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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黑龙江省拆迁安置房国有土地怎么补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0-21 08: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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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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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龙江省拆迁安置补偿办法,黑龙江省拆迁安置房国有土地怎么补偿

(一)关于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住改非”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建筑面积为准,上浮20%面积后参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分为多层和高层两种。安置房为多层的,建筑面积设定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和90平方米六种基本户型;安置房为高层的,建筑面积设定为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七种基本户型。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的安置房为多层的,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房屋权属证书标明建筑面积、享受的优惠政策建筑面积的合计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选择40平方米安置房;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选择50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依此类推。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的安置房为高层的,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选择50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上靠选择60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上靠70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依此类推。

被征收人在上靠基本户型后,对超出原房屋认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安工程单价缴纳超面积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照新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2)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安置,实行原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分别评估,互相找差,增加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本地段新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按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时未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住宅房屋。

(二)关于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由被征收人到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公房出售手续,补齐各种费用后,产权归个人所有,按有照住房处理;对于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公房手续上标注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无照住房处理。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一)关于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估价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关于房屋安置

1.住宅房屋

回迁安置房屋有4种户型: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和70平方米。被拆迁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原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安置建筑面积40平方米房屋;

(2)原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房屋;

(3)原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60平方米房屋;

(4)原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含60平方米)、低于7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积70平方米房屋;

(5)原房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上的,双方协商处理。

被拆迁人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筑成本收取超面积安置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市场价格购买。

2.营业房屋

被拆迁营业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原房建筑面积安置营业用房。

回迁安置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

回迁时无法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居住用房。

3.“住改非”房屋

房屋证照标明用途为住宅,但用于营业且正在营业中,有合法的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在搬迁期内完成搬迁的,可参照营业用房安置。一户房屋分别用于居住和营业的,以居住和营业各自实际面积为准,分别按住宅房屋和营业用房安置。

二、黑龙江省拆迁安置房国有土地怎么补偿

(一)关于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住改非”房屋的货币补偿标准: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建筑面积为准,上浮20%面积后参照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分为多层和高层两种。安置房为多层的,建筑面积设定为40平方米、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和90平方米六种基本户型;安置房为高层的,建筑面积设定为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七种基本户型。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的安置房为多层的,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房屋权属证书标明建筑面积、享受的优惠政策建筑面积的合计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选择40平方米安置房;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选择50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依此类推。

被征收人选择调换的安置房为高层的,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选择50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低于50平方米的,上靠选择60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低于60平方米的,上靠70平方米户型的安置房,依此类推。

被征收人在上靠基本户型后,对超出原房屋认定合法有效建筑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建安工程单价缴纳超面积费;还要增加面积的,按照新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

(2)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合法有效建筑面积安置,实行原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分别评估,互相找差,增加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本地段新建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购买。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少于原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按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时未安置营业用房的,可按1:1.2比例安置住宅房屋。

(二)关于公有住房的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由被征收人到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公房出售手续,补齐各种费用后,产权归个人所有,按有照住房处理;对于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公房手续上标注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无照住房处理。

三、黑龙江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 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 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 房屋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 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 管制 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黑龙江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法律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二)征收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三)征收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四)征收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五)征收鱼池,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六)征收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七)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征收耕地,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二)征收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三)征收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被征收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土地征收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农用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应当参照城镇基准地价,由建设单位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适当补偿。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乡村兴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对被占地者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或者安排被占地农户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村办企业就业,也可以采取调剂土地的方法解决。

五、黑龙江动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出具相关资质和资金证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额不低于项目投资的30%(组团规模以上项目分期实施的,投资按一期开发规模计算)。

法律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 行)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被市政府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出具相关资质和资金证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额不低于项目投资的30%(组团规模以上项目分期实施的,投资按一期开发规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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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明晴琬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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