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集体土地住宅拆迁补偿,怀宁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法律分析:怀宁县人民政府统筹新区征收安置工作,并作为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
法律分析:
怀宁县人民政府统筹新区征收安置工作,并作为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认定工作;县监察委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审计监督;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税务、司法、土地收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新区建设项目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负责复核确认工作;新区建设指挥部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工作实行日常管理和调度。
法律依据:
《安庆市高铁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三条 怀宁县人民政府统筹新区征收安置工作,并作为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认定工作;县监察委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审计监督;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税务、司法、土地收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新区建设项目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负责复核确认工作;新区建设指挥部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工作实行日常管理和调度。
第四条 新区执行统一的征收安置政策。相关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安置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调度会议制度。新区建设指挥部会同县政府召集,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解决征收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建立征收安置信息公开制度。县、乡镇政府负责公开征收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征收安置信息,并在纸质媒体、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公开征收安置信息。
建立征收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第五条 自《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公安、资规、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手续;
(五)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户籍地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怀宁县人民政府统筹新区征收安置工作,并作为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认定工作;县监察委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审计监督;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税务、司法、土地收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新区建设项目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负责复核确认工作;新区建设指挥部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工作实行日常管理和调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安庆市高铁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三条怀宁县人民政府统筹新区征收安置工作,并作为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认定工作;县监察委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审计监督;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税务、司法、土地收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新区建设项目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负责复核确认工作;新区建设指挥部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工作实行日常管理和调度。
第四条新区执行统一的征收安置政策。相关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安置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调度会议制度。新区建设指挥部会同县政府召集,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解决征收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建立征收安置信息公开制度。县、乡镇政府负责公开征收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征收安置信息,并在纸质媒体、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公开征收安置信息。
建立征收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第五条自《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公安、资规、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手续;
(五)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户籍地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律师解答:
怀宁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流转、退出、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征收应当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按照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具体来说,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征收补偿费、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其中,征收补偿费一般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固定资产补偿费等,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此外,对于被征收人的搬迁和安置,政府还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搬迁补助主要是对被征收人因征收而需要搬迁而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具体标准也由政府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安置补助主要是对因征收而失去土地经营权而受到损失的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一般包括补助款、就业培训等。总之,怀宁县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土地征收应当依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补偿款项。
法律分析:
怀宁县人民政府统筹新区征收安置工作,并作为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认定工作;县监察委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审计监督;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税务、司法、土地收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新区建设项目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负责复核确认工作;新区建设指挥部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工作实行日常管理和调度。
法律依据:
《安庆市高铁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三条 怀宁县人民政府统筹新区征收安置工作,并作为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新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县住建局负责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管理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征收范围内的户口认定工作;县监察委负责征收安置工作的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审计监督;县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旅游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信访、税务、司法、土地收储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征收安置相关工作;新区建设项目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负责复核确认工作;新区建设指挥部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推进工作实行日常管理和调度。
第四条 新区执行统一的征收安置政策。相关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安置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建立征收安置工作调度会议制度。新区建设指挥部会同县政府召集,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参与,研究解决征收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建立征收安置信息公开制度。县、乡镇政府负责公开征收安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征收安置信息,并在纸质媒体、门户网站等有关媒体公开征收安置信息。
建立征收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
第五条 自《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公安、资规、住建、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体、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手续;
(五)以拟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婚嫁、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分配工作或退学回原户籍地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法律分析:
网上很少知道确凿消息;建议到当地房管部门和拆迁管理办公室咨询,没公示的话近期不会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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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鲁峰芷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