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拆迁办拆迁补偿,六盘水市水城区征地补偿标准,法律主观: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的有关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10倍。 2.征收旱地的
六盘水市建设用地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的有关补偿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10倍。 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4倍。 4.林地补偿费用征收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有关规定执行。 5.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解决农民生活和发展生产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能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应给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且又解决不了生活出路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其余20%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并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占用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旱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4.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也可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5.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三)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菜地的,除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外,还须按《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暂行办法》(农土字〔1985〕第11号)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的缴纳标准为每亩5000元,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收代缴财政,按该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规定,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拆迁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城市规划区外,因建设项目而进行的拆迁安置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房屋的面积按有关规定量算,补偿费按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表2)执行。房屋的内外装饰材料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拆迁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单位鉴定,按鉴定结果进行补偿。拆迁圈舍补偿标准是以其高度确定,低于2米的,按同类别征地房屋拆迁标准的80%计算;高于2米的,按同类别征地房屋拆迁标准计算。 3.征地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按照征地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标准(见附表5)执行。 4.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须支付土地年产值1倍的青苗补偿费。 5.零星树木、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3)、征地零星树木补偿标准(见附表4)执行。 6.征收林地的林木补偿,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7.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没有约定补偿标准的地上附着物,由有关部门鉴定后据实给予补偿。 8.征地预告通知发布后,在将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五)地下管道、通信、电力等设施的拆迁补偿费用,由用地单位与被拆迁单位依法协商解决。第十三条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土地使用者与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每年补偿费为土地年产值的1倍,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如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
一、贵州六盘水征地拆迁流程是什么,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一般而言,工作步骤如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 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通过哪些方式确定?
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3)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4)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
(5)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补偿办法。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人不积极配合评估活动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征收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果被征收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不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评估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总的来说,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参考因素非常多,这里没办法准确回答六盘水的征地补偿标准,国家虽然没有统一规定,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诞生地的总体原则,都是先补偿后搬迁,民众所关心的这些信息,政府部门一定会提前通过公共渠道告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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