%(若转让方能提供原购置土地的发票,按转让土地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否则按转让收入全额计征);根据财税[2003]16号文,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城建税=营业税税额×5%;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3%;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去税法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以增值额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扣除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转让土地使用有关的税金等。5、个人转让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有关公式计算,按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6、印花税:根据财税[2006]162号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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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齐欣涵
内容审核:冯立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