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安区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六安这些地方要拆迁 预征迁,有没有你家,城南:潘岗村近日,六安市裕安区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涉及城南潘岗、林庄、杨庄。 拟征收城南镇潘岗居委会等1个镇、1个居委会、2个村民组,集体土地22 2233公顷(3
城南:潘岗村近日,六安市裕安区发布土地征收公告,涉及城南潘岗、林庄、杨庄。
拟征收城南镇潘岗居委会等1个镇、1个居委会、2个村民组,集体土地22.2233公顷(333.3亩),其中:潘岗居委会林庄、杨庄村民组22.2233公顷。安置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马家庵社区本批次拟征收集体土地共涉及2个地块,分别位于裕安区韩摆渡镇马家庵社区和城南镇陡步河社区境内。
地块一,拟征收土地位于韩摆渡镇马家庵社区曙光、优胜、建河村民组,征收集体土地1.1072公顷,其中农用地0.3160公顷(耕地0.2062公顷),建设用地0.7912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陡步河社区地块二,拟征收土地位于城南镇陡步河社区淠河村民组,征收集体土地0.6807公顷,其中农用地0.2214公顷(耕地0.1773公顷),建设用地0.4593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新安等2镇3村拟征收新安镇、城南镇十里桥居委会、五里桥村等2个镇、3个村(居)的集体土地1.3537公顷:
裕安区2022地块一,涉及新安镇石塘村,面积0.8684公顷; 裕安区2022地块二,涉及城南镇十里桥居委会,面积0.2756公顷;
裕安区2022地块三,涉及城南镇五里桥村,面积0.2097公顷。
江家店镇拟征收江家店镇华祖村等1个镇、1个村的集体土地0.3375公顷。
分路口等镇拟征收城南镇分路口镇街道居委会等1个镇、1个居委会、2个村民组,集体土地16.1207公顷,其中:街道居委会龙坊、路小堰村民组16.1207公顷。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舒城4个乡镇G4222和县至襄阳高速公路舒城(千人桥)至金寨(皖豫界)段项目(舒城县段)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项目道路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千人桥、桃溪、柏林、棠树等4个乡镇部分区域。项目范围内的属地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
法律分析:(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单价为准,各地具体执行。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一、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多少钱一平方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
1、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2、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法律分析:1、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标准计算。
2、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标准计算;有重型机械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标准计算;办公用房按照住宅房的标准付给搬迁补助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办法(2002年2月2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经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印发的建房〔2001〕36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试行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老城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试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试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试行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七条拆迁人可自行择优委托在本市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八条
2001年10月31日以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六安市老城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执行。第九条
2001年11月1日以后申请实施房屋拆迁的项目,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本试行办法所附的标准进行评估计价。实行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同等建筑面积部分,按本试行办法所附的标准评估计算差价,超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第十条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十一条拆迁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实行回迁安置的,对拆除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一比一的部分,也可比照六安市2001年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安置建筑面积不足原拆除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安置建筑面积超过原拆除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各类附属物补偿标准、房屋装潢补偿标准、树木补偿标准和搬家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按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二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第十四条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试行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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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彭航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