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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拆迁补偿办法,当年辞去公职要求分流,现要求补偿损失200万元,合理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0-16 04:45:2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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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拆迁补偿办法,当年辞去公职要求分流,现要求补偿损失200万元,合理吗,一、生活案例王某原系原某城区计划生育局主任科员。2002年6月10日,王某向单位提出申请,自愿要求而成为分流人员,如分流到大专院校学习,三年学习期满后,自谋职业,不

哈密市拆迁补偿办法,当年辞去公职要求分流,现要求补偿损失200万元,合理吗: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哈密市拆迁补偿办法,当年辞去公职要求分流,现要求补偿损失200万元,合理吗

一、生活案例

王某原系原某城区计划生育局主任科员。2002年6月10日,王某向单位提出申请,自愿要求而成为分流人员,如分流到大专院校学习,三年学习期满后,自谋职业,不要求阻止安排工作,如不能分流学习,请批准按分流人员办理辞职手续。2002年8月28日,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辞职通知书,同意王某同志辞职,辞职时间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王某自从2002年7月1日以后就没有再去城区卫健局处上班,王某对此称其是带薪参加单位安排的学习,而后自2005年6月21日其一直生病休病假,2006年年底王某向城区卫健局提出上班,但城区卫健局未予以安排。

现王某要求确认其与城区卫健局于2002年11月23日至2018年1月31日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城区卫健局向王某支付2002年1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拖欠的工资、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失业金,失业补助金、退休金损失、不能享受独生子女优待政策损失、无法退休造成的多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损失等共计200万元。

城区卫健局称:王某参加分流培训学习,辞去公职,自2002年7月1日其不再是卫健局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王某学习期满后与卫健局不再存在实际用工情况,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主张的各项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等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二、庭审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自2002年7月1日起,王某就再未回卫健局处上班,没有实际付出劳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王某未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因此王某与卫健局自2002年7月1日起,不再具有劳动关系。由于王某与被告卫健局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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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员辞职可获三倍年薪补偿

法律分析:法律中没有规定补偿金,但按程序辞职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被辞退的公务员应在接到辞退通知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有关机构登记。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在没有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地区,可以领取辞退费。

目前,辞退费的发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低于国家公务员办事员职务的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原则确定。一般是按照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保留补贴的80%确定。

关于辞退费的发放期限:被辞退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不足两年的,发放3个月的辞退费;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发放4个月的辞退费;工作年限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增发1个月的辞退费,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公务员重新就业、参军、出境或出国定居、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停发辞退费。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三、企业分流人员补偿

法律分析:实践中存在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股权补偿和债券补偿等方式。现金支付方式是指在转换企业员工身份时一次性以货币形式补偿员工的支付方式;股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员工的补偿金转为职工对改制后企业所享有的股权;债权支付方式是指将企业应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转化成职工对企业的债权,通过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进行偿还。不同的支付方式有各自的利弊,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决定了相应的利益调整方式,支付方式的选择取决于职工意愿、企业的财务状况、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单位辞退员工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单位分流人员是辞退吗

法律分析:单位分流人员不是辞退。分流:不排除继续留在原单位,变更工作岗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可能。辞退:绝对排除继续工作任何可能,彻底解除所有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单位分流人员是辞退吗

单位分流人员不是辞退。分流:不排除继续留在原单位,变更工作岗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可能。辞退:绝对排除继续工作任何可能,彻底解除所有的劳动关系

一、因不加班被辞退的怎么办呢

因不加班被辞退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双方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对于单位的加班安排劳动者可以拒绝;

如果单位以此为理由辞退劳动者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辞退就是开除吗

不是。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辞退分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三、转正之后被辞退要赔偿吗

转正之后被辞退需要赔偿。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将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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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哈密市拆迁补偿办法,2021年哈密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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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祁雨茹

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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