仨人拆迁补偿,拆迁款被贪污了怎么办,拆迁款被贪污了,应当立即采取行动以保护自身权益。具体做法如下:一、收集证据首先,收集所有与拆迁款有关的文件、收据、合同等证明材料。这些证据将有助于确认拆迁款的数额以及贪污行为的存在。同时,尽可能保留与贪污
拆迁款被贪污了,应当立即采取行动以保护自身权益。具体做法如下:
一、收集证据
首先,收集所有与拆迁款有关的文件、收据、合同等证明材料。这些证据将有助于确认拆迁款的数额以及贪污行为的存在。同时,尽可能保留与贪污行为相关的通信记录、视频或照片等证据。
二、报警
在收集到足够证据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和情况说明,协助警方进行调查。
三、寻求法律援助
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自身权益并提供法律建议。律师将协助你分析案情,制定合适的维权策略,并代表你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或诉讼。
四、维权途径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认为拆迁款的分配或发放存在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重新审查并纠正错误。
民事诉讼:如果贪污行为导致你遭受了经济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贪污者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律依据
在处理拆迁款被贪污的问题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面对拆迁款被贪污的情况,应迅速采取行动,收集证据并报警。同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制定合适的维权策略,并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一、征地补偿款被贪怎么办?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征地安置补偿款中,除了直接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属于私人合法财产应归个人自主支配之外,凡是已经支付给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都必须专款专用,除了经过村集体讨论民主表决程序决定如何使用该项专款之外,村委会无权擅自决定用途。
如果村民发现征地补偿款被政府人员贪污,则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介入。
二、如何预防征地补偿款被贪污挪用的情况?
1、加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以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为重点,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廉政法制教育,强化公仆意识。引导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夯实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效构建农村基层组织预防腐败体系。
2、完善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完善申报资料公示制度,公示的材料必须全面、客观,期限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必须接受村民异议监督,按规定使用和发放各个环节从严把关。
3、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资金监管体系,强化审计职能的同时,应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并前移监督关口、加强源头监管,防止中间环节截留、贪污,挪用,对农村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由各村居委员会建立台帐制度,并及时报县国土局备案,并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纪检检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征地补偿款领域。特别是检察机关,应有针对性的设计预防方案、采取措施积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全程监督征地补偿领域资金发放,预防职务犯罪。
由此可见,在征地补偿款中,除了安置费要由村委会专门使用外,其它款项要如实发放到村民手中。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必须严格管理,如果村民发现征地补偿款被贪的事情,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直接找检察院反映情况。总之,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1、征地拆迁时贪污400万的,属于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有积极退赔表现的,在上述量刑基础上,可以从轻进行处罚。
3、法律依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福建永安一家兄弟合股公司拆迁时,兄弟二人因补偿款分配发生纠纷,弟弟不仅把哥哥告上法庭,还将举报信寄到检察院,从而揭开了拆迁中的猫腻———
只因哥哥在处理兄弟合股的公司分配拆迁补偿款中做事不公平,贪官言行太乖张,占有49%股份的胞弟先是把哥哥诉到法院,打起了民事宫司;继而又到公安机关举报哥哥职务侵占;最后,弟弟向检察机关举报,结果牵出了三个贪官。
账目不透明弟弟告哥哥
余珠明、余某肚兄弟二人合伙在福建省永安市经营着一家粮油公司,弟弟余某肚占有公司49%的股份,哥哥余珠明占有51%的股份,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春至2007年10月,余氏兄弟经营的这家公司在道路改造中被拆迁,可直到拆迁结束,余某肚也未见分文拆迁款,而且对补偿经过和项目评估价值、补偿金额,以及资金去向等一概不知。于是他找到永安市西下路拆迁工作组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却是:你不是法定代表人,不要来问这些事。
无奈之下,余某肚只好将哥哥余珠明告到法院。后来有人告诉余某肚,说他哥哥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大队举报。于是,他向公安机关反映了情况,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余珠明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列举了一大堆的借条来说明资金的去向。公安干警在向西下路拆迁工作组了解情况时,却遇到了重重阻力。
而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的乖张言行也引起了余某肚的注意,他怀疑哥哥余珠明与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串通好了。于是2007年11月,他将举报信寄到了永安市检察院。补偿依据以最高评估价为准
接到余某肚的举报信后,永安市检察院立即展开调查,发现了一些怪事———
2006年6月,余珠明得知其与胞弟余某肚合股的粮油公司将在永安市西下路扩改工程中被拆迁,即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评估。估价师经现场勘查后,作出了总价值49万余元的评估报告。
依照程序,拆迁工作组也要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拆迁业主的财产进行评估。为了获得更高赔偿,余珠明找到了时任拆迁工作组副组长的鲍喜增和工作人员何学良、李晓燕,许诺给好处费,希望他们对其公司资产进行评估时能在自己委托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基础上提高估价,并将机器设备列为赔偿范围。
拆迁工作组找到了永安市燕江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委托其对粮油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燕江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经实地勘查后作出了初评31万余元的结论,其中的机器设备被确认为六至七成新。然而让燕江会计事务所的工作人员想不通的是,拆迁工作组的工作人员竟然嫌评估结果太低了。而余某肚却认为粮油公司的机器设备只有五至六成新。
