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确权办法,动迁取得的安置房屋怎么确权与分割,动迁取得的安置房屋的确权与分割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确权,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二是分割,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协议对房屋进行分配。一、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
动迁取得的安置房屋的确权与分割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确权,即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二是分割,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协议对房屋进行分配。
一、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因此,动迁取得的安置房屋,应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二、分割
动迁房的分割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如果动迁房作为遗产,其分配方式如下: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即如果动迁房的所有人在生前立下了有效的遗嘱,那么在其去世后,动迁房应按照遗嘱的分配方式进行分割。
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如果动迁房的所有人没有立下遗嘱,那么其去世后,动迁房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分割。
此外,如果动迁房并非作为遗产进行分割,而是需要在多个共有人之间进行分割,那么应根据各共有人对房屋的贡献(如出资比例、管理维护等)进行协商分割,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分割。
总的来说,动迁取得的安置房屋的确权与分割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如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法律分析:通常拆迁时每户都会选择期房安置,如果开发商尚未办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房屋的面积、地址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通常拆迁时每户都会选择期房安置,如果开发商尚未办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房屋的面积、地址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
动迁房屋确权后怎么分割
通常拆迁时每户都会选择期房安置,如果开发商尚未办理出期房的大产证,即房屋的面积、地址均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处理房屋的确权与分割。
动迁房与商品房的区别,商品房与动迁房有什么区别
动迁房即是拆迁安置房,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商品房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子,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动迁房和商品房主要有以下区别:
1、土地来源的区别。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是划拨的,而商品房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土地出让方式。
2、产权的区别。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的产权,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3、质量的区别。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有限,因此,安置房的建设质量一般不如商品房。
4、交易时间的限制。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让。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5、交易限制的区别。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房屋未确权应该怎么样
房屋未确权应该收回,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具体如下:
1、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虽然宅基地没有确权,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仍属于原使用人私有财产,宅基地流转方可以给原使用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2、对于荒废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
3、对于没有确权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准再翻建、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
4、鼓励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宅基地。
一、房产不能确权的情况如下:
1、农村居民未经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村土地新修建的房屋;
2、房屋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建,此类房屋仅确权合理登记范围的宅基地面积,多余的宅基地原则上交予农民朋友继续使用,待房屋翻新、重建时将收回多余宅基地;
3、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禁止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农村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将拆除土地上的建筑设施;
4、擅自在耕地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修建的住宅,目前国家正在大力保护农村的耕地,想要在耕地上修建房屋,必须要获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而且国家明令禁止基本农田保护区修建房屋,所以此种情况其房屋也不能够确权登记。
二、农村房屋确权的注意事项如下:
1、房屋的矛盾一般都是由侵权引起的,房屋在分配的时候就已经完成了确权行为,村里都会有原始记录。如果有争执的话,可以调取房屋原始记录查看,关于谁侵权就一目了然了,因此不需要再次确权了;
2、农村的房屋一般都是大家统一申请确权,政府和法院不会单独受理某个村民的房屋确权。在分房屋的时候确权已经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户确权清楚了,并且会做好相关登记,所以原则上,法院和政府都不会再受理单独的确权申请;
3、一般的房屋只要交易双方自己同意就可以,但是农村的房屋不一样,不仅要双方同意,还要经过村委的同意才能交易,此外农村房屋交易之前要明确房屋确权。经过村委同意后,就可以开具相关证明,然后才能办理过户等手续。
综上所述,房屋确权问题日益增加,房屋确权成为最关注的问题。如果没有确权房屋是可以被回收的,而对于没有宅基地的人如果需要是可以重新给予分配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的经济组织,如果因为一些原因不能确权时应及时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房屋确权怎么管辖啊?
房屋确权的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指不动产买卖、不动产抵押、不动产确权、不动产征用和不动产侵权纠纷,该类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安置房屋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有:
1、被拆房屋的补偿费或者重置费,主要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一般是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房屋的折旧程度进行划档,按照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2、搬迁周转补偿费,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者其自找的临时住处,以应对应拆迁导致的居住问题,周转补偿费一般是以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档,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每月给予的补贴。
3、奖励性的补偿费,一般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因积极配合房屋拆迁或者主动放弃拆迁可享受的一些权利,例如被拆住户自愿迁往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的。
法律分析:置房归谁所有和是不是户主没有关系。户主指的是户口本上的家庭主要负责人,而安置房归谁所有主要看拆迁合同上约定产权人是谁。一般情况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补偿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家庭成员也享有拆迁安置的利益,因此拆迁安置房是归家庭共有,需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法律分析:拆迁安置按照户人数进行安置是一种处理方式,而针对的安置对象是被拆迁人,因此所获得的利益都归属于被拆迁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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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霖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