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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代理拆迁补偿律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合法性的审查时间: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0-23 20:13:2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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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代理拆迁补偿律师,长春房屋征收律师,吉林拆迁网www sos122 cn【问题提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往往会给被征收人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如果审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哪?【最高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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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春代理拆迁补偿律师,长春房屋征收律师

吉林拆迁网www.sos122.cn

【问题提出】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往往会给被征收人下达《征收补偿决定书》。那么作为被征收人如果审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哪?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判断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可以从依据、主体、程序、实体内容四个层面判断。首先,从依据看,审查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合法有效。其次,从主体看,审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为征收主体。再次,从程序看,审查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评估报告作出程序是否合法。最后,从实体看,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是否合法正确。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合法性的审查时间

【裁判要旨】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寅时。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立彤。

  再审申请人郭寅时因诉再审被申请人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丛台区政府)、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邯郸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行终3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王海峰、审判员罗霞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郭寅时请求撤销丛台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邯郸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增加对院子补偿10平方米,赔偿郭寅时上访、诉讼期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郭寅时于2013年11月7日收到复议决定,于2016年1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郭寅时称其在期限内起诉,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郭寅时的起诉。

  郭寅时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6)冀04行初16号行政裁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郭寅时因不服丛台区政府作出的《邯郸市串城文化旅游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3年6月13日向邯郸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邯郸市串城文化旅游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部分内容。邯郸市政府作出的邯政复决[2013]2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丛台区政府作出的《邯郸市串城文化旅游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郭寅时不服,提起本案之诉,请求撤销《邯郸市串城文化旅游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邯政复决[2013]25号行政复议决定,并给予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

三、如何审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案件当中,往往是被征收人最关注的,因为里面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实利益和补偿,那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怎么界定是否合理呢?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的实践都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定程序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修改、公布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不是说拆迁办、行政机关说什么就是什么的。对补偿方案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程序审查。包括法律规定的论证程序、征求广大被拆迁户的意见程序、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程序、听证程序以及最后的公布程序,如果欠缺以上程序的话,就是程序上存在违法,每个程序都有法律的严格规定,对于一些不明确的概念,要结合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二是内容审查。一个合法的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包括,《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七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给予的奖励补偿,一个合法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包括以上内容,还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法规,对整个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异议。

一、房屋被强拆后如何对房屋损害评估

房屋被强拆后的评估程序是按照机构的估值来认定的,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

此时,对强拆过程中“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四、长春征地拆迁律师是怎样处理征地补偿的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五、怎么审查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判决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首先要判决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土地征收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然后要对征收进行公告,按公告的程序进行征收就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一、农村征地程序是怎样的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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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琴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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