因为有了余珠明的承诺,拆迁工作组没有承认燕江会计事务所的评估结果,鲍喜增、李晓燕、何学良又于2007年1月初找到三明市鑫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拿出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的评估报告,要求他们按报告内容把价格评高一点,理由是被拆迁人不肯拆迁,无法达成协议。评估师到实地查看后作出了总价值为51万余元的评估报告。
最后,拆迁工作组以51万余元作为补偿依据,并将部分可搬动的设备确认为不可搬动的无残值设备,使粮油公司获得补偿款72万余元。而且违反财经制度,将72万余元补偿款全部以现金支付。
3万元绊倒仨贪官
拿到补偿款后,余珠明也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在2007年4月16日将3万元交给鲍喜增、何学良和李晓燕。
2007年12月28日,永安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鲍喜增、李晓燕、何学良立案侦查,以涉嫌行贿罪对余珠明立案侦查。面对检察宫的讯问,鲍喜增、李晓燕、何学良都承认了自己收受过余珠明的贿赂;随后,余珠明也承认自己曾向三人行过贿的犯罪事实。
2008年2月29日,永安市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永安市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8年6月5日作出判决:以行贿罪判处余珠明有期徒刑九个月;以受贿罪判处鲍喜增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贿罪分别判处何学良和李晓燕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判决后,鲍喜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三明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改判鲍喜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造价工程师:临建拆迁补偿纠纷案沙河股份公布拆迁补偿纠纷仲裁结果桥东二期的私房拆迁补偿纠纷高法解释拆迁补偿纠纷法院不受理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主房屋拆迁补京上地建材抵制政府拆迁入狱8月索赔300万鸿源星野蛮拆迁8住户艰难索赔动迁公司来了大学生让居民监督“阳光动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一、男子赠与小三财产妻子起诉赠与无效
谢某(丈夫)与郑某(妻子)登记结婚三十余载。寻求刺激的他,在外结识了万某,并与其偷偷发展恋情。2012年4月,万某生下一女,声称该女孩是谢某的亲生女儿,由此向其索要钱财。2018年,谢某转账百余万给万某用来购买房产。万某在选定一处湖南的房产后,立刻全额买下,并登记在其与其女儿名下。
2020年12月,郑某掌握证据后将谢某、万某及其女儿诉至法庭,要求三人返还全部购房款项111万余元及利息12万余元等。
然而,谢某与该女儿的亲子鉴定结果显示,该女儿与谢某并无亲子关系。万某有意隐瞒孩子的生父,谢某直至原配妻子郑某起诉后,才知晓这个事实。
2021年1月,原被告双方在龙华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共同约定万某及其女儿将上述款项所购置的房产过户给郑某。
据此,因谢某出轨所引发的第一个民事案件就此了结。
与第三者相爱十余年
男子赠与人民币500多万元
2021年3月,郑某向龙华法院提起第二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民事案件,要求万某及其女儿返还基于谢某赠与的财产共计人民币54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81万余元等。
2021年8月,龙华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确认谢某对万某及其女儿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决上述三人共同向郑某返还款项547万余元等。
据了解,此后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上述判决目前已生效。郑某已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还在进一步执行当中。
第三者再生一女
向男子索要六百多万元抚养费
2021年6月,万某生下小女儿。同年10月,万某提起一抚养费纠纷案件,要求谢某一次性向其支付非婚生女(小女儿)18年的抚养费共648万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等。
万某认为小女儿系其与谢某非婚生育的女儿且尚在幼儿期,急需大量生活费用,其因照顾女儿也无收入来源,理应由谢某承担上述抚养费用。
目前,法院已依法受理该案,在组织双方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拟安排2022年2月开庭审理该案。至此,因谢某婚外情所引发的第三个民事案件诉讼仍在继续当中。
一、征地补偿款被贪污怎么办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征地安置补偿款中,除了直接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款、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等属于私人合法财产应归个人自主支配之外,凡是已经支付给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都必须专款专用,除了经过村集体讨论民主表决程序决定如何使用该项专款之外,村委会无权擅自决定用途。如果村民发现征地补偿款被政府人员贪污,则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还可以向检察院提出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介入。
二、如何预防征地补偿款被贪污挪用的情况
1、加强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以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为重点,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廉政法制教育,强化公仆意识。引导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夯实廉洁自律的思想基础,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有效构建农村基层组织预防腐败体系。
2、完善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完善申报资料公示制度,公示的材料必须全面、客观,期限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必须接受村民异议监督,按规定使用和发放各个环节从严把关。
3、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资金监管体系,强化审计职能的同时,应对征地补偿费发放进行全程监督,并前移监督关口、加强源头监管,防止中间环节截留、贪污,挪用,对农村经济组织提交的被征地农民的名单、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及兑现情况,由各村居委员会建立台帐制度,并及时报县国土局备案,并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纪检检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征地补偿款领域。特别是检察机关,应有针对性的设计预防方案、采取措施积极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全程监督征地补偿领域资金发放,预防职务犯罪。
三、贪污罪的立案标准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适用法律条文】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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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纪清
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