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环县银西铁路征地补偿规定是什么,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一、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如何确定?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二、补偿费如何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三、征地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当代社会虽然说现在的农民是比较少,但是农民的作用依然是非常的大的,他们在土地当中种植一些粮食,如果说土地已经被政府征收的话,那么这种粮食生产性的活动也就不能够存在了,所以国家已经制定相关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方式。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如何确定?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三、补偿费如何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四、征地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范围为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资料明确的铁路红线内范围,征地拆迁补偿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据实结算。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6500元/亩,涉及市、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12000元/亩;退耕还林地按33000元/亩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砍移成片果树6000-18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6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2000-4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5、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450-550元/平方米、砖木房550-650元/平方米、砖混房650-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其他建构筑物拆迁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按每户每月500-1000元标准计付6个月的搬迁及过渡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奖励费为5000-10000元/户。
拆迁安置由当地政府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因拆迁安置需另行征收土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0.5亩/户(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附着物补偿按铁路永久用地标准执行。集中安置“三通一平”费用,在县(区)政府报送设计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踏看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各方共同确定;分散安置的,“三通一平”补助费用按3.5万元/户标准执行。西咸新区等上楼安置区域,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7、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储备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8、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成本予以补偿。
9、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10、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新城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二、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回收地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四、其他相关问题。
1、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区)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涉及异地补充耕地的,按照异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办理。
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11号)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参照在建省级统征项目做法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执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环县征地补偿标准:一类片区补偿标准:旱地:47466元/亩。二类片区补偿标准:旱地:36325元/亩。三类片区补偿标准:旱地:21660元/亩。四类片区补偿标准:旱地:12019元/亩。【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铁路征地补偿新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三章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第十八条菜地青苗(含套栽套种果树及其他经济作物)补偿,以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地类为补偿依据。
温室和大棚为一类菜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常年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15-18元;
(二)季节性生产蔬菜的温室菜地,每平方米5-15元;
(三)大棚生产蔬菜的菜地,每平方米5-12元。
裸地生产蔬菜的青苗补偿,按下列三种地类标准补偿:
一类菜地,每平方米4-7元;
二类菜地,每平方米4-6元;
三类菜地,每平方米4-5元。
专业种植果树或其他经济作物的土地,以《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规定和专家的论证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九条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树苗木植株稠密的,由评审专家按果树达到结果龄所应保持的株距进行确认,并按评审专家确认的植株数予以补偿。果树苗木植株密度未超出结果龄所应保持的合理密度的,按实际植株数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钢砼式温室,按下列标准补偿;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一)砖瓦结构,生产设施齐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设备、锅炉暖气、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35元;
(二)砖瓦结构,生产设施齐全的(包括有灌溉设备、火墙、火炉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三)砖瓦结构,生产设施不齐全,无取暖设备和防冻设施的,每平方米20元。
第二十一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木制式温室,按下列标准补偿;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一)木制骨架,生产设施齐全配套的(包括有灌溉设备、锅炉暖气、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25元;
(二)木制骨架,生产设施齐全的(包括有灌溉设施、火墙、火炉取暖、水井、棉被等),每平方米18元;
(三)木制骨架,生产设施不齐全,无取暖设施及灌溉设施的,每平方米14元。
第二十二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大棚,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钢砼式大棚,每平方米12-16元;
(二)钢木式大棚,每平方米10-14元;
(三)纯木式大棚,每平方米8-10元。
第二十三条农民每户只限一处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的作业用房;作业用房超面积或面积不足的,均按20平方米计算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但是,无批准手续的不予补偿:
(一)砖砼式作业用房,每处4000-6000元;
(二)砖木式作业用房,每处2000-4000元;
(三)土木式作业用房,每处1000-2000元。
第二十四条征用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一、第四章人口安置
第二十五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其人口安置应当以村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实行统一安置。
第二十六条对被征用土地的农村人口,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予以安置:
(一)调地安置: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多余土地的,应当通过召开村委会的形式研究同意后,划出多余的土地用于安置被征用土地的使用人,按被安置的人口数计算,将安置补助费划归村委会所有;
(二)城镇就业安置:城镇单位安置被征土地使用人就业的,按被安置的人口数计算,将安置补助费划归安置单位所有;
(三)社保安置:被征地的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安置补助费可存入社保部门,建立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购买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
(四)村办企业安置:鼓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创办企业,安置补助费可以入股的形式投入企业,安置被征地的农业人口就业;
(五)货币安置:征地单位可以对被征地的农民实行货币安置,其安置标准为:18周岁至60周岁的,每人10000-15000元;18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每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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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袁延
内容审核:北京圣运律师